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1989)济字第86号———————————————————————————关于发布《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辖有人防重点城市的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现将《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的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保证城市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双重功能,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城市规划条例》、《人民防空条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本法。第二条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都必须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定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眼发展、稳步建设的原则。第三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应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第四条国家和济南军区、省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属的经济开发区)的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城市建设应符合防空和防灾的要求第五条城市建设应考虑防空和防灾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增强城市的防护能力。(一)大城市应控制规模和布局形态,有计划地发展卫星城镇。人口和工业集中的旧城区,应结合改建规划,调整布局,做好疏解工作。人口密度控制在:大城市每平方公里二万人左右,中小城市每平方公里一万人左右。城市建筑密度一般控制在20--30%左右。(二)城市布局应具有弹性。在城市分区或组团之间,应设置绿地、水面等防护隔离地带。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道路拓宽时,应有计划地增加绿地、广场,其面积应满足城市规划定额指标的要求。(三)街区划分及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既利于平时通行,又利于战时疏散机动。两侧建筑后退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一般应满足建筑物高度的一半再加二至七点五米的要求。(四)凡生产易燃、易爆、剧毒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工厂、车间及仓储设施,应建在远离城市的下风下游地区,禁止设立在城区。已建在城区的,应限期搬迁;暂时不能搬迁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灾措施。(五)在城市建设中,对于列入规划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要求预留工程出入口及附属建筑的地面位置;对于防空警报和防空指挥通信系统,必须根据其布局方案,构筑基础设施或预留位置。(六)人防工程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如确因基建、城建需要拆除的,必须经市以上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赔偿损失。第六条城市基础工程设施应具有抗灾能力。(一)城市供电、供水、通信、热力等管线建设,应在满足平时生产、生活需要的前提下,考虑防空、防灾的要求,尽量埋设在地下。有条件的可以修建综合管沟.也可与人防疏散干道结合修建。(二)城市供水系统,应采取措施,以防止水源污染。应有计划地修建深水井和地下蓄水设施。有条件的应构筑地下备用水源。对现有的地下备用水源应加以保护。(三)规划和建设城市防洪排涝设施时,必须满足地下人防设施的排水要求,禁止向人防工程内排水排污。如因排水排污造成破坏,应由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赔偿损失。(四)城市的供电系统应有可靠的技术和防护措施,保障防空、抢险救灾时指挥、通信和重要部门的不间断用电;重要部门应建立供应急使用的备用电源。(五)城市的供气、供热等系统安全可靠,并制定防止事故发生和灾情蔓延的应急措施。第七条城市的重要经济目标,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分散配置,制订相应的防护、抢修方案。对于适合地下工作环境和直接为战争服务的项目,应结合平时建设,有计划地转入地下。第八条城市应根据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防空、防灾的需要,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有计划地开发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开发应尽量与已建人防工程结合,并按照城市防空袭预案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分区划片,合理连通,形成完整的防护体系。第三章人防建设应适应和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第九条人防建设应在保证战时防空袭斗争需要的同时,积极适应和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第十条已建的人防工程凡是能够利用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利用起来,并尽可能与城市地面建设和生活服务设施相适应,相配套。第十一条新建、续集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应统一规划,突出重点,优先安排人防需要、城市急需、效益比较明显的工程项目。第十二条新建人防工程应成为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有机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今年,新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应该是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项目,一般不得单独建设。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技术。工程的设计标准及平面、空间布局、口都处理等,在不影响战时功能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平时使用的要求。对妨碍平时使用的防护设备,可预留位置.暂不安装。第十四条对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早期人防工程,应采取措施,进行加固改造;或经人防委批准作报废处理,结合地面建设拆除回填,以消除隐患。第十五条人防通信工程必须考虑城市通信事业的发展和需要。已有的人防通信设施,可在保证人民防空指挥的前提下,与邮电部门协商,积极为党政机关和社会提供通信服务,并参与承担城市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任务。第十六条人防科研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在保证完成人防建设任务的同时,充分利用已有力量和设备、设施,为城市建设提供设计、施式和科技咨询服务。第十七条人防专业队伍应健全组织,进行必要的专业训练,积极参加城市各项建设,并尽力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第四章人防建设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第十八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应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人防建设内容不完善的,要补充完善;尚未编制和正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同时编制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制定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与人防建设有关的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有人民防空部门参加并提出人民防空的要求。