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房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A公司乙方(承租方):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互信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合法拥有的厂房和设备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租赁物1-1甲方将位于A工业区三号基地内的车间、库房、破碎车间、办公室及设备出租给乙方(设备清单及设备状况,厂房、房屋面积示意图见附件)。第二条租赁期限2-1租赁日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合同期限伍年。2-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厂房及设备。乙方若需继续承租,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3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第三条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3-1租金为人民币柒拾壹万元/年。租金在租赁期限内不变。3-2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现金或银行转帐。3-3租金每年分叁次支付。合同生效时交付贰拾伍万元,7月1日前交付贰拾叁万元,11月1日前贰拾叁万元。以后各年均按此日期交付。若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应交租金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4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停供水电。2第四条保证金4-1合同生效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保证金为人民币陆万元。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合同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乙方承担的相关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第五条厂房的使用和维修责任5-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厂房和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破坏原厂房结构。5-3租赁期间,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给第三方。5-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利用厂房从事非法活动。第六条设备的使用和维修责任6-1设备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6-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设备转租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担。6-3设备在租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税款等,均由乙方承担。6-4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设备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在租赁设备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3(1)将租赁设备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更换与租赁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当租赁设备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设备市场销售价格赔偿甲方。第七条厂房设备返还时要求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厂房和设备,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年租金的2%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7-2乙方返还厂房和设备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如出现损坏或丢失等情况,应照价赔偿。第八条相关约定8-1租赁期内,乙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依法自主经营。乙方的经营活动与甲方无关,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安全事故、违章违纪处罚等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8-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利用租赁物进行危害甲方生产、安全及工作秩序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8-3租赁期内,乙方经营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属甲方管理的,应与甲方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合同(如供水、供电、通讯等),与本合同一并生效,并按月交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8-4租赁期内,属甲方代收代缴的费用,乙方按规定时间交给甲方。否则,乙方自行办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8-5租赁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厂区的管理规定。对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生产受到影响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8-6租赁期内,乙方要接受甲方在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乙方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8-7租赁期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8-8租赁期间,甲方应帮助协调乙方与经营环境相关的问题。第九条违约责任9-1租赁期内,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贰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9-2租赁期内,乙方中途擅自退租,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贰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条解决争议的方式10-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淮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一条其他条款11-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11-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11-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1-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档案和财务各保管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