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3.术语和定义3.1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3.2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域。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3.7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是指向企业提供动火作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包括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等。4职责和资质4.1职责4.1.1企业主要负责人a)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b)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评估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管理条件;c)负责保证动火作业必需的人员、安全设备设施及应急装备等安全保障的投入;d)负责审批特殊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区;因故外出时可授权其他负责人审批特殊动火作业;e)必要时应指派专人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f)负责签发动火作业审批人资格证。4.1.2安全管理部门a)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属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b)负责制修订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管理、动火作业器具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c)负责组织对特殊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d)负责对动火作业审批人、动火人、监火人、参与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颁发企业监火人资格证;e)负责对企业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f)负责对动火人、监火人资质的审查。4.1.3动火作业负责人a)动火作业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b)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交底,组织并参与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措施,并告知作业人员、监火人员。提出动火作业申请,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确定分析项目,带领分析人员到用火点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判定分析数据是否合格。c)负责组织动火作业完工验收,组织检查、清理动火现场。4.1.4动火人a)参与动火作业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b)确认相关动火作业安全措施;c)确认动火作业内容、动火方式、动火部位、地点和时间;d)遵守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无未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e)发现不具备安全动火作业条件时或在作业过程中条件发生变化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并及时报告监火人;f)持《动火安全作业证》和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动火作业。4.1.5施工负责人a)施工负责人为动火作业单位现场作业管理的责任人;参与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b)负责施工方参与动火作业人员的管理,对施工作业人员负有管理责任;c)按照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要求组织落实相关安全控制措施;d)负责检查动火作业使用的工器具,确保完好。4.1.6监火人a)参与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b)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监护,观察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行为,及时提醒和制止不安全行为,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c)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d)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实施动火作业服务时,第三方服务不能替代企业监火人的职责;e)监火时监火人应持监火人资格证,佩戴袖标等明显标志。当发现动火人、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火人应立即制止动火;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原则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向上级报告。f)动火过程中,不得从事与监火无关的事,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人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g)紧急情况下,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初期事故应急处置;h)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与动火人共同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i)特殊、一级动火作业时,监火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全程监测,涉及有毒场所应同时携带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j)监护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到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高处用火作业或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监护人。k)生产装置停车大检修期间一个监护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用火点时,允许一个监护人担任几个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用火点。l)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4.1.7属地负责人a)属地负责人(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等)为动火作业点所在区域的最高管理者,有权指挥、调度属地生产、检修,调配属地人力资源、应急资源等。b)对属地的所有动火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c)指定动火作业负责人、监火人;d)对属地动火作业的危害辨识、风险分析结果、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督促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e)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f)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4.1.8动火作业分析人a)动火分析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b)按照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的动火点和动火分析项目到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测分析,取样检测要有代表性并出具动火分析报告单;c)分析方法正确,分析结果准确,对分析结果负责。4.1.9动火作业审批人a)经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专项培训,取得企业颁发的审批资格证;b)亲临现场,检查督促动火作业属地和动火作业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审批动火安全作业证;c)特殊动火作业审批人可以审批一级和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作业审批人可以审批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d)对审批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负责。4.2人员资质4.2.1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熟悉生产工艺、动火作业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具有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的能力。4.2.2动火人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4.2.3监火人应有岗位操作培训合格证和动火作业监火人资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4.2.4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属地负责人、审批人、施工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等参与作业人员,需参加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培训及考核记录应归档保存。培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有关动火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5.管理要求5.1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⑴固定用火区:指在规定的区域内较稳定地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和使用喷灯、砂轮及散发火花或明火的检修和加工工作的区域。固定动火区设在:1、三修车间;2、现场经确认符合固定动火条件且悬挂固定动火点牌板的周边10米范围内。⑵固定用火点:指在一定的期间内或长期用在检修及生活中的有明火、化验室电炉等。固定动火点设在:1、化验室;2、食堂厨房间。5.2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a)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b)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装车台、码头;c)有可燃液体的泵房;d)液体化学危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e)工业污水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f)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g)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h)可燃固体的库区、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5.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5.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易燃易爆生产区、管廊、储罐区的动火升级为特殊动火作业。5.6凡车间或单套生产装置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7节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因抢修等确需动火时,由安全环保部向安监局报备。5.8应尽可能利用现场工业摄像设备,对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实行全程监控;工业摄像设备无法拍摄的区域由监护人持防爆摄像设备摄像,所有录像至少保存录像3个月;5.9设定禁火区域:带有生产原料的储罐及反应器内部或其他经确认动火作业实施后可引发事故的区域。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6.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⑴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盲板不得使用铁皮等代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⑵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律禁止。遇节假日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⑶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⑷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⑸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物料的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规定执行。⑹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⑺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