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建造控制第一节建筑限高第二节建筑后退第三节建筑间距•建筑建造控制: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良好环境条件,对建筑物和群体关系的处理进行的必要技术规定。•更确切地或简单地说:是指建筑形态及布置上的问题。•控制内容: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后退、沿街建筑高度、相邻地段建筑规定。•控制作用:既要保证城市整体利益,又要使建筑设计有充分的发挥余地;城市规划与建设设计的分水岭,各行其职;量化控制,严谨而又有弹性;需要结合城市设计思想。•建筑建造控制是为了达到建筑群布置的“公正、公平、合理、科学”的目的。第一节建筑限高•建筑高度的概念•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平屋顶)或屋面面层(坡屋顶)的高度。•《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3.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2、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一.影响建筑高度的因素•建筑高度首先受技术条件的限制。在科学技术落后的时代,建筑高度或许是人们追求的目标而没有限制。(中国古代的应县木塔,代表了古代的建筑技术)但在现代社会中,虽然建筑高度不断被突破,但仍然有限制。而另一方面,目前的建筑高度已体现了很高的科技。因此,某一用地上的建筑是否能够建得更高,主要受经济和社会两个方面的因素制约,而非首先是技术了。•(一)经济因素•经济因素主要体现在开发建设的成本和可能带来的经济收益。在一定的楼层范围内,建筑的本身与收益成正相关关系,但由于土地成本相对固定,层数越高,土地成本均摊在建筑中的成本则相对减少,从而提高效益;但建筑层数超过一定高度,增加的建筑成本会成倍增加,带来的经济效益反而可能下降。如超高层建筑在结构设备的增加上使投资成倍增加,带来的效益反而下降。•(二)社会环境因素•建筑高度的社会影响因素主要反映在环境景观的要求和视觉效果,也包括在相邻建筑的相互影响方面而使建筑高度受到限制。如:•开发强度的控制(与容积率相关);•环境景观的要求,古城保护、风貌特色的保护要求•日照、通风、安全的要求。•街道的高宽比,杭州西湖周边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的问题。•(三)基础设施条件限制•机场对建筑高度的限制;•微波站对建筑高度的限制;•城市市政设施在没有能力扩充的前提下,对建筑高度的限制。•二.建筑高度的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与开发强度密切相关。就(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三项指标为开发强度的控制指标)•也与城市形态、城市景观密切相关。•(一)确定的主要原则•1.符合建筑日照、卫生、消防和防震等要求;•2.符合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建(构)筑物的用途要求•3.考虑用地的地质基础限制和当地的建筑技术水平;•4.符合城市整体景观和街道景观的要求;•5.符合文物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周围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6.符合机场净空、高压线及无线通信通道(含微波通道)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7.考虑在坡度较大地区,不同坡向对建筑高度的影响。•8.街道的高宽比。一般:H——建筑高度,W——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H≤1.5(W+S)•沿街高层建筑:A≤L(W+S)•式中:A——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º)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道路建筑后退距离。(表明建筑的阴影不能过多地覆盖道路面积)第二节建筑后退•建筑后退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建筑物相对于规划地块边界的后退距离,通常以后退距离的下限进行控制。•一.保证必要的建筑后退距离•(即建筑后退的必要性,建筑后退的技术要求)•(一)避免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混乱•在相邻的两个地块中,相邻建筑谁避让谁?存在利益冲突,需要协调;•在开发过程中有先后的问题,先前开发的建筑影响了后面用地上建筑的高度,规划允许的高度可能因已开发建筑的影响而不能够达到;•因没有控制而出现握手楼。•(二)保证必要的安全距离•疏散、消防通道。(图)•(三)保证必要的城市公共空间和良好的城市景观•河、湖周边的景观控制,以保证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对绿化的影响,等等。•二.建筑后退距离的确定•退界——后退用地界线。(包括: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应根据不同的“线”确定不同的技术要求。上海规定:表3.2.3.1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小于24米24~50米大于50米道路宽度后退距离40米以上8121530米以上~40米6101520米以上~30米5中、小城市10,大城市81520米及以下3中、小城市10,大城市815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2、特大城市可参照本表制定规定。•3.2.3.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蓬等突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和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等不允许突入城市道路红线。•3.2.3.3•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3.2.3.4•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8米。•3.2.3.5•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2.3.1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3.2.3.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3.2.3.7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3.2.2.9条确定。•3.2.4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3.2.4规定的距离控制。表3.2.4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最小距离(米)铁路等级建筑物后退距离(米)铁路干线20铁路支线153.2.5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驳岸顶(河道上口线)沿河一侧边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米;驳岸延后实施的,后退规划驳岸顶(河道上口线)沿河一侧边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则,建筑物后退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河段,建筑物的后退距离可适当调整,通过编制该河段的详细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第三节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的控制是为了保持必要的距离,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还有是满足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的需要,日照、通风、小气候等要求。•日照间距:•满足符合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的间距。常用高宽比:H:D=1:?来表示。•高层建筑采用计算机日照分析替代日照间距的控制——比较科学。(针对居住类建筑群)•但在非居住类建筑群中,仍采用间距控制。(夏南凯P62—6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3.1建筑间距•3.1.1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3.1.2•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3.1.3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1.3执行。•3.1.3.1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L1±L2•L=建筑间距•L1=日照间距•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3.1.3.2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1=i·H•L1=日照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建筑的计算高度•3.1.3.3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º)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方位0º—≤15º15º—≤60º60º折减值1.0L10.9L10.95L1•3.1.4•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3.1.5低、多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1.5.1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1.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5.2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3.1.5.2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º)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1.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3.1.5.3•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社区、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沿街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低、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3.1.6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1.6.1•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3.1.6.2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1.3条计算确定。•3.1.6.3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3.1.7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表3.1.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建筑类别高层(遮挡)多层、中高层(遮挡)低层(遮挡)山墙山墙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两侧单侧或无平行布置垂直布置两侧单侧或无平行布置垂直布置两侧单侧或无高层(被遮挡)302513—181513—181513—多层、中高层(被遮挡)302013—12108—12—6—低层(被遮挡)302013—12108—6———注:1、“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3.1.9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3.1.9.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3.1.9.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9.2规定。表3.1.9.2住宅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