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测量合同工程名称:宜宾XX项目建筑物规划定位放线工程地点:宜宾市XX经济开发区合同编号:发包人:宜宾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测绘人:四川XX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发包人:宜宾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测绘人:四川XX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委托测绘人承担:宜宾天立学府华庭项目建筑物规划定位放线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测绘质量,经发包人、测绘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宜宾XXX项目建筑物规划定位放线1.2工程建设地点:宜宾市XX经济开发区1.3工程测绘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测绘按国家现行工程测量规范及满足定位放线要求。1.4预计测绘工作量:建筑物规划定位放线15幢及地下车库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测绘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用地(附红线范围)。2.2提供工程测绘任务委托书、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单幢建筑施工平面图。2.3提供测绘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第三条、测绘人向发包人提交测绘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测绘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测绘成果资料四份。第四条、开工及提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5.1本工程的测绘工作按甲方通知2日进场放线,5日内提交放线记录,由于发包人或测绘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5.2测绘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和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以及非测绘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35.3本工程测量费按《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打折计取,包干测绘费(含税)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元整);5.4付款方式:本工程测绘款在最终合格的放线记录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第六条:发包人、测绘人责任6.1测绘过程中的任务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测绘费。6.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测绘人停、窝工,工期顺延。6.3测绘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测绘,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测绘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6.4由于测绘人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测绘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6.5在现场工作的测绘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由于测绘人原因造成测绘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时,其返工测绘费用由测绘人承担。7.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测绘人未进行测绘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测绘工作的,按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测绘费。7.3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测绘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测绘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测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测绘人同意由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仲裁。发包人、测绘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4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测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测绘人履行完全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测绘人贰份。发包人名称:测绘人名称:(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住所:住所:电话:电话:税务登记证号:开户银行: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帐号:经办人:经办人:备案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