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窗采购合同甲方(采购方):乙方(销售方):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甲乙两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项目部门窗物资采购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产品名称品质保证单位暂定数量单价(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额单价(包含增值税)合计(元)暂估总价合同暂定总价上表综合单价是包括产品所有费用的综合结算单价,此单价包括材料{主材和辅材配件(玻璃胶、窗扇配件、五金配件等所有费用)}费、损耗、加工费、人工安装费、运输费、机械设备费、管理费用、土建配合费、检测费、调遣费(包括人工及机械进出场费、零件费用等)、保险、规费、临时设施、安装措施费、图纸二次深化费、成品保护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利润及税金等全部费用。最终数量以甲2方实际签认的数量为准;合同总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总金额以甲方实际签认的数量乘以单价确定。第二条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2.1质量标准:门窗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2技术要求:到场产品需与双方封存样品颜色、外观一致,满足甲方技术参数及外观要求,保证甲方通过业主验收。第三条包装方式及费用承担3.1包装材料由乙方自行选定,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符合现行包装标准规定(如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方要求执行),并以保证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符合运输规定要求。3.2非因甲方的原因,由于乙方所采用包装不当而造成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3包装完整,原件数量短少或规格品种不符,经甲方查询乙方应在3日内给予解决。3.4随车附有完整的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等材料。第四条交货方式4.1交货时间:收到甲方采购计划后5天内4.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指定收货人:,卸车及相关费用由乙负责。4.3运输方式:汽车运输。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运输费用,卸3货费用由乙方承担。4.4保险:乙方负责,并承担运输途中的损毁、丢失风险。4.5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如实点验验收,以甲方最终确认验收的数量为准。4.6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设计变更、安装进度或其他原因对规格型号、数量、供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甲方对规格型号、数量、供货时间、交货地点的调整,不作为乙方增加任何费用和不能保证供应的理由,甲方特地要求加工、指定的产品不退货。4.7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将甲方采购的货物在指定地点交付甲方指定接货人。对于交付的物资,乙方保证第三方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标的物交付甲方前所发生的安全、环保责任等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8在交货前,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合格证书,此证书将随物资一同交予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此证书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乙方应在质量合格证书后面附上检验的结果和细节。第五条验收5.1验收时间:乙方货到后进行初次验收,即数量验收;乙方货到后7日内甲方根据规范要求进行质量验收,质量验收由甲方委托的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如检验不合格,乙方应将不合格的货4物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当次不合格货物的检测费用,同时乙方在3日内免费换送合格货物,如检验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5.2验收方法:验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5.2.1数量及外观验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乙方的交货清单进行验收。5.2.2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及相关行业/企业规定进行验收,如所供产品任一技术指标或外观不符合规定,乙方应于7日内免费予以更换,不能及时更换的,甲方有权拒绝货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甲方项目的整体进度和生产运行的安全性、经济性构成严重影响时,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由乙方予以赔偿;经第三方签定为因甲方人为损坏的,由甲方自行承担。5.3验收标准:甲方仅对产品的外观和数量进行验收,对甲方提交的第三方检验,乙方无异议。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第六条结算与货款支付6.1结算时间:每月20日为对账日,乙方凭甲方授权收料人签字认可的清单,双方就门窗的数量的有关确认的及正规发票办理结算对账手续,并于结算后向甲方提交同当次结算总金额等值的国家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逾期未办理结算手续的,留待下期处理。6.2货款支储时间:待乙方完工后支付结算金额的50%,完工三个月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80%,剩余结算金额的20%于质保期满1个5月后全部支付完毕。6.3货款的支付方式:银行转账;6.4乙方指定收款单位名称是:;银行账号是:;开户行是:;6.5在本合同下,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认可,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对缺陷工作或不合格品的确认。6.6乙方应在每次对账后,按甲方要求出具符合纳税人身份,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发票相关信息必须与实际提供设备或应税劳务等业务内容一致,开票方与乙方必须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当于发票金额的款项。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负。6.7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指定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回并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行装。6.8甲方在取得乙方的增值税发票后,将货款按合同约定汇款至合同约定的乙方银行账户的请求。如因特殊情况,乙方需更改账户为6其名下其他银行的账户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除非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甲方不同意乙方将账户变更为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9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3%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当期当批次货款并终止合同,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6.10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等变化引起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第七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7.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15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提异议或已提异议均不免除乙方应负的质量保证责任。7.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狗崽子。第八条知识产权和质保责任乙方保证,甲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7乙方承诺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如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免费予以退换,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甲方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及时付款,但如因甲方上级或业主拨款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货款时,乙方应予以充分理解,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承诺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金、利息等损失赔偿责任。乙方给予甲方30日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超过宽限期乙方有权停止供货。9.2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3%的违约金。9.3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约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的,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保证物资能达到既定用途,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均由乙方负责。9.4乙方逾期交货的,甲方有权另行采购,并向甲方支村逾期每日5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9.5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约定8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9.6本合同所订商务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继续履约,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第十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10.2不可抗力的后果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应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甲方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协商和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按本合同行使权和履行义务。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9利或义务,擅自转让本合同权利或义务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一切损失。12.2甲乙双方或一方签订的单据上(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单、结算单、催款函等单据)如有与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12.3除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外,甲乙双方不得在签订的单据上(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单、结算单、催款函等单据)增设或变更违约责任条款,否则该单据上增设或变更的违约责任条款无效。12.4合同履行中的涉及价款结算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单等单据)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才对甲方发生法律效力。12.5下列任一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2.5.1乙方应付违约金的金额达到了合同总价的10%;12.5.2乙方未按甲方坟划到货或其他违约行为,累计超过3次;12.5.3乙方提供、给予、授权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12.5.4乙方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12.6其他约定:12.6.1乙方送达联系人:,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甲方按本地址通知即视为送达乙方;如乙方送达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地点发生变更,乙方应于变更前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后果。1012.6.2如乙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涉及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等,应在3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变更情况,并提供最新的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信息资料。12.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共同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崆,往来帐款付清后终止。12.8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方才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9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和副部长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在有危害的环境下施工或实施危险作业时,要有防护计划,安装时要有防护措施,配备必需的安全保护用品,确保放工安全,采取安全防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