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年)为贯彻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年)》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二、实施时间2014-2015年。三、主要内容(一)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活动内容1.加强建设,严格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1)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告。(2)急救中心(站)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3)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急救中心(站)和配置救护车,省及设区市设立急救中心,设区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市)依托县级医院或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救护车的配置达到《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4)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医疗机构内不得擅自使用急救中心名称。2.多措并举,推动院前医疗急救发展。(1)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待遇等方面有倾斜政策,保证院前医疗急救队伍稳定。(2)积极协调物价部门,院前医疗急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医疗服务整体水平相适应,并建立相应调整机制。(3)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建立长效、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4)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5)建立规范的院前急救与医院急诊的有效衔接流程,病人送达医院后,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接受病人。(6)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演练。3.加强监督,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1)除“120”以外不得开设其他承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电话号码。(2)制定全省的救护车辆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示和宣传。(3)主动定期会同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黑救护车”进行清理整顿。(4)对院前医疗急救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5)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履行职责的,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二)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活动内容1.加强指挥调度工作。(1)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通讯系统功能符合要求。(2)配备专人24小时受理“120”呼叫,呼叫受理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急救中心培训合格。(3)接到“120”呼叫后,根据需要迅速派出救护车和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调派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及车辆承担出诊任务,不得泄露呼救信息。(4)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5)开展指挥调度质量控制,对调度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将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情况定期在内部公示。2.加强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1)救护车符合卫生行业标准,其外观、标识、灯具、警报器及设备配置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定期检修和消毒。(2)救护车购置应向核准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凭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执行公安部门关于特种车辆号牌、年检及报废的规定,参加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无手续不全、带有故障隐患、超期服役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运行。(3)医疗机构的车管部门定期组织安全驾驶和业务技术培训。(4)救护车由当地急救中心(站)统一调派。行政区划不清或交界地带,由首次接听急救电话的急救中心(站)负责调派车辆并做好转接工作。(5)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使用警笛警灯。(6)救护车必须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含转运急重伤病员)。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3.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1)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并做好“120”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2)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3)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医疗救护员,人员资质符合要求,医疗救护员从事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不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4)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标识统一,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5)转运流程符合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6)建立接诊定期公示制度,按月公布各车组出诊次数、接诊人数,并纳入考核内容。(7)加强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4.加强收费管理。(1)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2)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服务的情况。5.加强公众科普宣传。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四、工作步骤(一)工作部署(2014年7月)省级卫生计生委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时间安排。(二)组织实施(2014年8月-2015年10月)1.自查改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根据我委的工作安排,认真梳理问题,落实《办法》相关要求。2.检查指导。各设区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对辖区内规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于2014年10月和2015年9月前分别将年度活动开展情况报我委医政处。我委将分别于2014年10月和2015年9月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分别于2014年11月和2015年10月将全省活动开展情况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3.迎接抽查。督促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做好迎接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抽查督导。(三)总结交流(2015年11-12月)省卫生计生委对规范管理工作进行总结。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是规范服务、加强管理、推动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对提高院前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工作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二)重点突出,注重实效。要从群众反映最突出的问题着手,重点规范服务和收费,着力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呼叫反应和指挥调度问题,做到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三)加强督导,注重宣传。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工作督导,奖惩并举,认真督促整改,落实责任。要宣传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典型,并加强对工作本身的宣传,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四)以改促建,建立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将院前医疗急救作为加强整体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不断规范管理、加强建设,促进院前医疗急救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