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中科技合作的风险及其防范-2019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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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中科技合作的风险及其防范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7.06.00012013年9月和10月,国家主义习近平在访问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倡议(即“一带一路”战略),得到了沿线国家的广泛支持和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目前,参与“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共有65个,其中大多数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总人口约44亿,经济总量约达21亿万美元,分别占全球的63%和29%。从历史上看,丝绸之路不仅是一条贸易之路,更是一条不同科技、文化的交流融合之路。古代的开发经验表明,科技交流合作历来是国家之间增强互信、共谋发展的基础领域,不仅有利于消除国家之间的文化隔阂,促进发展共识,而且能够深刻体现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国际人道主义价值追求。从现实发展来看,由于丝路沿途各国国情、自然地理条件、发展阶段和科技水平差异较大,特别是大部分国家地处内陆,干旱荒漠化等生态脆弱问题严重,生产力发展落后,经济总量小,区域性贫困显著等,需要依靠科技创新支撑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科技合作交流是支撑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平台和开发基础。一、一带一路战略下科技合作的理论与现实(一)科技合作的理论性分析相互影响的全球化过程形成了一种面对和解决全球性、区域性社会问题的新关系。这种新关系要减少民族国家解决区域公共管理问题的左右变数,使本土性在全球化的逻辑框架内运行[1]。区域内各成员国家在面对复杂的、多面向的区域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时,区域内成员国家很难独自依照其所拥有的主权来应对和处理,大多数时候需要通过区域内各成员国家之间的协作,才能有效地应对区域公共管理和增加公共价值。一带一路战略中的科技合作正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的,其通过加以设计和计算的理性程序,将科技合作作为工具理性,来增加区域公共价值,既是对工具理性的超越,又是人类较为高级的实践理性的现实表现。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从当下一带一路实施的需求看,科技合作行为的关键是“合作”。Hinde等将合作界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从事的任何共同活动,通过一起工作而非独立行事来增加公共价值。他认为合作包括以下四个内涵:一是一起工作(workingtogether)。部门一起工作的性质和形式多种多样,部门之间开展合作的具体手段也不拘泥于是否有明确的意识和技能;二是公共价值(publicvalue)。职业动机或官僚动机常常是协作行为的重要激励因素;三是联合行动(jointactivity)。联合能创造出新价值源,包括合作双方的经济收益,资源集中带来的规模经济,专业技能合理组合产生的生产互补,以及创造社会资本,比如共同语言和信任文化;四是增加公共价值(increasepublicvalue)[2]。对应到一带一路的科技合作上,由于各国的科技发展水平相差较大,科技合作可以产生较为明显的协作效应[3],有效地增加公共价值,其联合行动的外溢性可整合所在国家的科技资源,有效地推动所在国社会经济发展,因此科技合作应该且必须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支撑和基点。(二)科技合作的现实性分析虽然从理论上说,科技合作是帕累托最优选择,所有参与科技合作的国家,都可以获得收益。巨大的合作收益会增强各国的合作意愿,提升合作水平,但在?F实的一带一路的战略实施中,各国对科技合作的态度却更加复杂,呈现出典型的金字塔型结构,具体参见图1。金字塔的底部是对科技合作态度积极的国家,如蒙古、缅甸、泰国、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等,这些国家普遍对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持欢迎态度,对其中的科技合作更是态度积极;金字塔的中部是对一带一路战略态度模糊的国家,其一方面想分享一带一路战略的收益,但另一方面又对一带一路战略保持一定的警惕,在科技合作态度上表现模糊不定,政治表态多、行动迟缓的国家,如俄罗斯、印度、韩国;而金字塔的顶端是对该科技合作态度冷淡,甚至意在牵制中国的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日本。而且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是,越是综合实力强的国家,对一带一路的战略越警惕,对其中的科技合作越抵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科技合作的态度与其国家的综合实力呈现出负相关的关系。从合作的定义来看,合作的重要内容就是联合行动。只有联合能创造出新价值源,而这些主要国家和强国对科技合作态度的不积极,降低了联合行动的可能性,也削弱了科技合作的收益,成为科技合作的一个最主要的风险点。二、一带一路战略中各国科技合作的风险点识别科技合作可以带来公共价值的增加及正外部性,但这并不能保证在一带一路战略中产生持续的科技合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跨国、跨地区的科技合作中存在较多的风险点,因此识别这些风险点,对于增强科技合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文化异质性风险霍夫斯坦对文化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所谓“文化”,是在同一环境中的人民具有的“共同的心理程序”。因此,文化不是一种个体特征,而是具有共同社会经验、受过相同教育的许多人所共有的心理程序。不同的群体、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人们,这种共有的心理程序之所以会有差异,是因为他们向来受着不同的教育、有着不同的社会和工作,从而也就有着不同的思维定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域跨度大、民族不同、信仰不同、价值取向不同等,所表现出来的文化特征也就不同,具有多重空间内涵和跨尺度特征。巨大的文化差异容易在科技合作中产生误解和摩擦。仅以一带一路中的重要节点――东盟国家为例。东盟10国是一个文化背景复杂的经济体,人口总数接近6亿,其宗教信仰各有不同,诸如信奉天主教、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错综复杂,风俗和语言均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合作主体对环境的辨识程度不一[4]。比如,在缅甸,科技的交流中,私情占有较重要的地位,请朋友帮忙,可以不付工资报酬;而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则工作与朋友不混搭,只要是接受别的劳动就需要给付工资;而在一些以宗教信仰为准则行事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泰国),当有重大宗教活动时,科研人员是不参与科技活动的,这些都会影响科技合作交流的预期和成效。