第十九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基本内容是:城市总体及各类建设的防空要求和主要防护措施;人防建设总体规划、布局及主要建设项目;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具体方案以及规划的实施步骤和措施等。第二十条编制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应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防部门牵头,规划、城建等部门参加,依据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城市总体规,提出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和城市总体防护的设想,共同编制,经规划部门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一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有机结合,规划的范围、阶段和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编制和修订工作应同步进行。第二十二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的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和军区人防委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人防委和建设部审批;二类人防重点城市的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人防委、建设部备案;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省定人防重点城市的规划,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报省人防委和城乡建设厅(委)备案。第五章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主要项目第二十三条城市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结合基本建设,有计划地修建平战两用的地下物资车、车库、医疗设施、生产车间和通信枢纽、电站、水源等。第二十四条大中城市新建、改建火车站、候机楼.应同时修建地下候车室、候机室,并尽可能与地下通道相连。城市地下铁路、地下公路、隧道应纳入人防疏散系统,构成地下交能网络。第二十五条在城市人口稠密区、商业中心、对外交通设施集中地段。应有计划地修建平战两用的地下街、停车场和旅游、服务等公共设施。在交通拥挤、人流集中的地段,应修建地下过街道并尽量与商业网点结合。第二十六条城市应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军区、省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可参照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和标准执行。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面积在城市基建总指标内统一安排,不占用单位的地面建筑指标。第六章、建设资金和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必须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扩大建设经费来源。(一)按国家规定的人防建设资金渠道落实人防经费。(二)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技术改造土建经费,人防部门可视其具体情况,实行有偿投资或有偿投资与无偿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三)结合城市基本建设修建的各种地下设施,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随地面建设项目一并解决经费、材料;经济建设项目和其他重要设施为增强抗毁能力所需的经费、材料,应列入该项目建设或改建的基本建设计划。(四)结合城市建设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所需经费、材料,可采取联合投资的办法,由城市建设部门和人防部门协商解决。(五)鼓励社会各方面集资开发城市地下空间,采取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自愿投资办法向社会集资,也可采取预收用户租金的办法,有条件的还可以利用外资。(六)银行应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积极支持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七)按国家规定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并将其百分之五十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部门对于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建设项目,应给予必要的扶持。(一)对使用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经费或集资修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商业网点费、占道费、质量监督费、综合治理费。(二)对建设单位经批准用人防经费安排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非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筹资金安排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普通地下室),免征建筑税。人防部门收取的工程使用费暂免征营业税;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人个,如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照顾。(三)对新建、改造地下工程项目及内部装修和购置设备所需经费。当地银行可根据资金力量给予贷款支持。(四)各部门对在城市修建地下设施的选点、施工、出入口位置和地面配套工程等,应积极提供方便条件。(五)对利用地下工程设施开办工厂和第三产业的单位、个人,工商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积极提供货源。(六)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除开办旅馆、商场、工厂的照明用电按照明电价收费外,其他用电按非工业或工业电价收费。第七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的领导。应有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三十条各级人防部门和城建部门,是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第三十一条城市计划、城建、规划和人防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必要的协作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计划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计划时,应按规定明确地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安排投资;规划部门应参与人防建设规划的制定、管理和实施,综合协调人防建设规划与其他专业规划的关系;人防部门应根据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并会同城建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管理进行组织、审查,对所有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行使质量监督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城建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工作。人防部门积极协助。城建部门如没有力量管理这项工作,可暂由人防部门负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人防重点城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济南军区和山东、河南省人民防空委员会负责解决。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