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税收管理的思考及建议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来源:本网原创作为国家鼓励重点的高新技术企业一直享受着国家的各类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此条规定将原来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扩大到了全国范围。新法实施后,高新技术企业也由原来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转变为了产业优惠政策。2008年4月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并配套制定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这些政策进一步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门槛、加大了优惠力度,加强了扶持的针对性,扩大了扶持范围。但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一部分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准范围过大,认定过多过滥,审批不够严格。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税务机关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方面处于被动局面,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被滥用,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本文在分析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管理。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的现状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15%低税率、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减免转让技术收入等。这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扶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寻求各种途径,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现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缺陷1.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直接优惠轻间接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促进力度不足。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结果的减免税,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步,对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进步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而税收间接优惠方式(税基式优惠)则侧重于税前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这样可以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有助于事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主体的资金来源,充分体现政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意图,达到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2.高新技术企业税前列支不合理,名义利润与实际利润差距大,影响企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具有高投入、高产出、高智力、高风险、高竞争的特点,而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软件行业例外)还是一般企业,对计税工资列支、技术性无形资产摊销、生产设备折旧实行统一的列支办法,不利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创新。现实生活中,高新技术企业为了吸引高科技人员,不仅给这些人员支付高薪,还给予较高的福利待遇。由于福利费的税前限额扣除规定,从而造成应纳税所得额虚增,间接增加企业的负担,使得企业实际利润率下降。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作为促进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应该有其系统性,而不应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具体表现在:(1)缺乏如何发展基础理论研究和改革传统技术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2)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如何使用以及如何鼓励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等方面缺乏系统性。(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1.缺乏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联合机制。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般先按属地原则交各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并会同当地税务、财政部门商同形成统一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认定办公室报送核实情况。市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初审阶段的具体工作中如何形成合力缺乏一个有效的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项目申报、税收、财务研发评价上缺乏一个清晰的标准尺度,一定程度上存在共识与合力之间的盲点与困惑,使认定前的初审程序流于形式。2.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性指标不足,导致研发费用等归集核算不规范。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在研发费用归集、科技人员比例方面均存在问题。一是研发费用核算指标不足。例如某企业申报了三个项目,经费预算各为150万元,事实上三个项目的科技含量是有明显差别的,而该企业在核算研发费时一律采取先归集再除以三,而且该企业研发人员的工薪所得为人均1500元,如此不符合常规的做法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头衔明显不相称。二是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比例不足。例如:有的企业将没有文凭人员全部转为劳务公司人员,派部分人员火速函授拿文凭,再到外面聘请部分人员,有的企业干脆重金买文凭。3.外购专利装门面,束之高阁获优惠。我们在调研过程中还发现有的企业所购买的专利与企业产品或技术毫无关联,有的企业准备每年外购一些专利来撑住高新技术企业的门面。例如:某企业2009年一共有十个专利,而其中只有三个专利是可用于自己的产品。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4.关联企业存在利用研发费用避税的问题。利用研发费是关联企业进行避税的主要方式之一。关联企业之间利用研发费避税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委托开发或购进先进技术,即关联企业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发,包括实验、技术开发或从关联企业一方购进先进技术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对委托方和购买方而言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受托方和卖方而言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或者其他技术类优惠。二是合作开发,即关联企业在集团层面进行某项技术的联合研发,进而共同享受该项技术带来的预期效益,达到收入和利润转移的避税目的。5.参与高新技术企业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参与高新技术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在为企业整理资料、统计数据时,未按照《工作指引》和《认定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操作,鉴定报告存在虚假成分。有的企业申报材料中所附大专文凭人员是指公司所有具有大专文凭职工,并没有限定于科技人员范围内;有的企业其研发费用单一、额度小,特别是土地租赁费,企业的申报材料及数据均为中介机构一手操作。中介机构的“没条件创造条件”做法造就了一些“伪高新技术企业”。6.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缺少有效的管理机制。由于人力资源的有限性,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方面,基层税务机关存在调查核实不及时,政策把关不严的现象。例如:有的企业账务核算不规范,税务机关鉴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以及《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当地税务部门却未予制止。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思考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完善涉及面很广,笔者思考如下:(一)恢复对研发设备一次性扣除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优惠期内,专门或直接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但用于出租或研发与生产合用或混用或难以分清的除外)实行加速折旧。并建议恢复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6】6号)相关规定,如凡直接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二)允许高新技术企业计提技术研发风险基金,但不能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内容具体可以作如下规定:在申报高新企业之前的一年就允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所确认的收入计提技术研发风险基金,计提当年允许税前列支。但如果申报不成功,允许连续保留二年,第三年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申报成功,则必须每年按照一定的增幅加大研发经费的有效投入。(三)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再投资抵免凡通过第二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境内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再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提条件是必须货币投资或增资,而且必须要确保三年内不得减资,否则又会出现假增资实骗税的结局。(四)其他一些优惠政策比如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享受由重大交易如对外投资或资本运作中产生大额税款的可以延期纳税等措施来调抵税基。还可以规定每年新增研发费用(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研发费)可以享受一定幅度的税收抵免。三、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建议(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使企业全面了解《认定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并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举办对内对外培训班。举办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及政策解读培训班,全面了解和掌握高新技术企业在各部门中享受的优惠政策和管理重点,以便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对外举办实务操作培训班,按照《工作指引》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申报,帮助暂时存在问题的企业整改解决,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并持续发展。(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有效机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初审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起着关键作用,建议建立健全科技、税务、财政部门联合审核机制,制定详细的包括程序、时间、内容、分工在内的认定前审核方案,根据企业申报的材料,按照对口业务分解到各个部门,通过会计账薄、财务报表、工资表、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核算相关数据,检验高新技术(服务)产品收入、科技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归集是否《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源头上及时遏制。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核实。(三)督促企业加强和完善研发项目制度化建设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认定后,如果科技、税务、财政等管理机构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有向认定机构申请复核的权利,以确定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取得高新资格后,仍应继续保持企业认定高新的各项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复审时,仍需要提交研发费用等各项资料。通过认定的企业应当及早对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等予以制度化,使得有关高新认定的要求能够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得以体现。(四)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后续管理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是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台账,主管机关应不定时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人员变动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台账。二是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关联企业及关联业务往来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三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时要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四是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评估和检查。(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应加强对从事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未达到高新技术标准,而中介机构与企业共同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查实后,逐级上报省认定办公室,建议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六)规范执法操作,创建公平纳税环境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应从源头堵住漏征漏管的漏洞,从企业的资格备案到经营轨迹的全程跟踪到最后的年度审核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创建了公平纳税秩序,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也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