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量规范》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面积计算有哪些不同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屋的建筑设计理念由传统的居住型过度到景观型、舒适型、多功能和环保型等新的设计理念;形状也从单一的简单直线设计过度到复杂多变的复合曲线设计,各种服务设施的不断完善,就为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带来了新的计算要求。2014年7月1日,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实施,其建筑面积计算的条款规定与房产测量依据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0-2000之间面积计算规定存在哪些不同之处,是房屋产权人关心的问题。下面就两部规范计算的目的和差异性给出分析,供大家参考。1目的房产测量的目的是采集的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计算的目的是确定建设规划指标,是计算有关各项工程量的依据,编制概算的主要依据等。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2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主要不同2.1面积分类房产测量规范中面积分为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及使用中的销售面积,而建筑规范中强调的是建筑面积;2.2面积计算中的主要区别(1)层高之规定,《房产测量规范》中明确计算面积的结构层高要求是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2)阳台计算之规定,《房产测量规范》中将阳台分为封闭和不封闭,对应按全面积和半面积计算,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将阳台按结构内和结构外加以区分,相对应全面积和半面积计算。(3)飘窗(凸窗)、落地橱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进行明确规定,而《房产测量规范》未具体明确,但实际计算中与之相同。(4)室外楼梯之规定,《房产测量规范》中室外楼梯按有无上盖加以区分计算面积,相对应按全面积和半面积计算,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无论是否有该,均按半面积计算。(5)坡屋顶房屋之规定,在《房产测量规范》中按结构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2.2米以下不计算面积,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以净高2.1米界定,净高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按半面积计算。对于维护结构不垂直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以净高2.1米界定,净高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按半面积计算;1.2米以下不计算面积,而建住房[2002]74号文件规定,2.2米以下不计算建筑面积。(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对围护结构和围护设施、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明确外保温层设备层、管道层、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对场馆、立体书库、车库仓库等进行明确。《房产测量规范》对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内容和计算方法给出了明确的规定。3总结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实行,对建筑面积的计算有了可靠的依据,同时也对《房产测量规范》的修订工作起到推进作用,以适应房地产测绘事业的发展。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之规定简写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定:(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4)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9)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规定:(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2)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3)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4)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5)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