此外,东盟10国教育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泰国高等教育入学率最高,超过50%,马来西亚、新加坡、缅甸的高等教育入学率高于其他东盟国家,但都不超过40%,柬埔寨、老挝等国家高等教育入学率普遍偏低,没有超过20%。由于教育水平的差异,使得科技合作项目和平台的选择,存在较大的困难。总而言之,由于地理环境、民族、宗教信仰、语言、受教育水平等历史文化因素的影响,“一带一路”所涉及的各个民族的文化各有其特点,由此人们也形成了不同的价值取向、思维模式,这其中的交易风险让不少国家对其中的科技合作和交流产生了观望态度。(二)国家安全形态风险国外安全形态是指一个国家安全状况和态势。安全客观上是指不存在外来攻击的现状或现实,以及消除威胁的能力;主观上是指一种心理感受,即一种安全感[5]。总体上看,“一带一路”沿线中小国家既不愿错失“一带一路”实施带来的合作商机及现实和潜在的红利,又担心“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会让中国借机扩大?萘?和影响,增加其国家安全风险,这种两难的心理困境,在政策上表现在对科技合作的飘忽不定,既保持一定的合作距离,又有一定的合作意愿。此外不少国家认为,作为“一带一路”的发起国,中国会通过科技合作项目,获取他国科技资源、能源,为中国利益服务;也有的国家质疑中国提出的该战略是为了建立新的霸权主义,甚至是围堵他国。中国崛起是自身综合国力发展的结果,使得大国纷纷侧目的同时,也导致了周边国家的警惕不安和怀疑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来自于对中国经济和军事实力快速发展给外部国家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也来自于对我国周边安全形态的不信任。这些负面因素对中国在与周边国家开展科技合作的战略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使得合作成本相应增多,这也使得诸多参与一带一路的国家对中国科技合作诺言的履行意愿和能力,产生了怀疑。此外“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国家既有发达国际如英国、美国等,更有转型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中后两种国家居多,这些发展中和转型中的国家风险显著。这其中既有政治风险、文化风险,也有商业风险、道德风险,这些因素的叠加会对各国的安全形态产生风险,影响科技合作的积极性,削弱了科技合作的基础。(三)法律制度差异性风险由于历史进程不同,“一带一路”的许多国家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比如沿袭欧洲大陆国家的属于大陆法系;沿袭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属于普通法律国家;俄罗斯等东欧东亚国家,虽然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独特的历史经历又导致它与其他大陆法系的不同;阿拉伯国家及其伊朗属于阿拉伯法系等等。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家,对合作保护和风险防范的能力有较大差异[6]。一般来说,普通法系国家对合同的保护力度强于大陆法系国家,并且它有着更低的司法程序形式主义和更大的司法独立性。另外,不同的法律体系在解决纠纷时也存在不同的方式,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则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不同的法律体系对合同履行和财产权等方面的保护规则是不一样的,这中间的差异也是各国对该科技合作时所要考虑的交易成本。一方面,法律体系的不同将导致出现法律争端时国家之间的处理方式不同,法律的适用性被削弱[7],从而带来一系列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沿线国家大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及发展中国家,有些国家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执法随意性和变化较大,或者通过颁布法律对境外投资者的跨国并购投资设置特别条件和程序予以限制,从而导致科技投资风险增加。(四)科技体系差异风险科技合作中各国都寻找相关的利益共同体,都想争取本国利益最大化。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技术上的对接与否是成就利益最大化的障碍。“一带一路”的各国发展层次不同,在技术体系上有着各自的标准和发展需要,因此,如何去平衡这些科技差异,去获取合作利益,显得尤为重要。举例来说,目前国际铁路标准为1435mm,而一带一路战略大约只有60%的国家的铁轨为标准规。比如东北亚区域陆路相连的中、俄、蒙、韩、朝5国中,中、朝、韩为标准规,俄、蒙为宽轨,无法实现运输线路的畅通,使得交易成本急剧上升。再看科技合作的体系差异性,比如我国科技投入体制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因此科技合作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而美国的科技投入主体是企业,双方科技合作的主体不一致会产生较大的目标差异。与企业注重实际效益相比,政府往往以论文数量、项目数量、经费数量作为衡量科技人才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准,这样会影响科技创新的质量和效率,造成科研对产业技术创新的贡献率不高。但企业的利润导向,在科技合作中也会表现出短时化的特征。基于这样的差异性,在科技合作项目的选择、管理上会产生诸多困境。此外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国家遍布欧亚非,不同区域具体的技术体系和标准不同,也会造成科技合作的交易成本的剧增,从而降低了合作收益[8]。三、一带一路战略中科技合作的风险防控科技合作是“一带一路”大系统的组成部分,沿线沿路国家对待科技合作的态度,从本质上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心理投射。因此必须从系统的视角,从一带一路战略的高度来防控科技合作的风险,从制度供给角度来提供风险防控建议。(一)统筹周边公共外交,提供制度保障,探索建立科技合作机制对科技合作态度的有意回避,是对一带一路战略的安全形态误判的结果,因此,减少这些国家的负面心态,增进国家和民众对“一带一路”的正面认知,对于营造科技合作环境十分必要。首先要构建政治友好保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局势复杂,不少国家国内政治常年动荡,使得科技合作的项目无法有效开展或者经常遇到政治阻碍,所以增强国家间政治的友好,是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互利共赢的基础,因此可以通过建立跨区域的科技合作平台,最大化地降低合作国的政治变动对科技合作项目的影响[9]。其次要构建文化交流保障。积极开展国家之间的文化合作,秉持尊重文化多元性的原则,加强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求同存异。尤其是要发挥公共外交的作用,促进民间文化、科技交流活动,比如旅游文化活动、民间艺术团体、艺术展览、专业学者交流互动等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增加国家形象的认同感,塑造中国在各国民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可以降低他们对一带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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