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宣贯稿)学法、懂法、用法学技术、用技术审查、检查、发现、报告识风险、防风险培训目的为了普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知识,提高安全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履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监理职责,促进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及时发现安全问题,更好的监督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的分散公司及个人安全监理风险的目的。安全监理的重要意义随着国家各种建筑工程法律、规章及地方建筑工程法规的陆续出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监管、工程监理制的推行、普及,以及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整体素质的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意识已是深入人心,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质量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却未能与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同步提高,恶性安全事故频发。客观上,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势必增加各种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从而导致成本的增加,而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资是不能直接产生效益的,因此施工单位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往往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性不高。但主要的原因还是部分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未能提高到应有的高度,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只注重了质量、成本及工期的控制,而忽略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同样,目前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或多或少在施工安全的监理工作上也存在一定的误区,往往偏重于对工程质量、进度方面的监理,而不能充分认识到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这一方面与长期形成的管理意识有关,另一方面,现场监理人员安全监理工作相关业务知识的缺乏也制约了他们更好地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针对以上情况,作为监理单位从业人员,必须首先从思想上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安全监理工作业务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才能更好地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监理目标。事故原因分析一、思想认识方面,一些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一些企业没有真正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没有按照要求将安全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重要议程。二、企业管理方面,部分施工企业甚至一些高资质的施工企业,管理方式粗放,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安全投入欠帐严重。三、政府监管方面,部分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监管能力与日益增大的工程建设规模不相适应,监管效能出现层层衰减问题。案例一上海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6.27”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家单位被处以总计150万元的罚款,其中,主要责任单位梅都房地产公司和众欣建筑公司分别被处以法定最高限额罚款50万元。同时,有关责任人员有6人被刑事拘留,7人被取保候审。“6.27”事故调查组组长表示,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紧贴7号楼北侧,在短时间内堆土过高,与此同时,紧邻7号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间接原因主要有6个方面:土方堆放不当;开挖基坑违反相关规定;监理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建设单位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法指定施工单位,压缩施工工期;安全措施不到位;围护桩施工不规范。案例二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事故调查组查明,该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在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规在10层电梯前室北窗外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二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三是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四是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五是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六是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静安区建交委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项目经理范玮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项目安全员曹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张永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监理卫平儒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起火大楼在装修作业施工中,有2名电焊工违规实施作业,在短时间内形成密集火灾。这起事故还暴露出5个方面的问题: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行为;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业和无证电焊工上岗,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案例三2011年9月10日、11日西安市连续发生2起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西安市政府组织召开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警示会,通报了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宣布,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凯玄大厦建设负责人范政等负有直接责任的13人予以刑事拘留。其中郭和平(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凯玄大厦项目总监理)、田宏斌(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凯玄大厦项目监理代表)凯玄大厦脚手架坠落事故9月10日上午8时30分许,在凯玄大厦建设工地,正在该楼东侧外墙作业的附着式脚手架突然从20层高处坠落地面,导致正在脚手架上作业的12名职工从高处坠落地面,造成10人死亡、2人受伤。原因:根据初步了解和分析,作业人员违规、违章作业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严重违规:按照规定,附着式脚手架在准备下降时,应先悬挂电葫芦,然后撤离架体上的人员,最后拆除定位承力构件,方可进行下降。但在这次事故中,作业人员在没有先悬挂电葫芦、撤离架体上人员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脚手架下降作业,导致坠落,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严重违章:按照附着式脚手架操作相关规定,脚手架在进行升降时一律不准站人。而在这次事故中,脚手架在下降时站有12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9月11日上午9时50分许,在西安市东大街端履门十字路口,陕西宏信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在拆迁华侨商店旧楼过程中,因南侧楼顶和外墙坍塌,将正在人行道行走的3人掩埋,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原因:陕西宏信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在拆除作业过程中,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外围安全警戒措施,拆除作业时牵引梁柱的钢丝绳突然滑脱,导致楼体楼板失稳坍塌,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安全监理就是要求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监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温家宝总理针对工程监理曾经说过:“工程监理是借鉴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促进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工程监理是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监理单位要对项目法人负责,是受项目法人委托的,同时它又是经政府审查认可,并赋予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独立履行其职责,对社会负责。”监理单位对社会负责--根据《安全条例》释义: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监理单位是经过政府审查认可,并赋于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是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者。国家对监理单位赋予了一定的社会责任,确保不因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社会的安定和谐,是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而违背了社会责任,就要受到社会处罚和道义谴责,使企业的信誉受损,问题严重的,甚至影响企业资质、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存力,所以《安全条例》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不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监理单位及注册人员安全职责及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监理单位对其自身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2.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0月16日《建设工程若干意见》中提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㈠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㈡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㈢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㈣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