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试运营安全评价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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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各系统安全设备设施评价6.1车辆系统安全检查表评价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前安全评价规范》(AQ8007-2013)。表6.1-1车辆系统安全检查表分项子项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记录是否车辆安全性能与安全防护设施1列车两端的车辆可设置防意外冲撞的撞击能量吸收区。2动车转向架构架电机吊座与齿轮箱吊座在寿命期内不发生疲劳裂纹。3客室车门应具有非零速自动关门的电气联锁及车门闭锁装置,行驶中确保门的锁闭无误。4客室车门处应设置紧急解锁开关。5司机台应设置紧急停车操纵装置和警惕按钮。6列车制动系统应符合GB/T7928的有关规定。7前照灯在车辆前端紧急制停距离处照度应符合GB/T7928的有关规定。8在未设安全通道的线路上运行的列车两端应设紧急疏散门,疏散门应能灵活打开和关闭9列车各车辆之间应设贯通道。列车应设置逃生门等逃生装置。10车门、车窗玻璃应采用一旦发生破坏时其碎片不会对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安全玻璃。11蓄电池应能够满足车辆在故障情况下的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讯、应急通风等系统的电源,其工作时间应符合GB/T7928的有关规定。12车辆应有列车自动监控子系统(ATS)、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与自动驾驶系统(ATO),以及可保证行车安全的通讯联络装置。13电气设备过电压、过电流、过热保护功能应齐全。车辆安全性能14采用受电弓受电的列车应设避雷装置。2表6.1-1车辆系统安全检查表分项子项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记录是否与安全防护设施15车厢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按钮或与司机紧急对讲装置、应急照明灯、应急装备、消防器材。16车辆应有各种警告标志:司机室内的紧急制动装置、带电高压设备、电器箱内的操作警示、消防器材、紧急按钮或与司机紧急对讲装置的位置与使用方法。车辆防火性能17车辆的车顶、侧板、内衬、天花板、地板应使用不燃或阻燃材料。18车厢地板上铺物、座椅、扶手、隔热隔音材料、装饰及广告材料等应使用不燃或阻燃材料。19车厢内非金属材料应具有耐熔化滴落性能。20各电路的电气设备联结导线和电缆应采用阻燃材料,所用材料在燃烧和热分解时不应产生有害和危险的烟气。6.2供电系统安全检查表评价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前安全评价规范》(AQ8007-2013)。表6.2-1供电系统安全检查表分项子项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记录是否牵引降压变电站设备1牵引降压变电站应有两路独立的电源供电。2牵引变电站应设置两台牵引整流机组,两台整流机组并列运行。3降压变电站应设置两台配电变压器。一台配电变压器退出运行时,另一台配电变压器承担变电站的全部一、二级负荷。4变电站直流设备外壳应对地绝缘安装。牵引降压变电站安全防护设施5应设置接地保护。6应设置完善的短路和过负荷继电保护装置。7应设有防止大气过电压及操作过电压的保护设施。8应设置防灾报警装置,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应急装备。9应设置应急照明。10无人值班的降压变电站应设置监控系统。11无人值班的降压变电站所有设备3表6.2-1供电系统安全检查表故障信息和操作信息应能与调度中心联网。12应设置安全操作警示标志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电力电缆13电缆在地下敷设时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缆,在地上敷设时应采用低烟阻燃电缆。为应急照明、消防设施供电的电缆,明敷时应采用低烟无卤耐火铜芯电缆或矿物绝缘耐火电缆。14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应实施阻火封堵。6.3消防系统安全检查表评价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前安全评价规范》(AQ8007-2013)。表6.3-1消防系统安全检查表分项子项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记录是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1在车站控制室,FAS系统应能按照预定模式启、停,应能显示运行状态;消防联动盘应运行情况正常。2车站FAS系统必须显示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保护区的报警、放气、风机和风阀状态、手动/自动放气开关所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备电及其相互切换功能应正常,并应显示主、备电状态。3站厅、站台、各种设备机房、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等处应设火灾探测器;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车站相应场所应设有消防对讲电话。气体灭火系统4地下车站通信设备房、信号设备房、变电站、电控室等重要设备房应设置气体自动灭火装置。5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所排除的气体必须直接排出地面。消防水系统6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GB50157、GB50016的要求。7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GB50157、GB50016的要求。8水泵结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设有明显标志且方便操作。9消防主、备泵均应工作正常,出水压力符合要求。应确保消防水4表6.3-1消防系统安全检查表分项子项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记录是否源的供应。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10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区间隧道、车站控制室、值班室、变电站、配电室、信号机械室、消防泵房、公安用房等处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小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0%。11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应≥1h。12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口、人行疏散通道拐弯处、安全出口和交叉口等处沿通道长向每隔≤20m处应设置醒目的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距地面应1m。13区间隧道内应设置集中控制型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14地铁各相关场所选择、配置和设置的灭火器应符合GB50140的有关规定选择、配置和设置灭火器,且灭火器应在使用期限内。15制定灭火器定期检测制度并切实落实。建筑与附属设施防火16地铁与地下及地上商场等地下建筑物相连接的处应采取防火分隔设施。17车站内的墙、地、顶面、装饰材料以及座椅、服务标志牌、广告牌和设备设施所用材料应符合GB50157的有关规定。18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不应设置商业场所。