《陕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作者:makun资讯来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点击数:148更新时间:2009-03-02热★★★【字体:小大】陕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有关发证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发证产品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坚决杜绝社会中介组织代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保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第四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由省级发证的产品,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组织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二)负责审查、考核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承担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三)公告由本省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四)建立本省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档案;(五)负责本辖区内发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六)组织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七)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八)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九)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争议事宜。省局内设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省局书面委托后,在省局行政许可委托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省级发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部分具体工作,对承担的工作向省局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三)向省局推荐承担省级发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四)负责对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管理,并建立获证企业档案;(五)负责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无证查处;(六)按照“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代省局向有关申请取证企业收取审查费和公告费;(七)完成省局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第三章生产许可工作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七条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落后工艺,不存在国家禁止投资建设的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八条企业生产省级发证的产品,应到其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或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网()下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企业应按申请书和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填写并录入电子版本,并将申请书(附电子版本)及其它附件一式三份提交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申请。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省级发证产品目录的,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局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生产许可证。第九条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第十条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有关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它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一条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省许可证办公室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组织进行企业审查。企业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第十二条实地核查一般采取下列方式:(一)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直接组织实地核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已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和企业名单及电子版本(见附件5)上报省许可证办公室。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见附件6)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二)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地核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告知被核查企业。省局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具体产品的实地核查方式。第十三条实地核查组织单位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企业有权对审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但应在计划核查实施日期3日前提出。回避要求合理的,应予采纳;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第十四条实地核查组织单位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处理。第十五条审查组成员应由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担任。审查组长应当由国家注册高级审查员或至少完成十次以上企业实地核查任务的国家注册审查员担任。由注册审查员担任组长的需经省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并备案。根据需要,可委派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的技术专家参加实地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第十六条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第十七条实地核查实行观察员制度。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受其委托的县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观察员的职责主要是: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向实地核查组织单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回访。第十八条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第十九条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在5日内进行现场检验。第二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实地核查组织单位和被检企业。第二十一条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地核查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实地核查组织单位应在收到复检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第二十三条对现场核查或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当由作出受理决定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第二十四条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地核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许可证审查企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7)、企业申报及现场核查材料签署意见汇总后,报送省许可证办公室。第二十五条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60日期限内。符合发证条件的,省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及副本;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8)。第二十六条省局应将获证企业名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相关产品的发证情况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全国有效。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第二十八条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申请增加项目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增项手续。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省许可证办公室应按照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及时向其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许可证办公室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第三十一条省许可证办公室和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企业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5年。第三节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工作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组组成,具体检查时间以及被检查企业或检验单位等内容。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计划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对企业核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还应提前通知企业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被检查单位和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第三十五条检查组对企业核查工作质量实施检查时,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第三十六条检查组应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及现场观察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完成后,由检查组写出书面报告及处理建议,上报省许可证办公室。第四节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第三十九条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按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集团公司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派出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时,应通知所属单位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并邀请其派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第四十条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的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