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ü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1.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10.2.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3.ü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1.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6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由意外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上述60天的限制。3.2.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我方不支付保险金。4.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8、11.4.请您留意自动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9.5.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种类、定义及适用年龄范围。18.6.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住院”、“专科医生”等的定义和范围)的详细解释。19.ü条款目录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保险合同构成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2.投保年龄3.保险责任4.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5.保险金额6.保险费的交纳7.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8.保险期间9.续保条件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10.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1.合同效力终止第六章索赔12.诉讼时效13.保险金申请14.保险金给付15.其它核定结果16.欠交保险费的处理第七章其他规定17.受益人18.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19.释义附表2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19.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您方(见19.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2.投保年龄年龄为18周岁(见19.3)至60周岁,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如属续保,则主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64周岁。经我方同意,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和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可作为次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如属续保,则次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64周岁,但有本条款合同效力终止规定的情形除外。以下如无特殊说明,被保险人指主被保险人和次被保险人。3.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6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见19.4)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6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见19.5)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支付重大疾病每日住院(见19.6)保险金(见19.7),即我方将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见19.8)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因该重大疾病住院,则不受以上6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支付重大疾病每日住院保险金,即我方将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保险金额。重大疾病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每日住院保险金给付天数每次住院最多可达365天。3如果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90天,则本次住院将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治疗(见19.9)。如果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超过90天,那么我方在决定保险金给付时,将作为两次住院治疗。二、被保险人入住医院(见19.10)之日必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4.责任免除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事项罹患重大疾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9.11);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9.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9.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9.14)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9.15),但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第二十七种疾病除外;六、战争(见19.16)、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见19.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9.18)。发生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5.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6.保险费的交纳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支付保险单所示的保险费。投保人应该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见19.19)之前支付该笔保险费。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我方将按时提供保障,直至下一笔保险费到期。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您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方式交纳续保保险费。7.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见19.20),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24时起终止效力。4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8.保险期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见19.21)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9.续保条件本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见19.22)将自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止的除外。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前,我方将向您方发出自动续保通知,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应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10.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一、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24时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方在合同签收之日24时起10天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1)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24时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2)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24时起终止效力,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未满期净保费(见19.23)。二、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如果您方在合同签收之日24时起10天内可以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该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的效力自我方收到解除次被保险人合同申请之日起终止,我方于30天内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次被保险人已交付的保险费。如果您方在合同签收之日24时起10天后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1)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24时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2)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24时起终止效力,我方自收到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的该次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5如果您方申请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则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本合同依然有效。11.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一、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二、主被保险人身故;三、主被保险人满65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四、本合同没有续保;五、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六、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效力终止的,我方对主被保险人和所有次被保险的保险责任一并终止。若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次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满65周岁,则我方对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而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生效,本合同仍然生效。第六章索赔12.诉讼时效受益人(见19.24)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3.保险金申请一、在申领重大疾病每日住院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3)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4)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5)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6)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二、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614.保险金给付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15.其它核定结果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30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16.欠交保险费的处理如果在给付保险金时,您方仍欠交任何保险费,我方有权在支付保险金前要求您方先予支付所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您方欠交的保险费。第七章其他规定17.受益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18.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下列疾病或首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首次接受下列手术: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