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天马行空官方博客:;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刑事诉讼法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四章管辖第五章回避第六章辩护和代理第七章刑事诉讼程序总练习专门机关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另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注意另有: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办理问还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监狱对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二)1、被害人2、自诉人3、犯罪嫌疑人4、被告人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1、法定代理人2、诉讼代理人3、辩护人4、证人5、鉴定人6、翻译人员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审判公开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下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外国人犯罪使用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两审终审制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管辖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职能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管辖(一)职能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管辖(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管辖(四)(返回)管辖(五)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军事法院铁路法院专门管辖审判管辖1、以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注回避: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回避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回避(一)回避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29条新增设)回避(二)(返回)辩护: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辩护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辩护的种类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被告人是盲、哑、聋或者未成年人(应当)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应当)《律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拒绝辩护辩护(一)辩护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注意:《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辩护(二)(返回)立案移送起诉侦查决定立案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作出裁判提起公诉刑事诉讼程序立案的材料和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立案的条件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之一:立案(返回)侦查机关或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侦查行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刑事诉讼程序之二:侦查(返回)提起公诉的案件具备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疑案不起诉刑事诉讼程序之三:提起公诉(返回)刑事诉讼程序之四:审判(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程序和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第一审程序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当庭宣判、定期宣判)(返回)刑事诉讼程序之四:审判(二)第二审程序提起程序审判程序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员: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5天)①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②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的同意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181条)全面审理原则上诉不加刑刑事诉讼程序之四:审判(三)(返回)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配合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