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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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09法律事务200911201044李玲玲摘要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保险法律规范体系,指导诸多保险法律制度适用的根本性行为规则;是人们对于保险制度适用经验的总结,也是保险的基本性质和社会功能的总结、它不仅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且对保险立法、保险司法也有指导意义。下面我们从保险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以及适用意义,适用内容进行论述。关键词:最大诚信保险利益损失赔偿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述(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之一,成为民商事法律的首要原则,但是,保险市场的特殊性,决定着其较之一般民事活动,需要的诚信程度更高,更严格,以至于很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将民法的该原则加以强化,提升为最大诚信原则,又称为绝对诚信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市场经济角度讲,诚实和信用原本是社会公众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所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不过,将上述道德准则纳入民商法领域内,便上升为法律规则,其中,所谓“诚实”,是要求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有隐瞒、欺骗行为。所谓“信用”,则要求参与交易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以信为本,认真地、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1〕(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内涵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最大诚信原则亦具抽象型,因此,把握其法律内涵,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该原则具有重大意义。〔1〕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事实表明,在民商事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欺诈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往往容易被别有用心的服务者和经营者所摒弃。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人,把工作重点放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完善、法律细化等工作上。同时要大力宣传弘扬“明礼诚信”的基本道德规范,从道德教化的层面重建诚信。在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法律是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有内在约束力和外界施加的精神压力;作为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外在的国家强制2力和约束力。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在道德精神的倡导下,不仅可以指引人们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而且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定时,它对理解适用法律或进行法律推理,具有指导意义。基于种种现象,我们认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内涵:1、该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本着真实无欺的态度设立、变更或消灭保险法律关系,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2、该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按照诚实守信的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以平衡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当事人在保险交易过程中所为的不诚实、不守信行为则予以抵制和纠正,以防止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由此被破坏。3、该原则通过具体法律的规则的适用,针对实质上不平衡的保险关系,重新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再分配,矫正因保险交易活动的专业技术性、掌握市场信息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格式性和附和性等因素所造成的利益失衡状态,最终实现真正平衡的利益关系、诸如,约束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赋予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条款报请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义务和法定的保险合同条款解释规则无不反映出最诚信原则的精神。4、该原则既是守法原则,要求私法主体努力按其要求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又是司法原则,授予法官相当的自由裁量权,要求其按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裁判个案,实现民法理念以及填补法律的空白与漏洞。〔2〕(三)、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意义自从最早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起,最大诚信原则至今已经存在一个世纪,成为保险业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基于参与社会生产或日常生活所面临的风险而产生投保需求,与保险人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当立足在。从投保角度说,其对投保的保险标的情况及其相关的危险情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承保与否和确定所需适用的保险费率,为此,《保险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从保险人角度说,保险合同条款是由其事先单方拟定的,专业性较高、技术性较强、非从事保险业务的人难以掌握,所以,保险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亦应如实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条款说明义务(第17条。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在参与保险活动时,应如实向保险监管部门申报经营状况,提供各类资料。由此可见,保险法适用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双方必须依诚实和信用原则签约和履约,以求达到与预防保险领域的诈欺行为(诸如陈述不实、隐瞒、伪报)等道德风险,确保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实现保险职能,维持保险市场正常秩序、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意义由此可见一斑。我们不难看出整个保险合同活动过程中道德因素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这种交易下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就要比一般商业合同诚实信用的法律规范增加力度,即本文所谈的“最大诚信原则”。〔2〕(四)、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内容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主要针对投保人而言,但理论上,该原则对保险人具有和投保人同等的效力。具体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内容,包括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也要求保险人应遵循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⑴、告知。3告知,一方面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另一方面,保险人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和赔偿义务。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的表现有四种:一,漏报-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二,误告-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三,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四,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申报并有欺诈意图。⑵、保证。构成最大诚信原则内容的保证,一般适用于投保人,其特定内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3〕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例如投保人投保了盗窃险,他应保证在家中安装防盗门。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由于保险人无法直接控制保险标的的使用情况,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了解事故发生的始末、保险标的的受损原因和受损情况,因此,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领域中的道德危险行为,我国法律确认了保证最大诚信原则的组成部分。〔3〕⑶、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保险法上,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得以行使之权利的行为、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任意弃权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都不能反悔。但从保险实践看,这一规定主要约束保险人。而禁止反言原本是英国衡平法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领域、其内涵是指已经放弃权利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此权利、基于禁止反言规则,保险人不得在出险时主张加费或解除合同,即保险人因其此前的弃权而放弃了其针对对方当事人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终止权等抗辩权利。弃权是禁止反言的前提,禁止反言是弃权的法律后果、弃权和禁止反言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弃权和禁止反言的适用,体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4〕(五)、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我国《保险法》16条和《海商法》22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概述(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有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保险利益原则、而且,我国《保险法》将其纳入“保险合同”一章,就成为直接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一项法律原则。适用保险利益原则,应具备如下条件:1.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依法可以主张的经济利益。而违反法律的利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不构成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是确定存在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金钱计算和估价的利益,保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如精神损失。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能够确定的利益,即该利益应为能够以货币形式估价的事实上或客观上的利益。3.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与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它既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更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4.我国《保险法》强调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依法具有保险利益,从而,防止保险领域中出现道德危险和投机行为。〔5〕(二)、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意义保险利益原则适用的着眼点在于防止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当利益,维持保险活动的保障功能、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1、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2、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保险利益原则杜绝利用保险进行赌博,防止出现道德危险,有利于维持保险秩序,促进保险市场良性发展。3、保险利益原则限制着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防止超额保险,有利于充分实现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5〕(三)、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1、保险利益在保险领域的适用时间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强调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在保险领域的适用范围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纳入保险利益原则适用范围的保险利益包括:现实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我国《保险法》和保险实务,亦认可上5述三类保险利益。3、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效力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②保险利益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③保险利益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效力、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利益的转让与保险单的转让不能相提并论,两者可以并存,也可以相互分离。因此,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会产生两种影响。第一,凡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保险单,在其转让的同时,标的物的保险利益一并转移给保险单受让人,则保险合同因保险利益仍然并存而继续有效至保险期限届满。第二,凡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能转移的保险单,保险标的一经转移,意味着相应的经济利益转归受让人,而保险单不能随之转让,原被保险人具有的保险利益即行消失,保险合同的效力也就随之终止。〔6〕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概述(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保险赔偿用以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确定的,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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