19地下车站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GB50157的有关规定。20地铁车站设备、管理用房区的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GB50157的有关规定。56.4线路及轨道系统安全检查表评价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前安全评价规范》(AQ8007-2013)。表6.4-1线路及轨道系统安全检查表分项子项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记录是否线路及轨道系统1两条正线接轨应选择在车站内,并采取同向相接,避免车辆异向运行。2辅助线与正线接轨时,宜在列车进入正线之前设置隔开设备。3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纵断面的变动不得影响限界。4位于正线上圆曲线及曲线间夹直线的最小长度应不小于一辆车辆的长度,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车辆全轴矩,夹直线长度还应满足超高顺坡和轨距加宽的要求。5曲线地段严禁设置反超高。6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并应避免设在竖曲线上。7轨道结构应坚固、耐久、稳定,应具有适当的弹性,保证列车运行平稳安全。8正线及辅助线钢轨接头应符合有关规定。9无缝线路联合接头距桥台边墙不小于2m,铝热焊缝距轨枕边不得小于40mm。10车档应能承受15km/h速度(含)以内的列车水平冲击荷载。11在小半径曲线地段、缓和曲线与竖曲线重叠地段、跨越河流、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干线或重要建筑物地段应设置防脱护轨装置。12轨道交通线路应布设线路与信号标志,无缝线路地段应布设钢轨位移观测桩。13轨道的路基应坚固、稳定,并满足防洪、排水要求。6.5机电设备系统安全检查表评价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前安全评价规范》(AQ8007-2013)。表6.5-1机电设备系统安全检查表分项子项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记录是否自动扶梯、电1设备必须由法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设备使用证。6表6.5-1机电设备系统安全检查表分项子项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记录是否梯设备设施2在用设备必须由上级特种设备监察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有效期内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3地铁车站自动扶梯宜采用公共交通型重载扶梯,其传输设备及部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4设备的各项安全保护装置设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电梯与楼层间隔离防护措施安全有效。自动扶梯、电梯安全防护标志5所有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处应贴图示警示标志,所有电梯内应贴电梯使用安全守则。6对于穿越楼层的自动扶梯,其扶手带中心至开孔边缘的净距应符合GB50157的有关规定。屏蔽门系统设备7屏蔽门100万次寿命测试结果应满足无故障使用次数≥100万次的要求。8屏蔽门应与大地绝缘,绝缘电阻在允许值内,屏蔽门应与轨道钢轨等电位连接。9屏蔽门宜能与信号系统联动,实现屏蔽门的正常开/关功能。10屏蔽门应急手动开门功能和站台级开/关门功能正常。11ATP系统应为列车车门、屏蔽门等开闭提供安全监控信息。12可设有应急门;应急门的位置应保证当列车与滑动门不能对齐时的乘客疏散。屏蔽门安全标志13屏蔽门应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使用标志和应急情况操作指示。14对屏蔽门故障信息应有记录、有分析、有纠正和预防措施。给水系统15生活用水设备和卫生器具的水压,应符合GB50015的规定。16给水管不应穿过变电站、通信信号机房、控制室、配电室等房间。排水系统17地铁车站及沿线的各排水泵站、排雨泵站、排污水泵站应设有危险水位报警装置。18各水位报警装置应运行正常。通风和空调设备19空调系统设置的压力容器必须由国家认可资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压力容器使用证,并必须由国家认可资质的特种设备监察7表6.5-1机电设备系统安全检查表分项子项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记录是否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有效期内压力容器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20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应符合GB50157的有关规定。风亭21进、排风亭口部距其他任何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GB50157的有关规定。22进风风亭应设在空气洁净的地方。23风亭出口处联接道口的3.5m宽的通道上禁止堆放物品。6.6通信系统安全检查表评价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前安全评价规范》(AQ8007-2013)。表6.6-1通信系统安全检查表分项子项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记录是否通信系统技术1通信系统应能安全、可靠地传递语音、数据、图像、文字等信息,并应具有网络监控、管理功能。2各轨道交通线路的通信系统(如网管资源的数据库共享,实时信息监控等)应能互连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3当出现紧急情况时,通信系统应能迅速及时地为防灾救援和事故处理的指挥提供通信联络。4通信系统各子系统应具有故障时降级使用功能,主要部件应具有冗余保护功能。5通信系统应具有防止电机牵引所产生的谐波电流、外界电磁波、静电等对通信系统的干扰功能,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传输系统6传输系统应是独立专用传输网络。7传输系统必须有自保护功能。公务电话系统8对特种业务呼叫应能自动转接到市话网的“119”、“110”、“120”,并可进行电话跟踪。9公务电话系统应具有在线维护管理、安全保护措施、故障诊断和定位功能。专用电话系统10专用电话系统宜有调度电话、区间电话、站间电话、站内集中电8表6.6-1通信系统安全检查表分项子项序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记录是否话、紧急电话等组成。11调度电话应具有优先级,并具有录音功能。12专用电话系统应具有在线维护管理、安全保护措施、故障诊断和定位功能。无线通信系统13无线通信系统应设置列车调度、事故及防灾、车辆综合基地管理及设备维护四个子系统,其容量和覆盖范围应满足轨道交通运营的要求。在地下车站及区间应设置公安、消防无线通信系统。14无线通信系统设备应具有选呼、组呼、全呼、紧急呼叫、呼叫优先级权限等功能,并具有存储、监测功能。图像信息系统15图像信息系统应满足各级控制中心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列车司机对车站图像监视的功能要求。摄像机安装部位应满足运营监视和公安监视要求,并确保事故状态下摄像。16车站图像信息系统设备应能对运营监视的图像进行录像,控制中心图像信息系统设备应能对各车站传来图像进行录像。广播系统17控制中心和车站均应设置行车和防灾广播控制台。控制中心广播控制台可以对全线选站、选路广播;车站广播控制台可对本站管区内选路广播。18行车和防灾广播的区域应统一设置。防灾广播应优先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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