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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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讲:李瑛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授课4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是国际法的基础,通过学习,应了解国际法的定义、特征、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等内容,以求对国际法有一概括性的认识。第一节国际法概述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是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二、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订的。3、国际法对国家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国际上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常设强制机构强制执行国际法。三、国际法的作用1国际法是辩明国家交往中行为的是非标准。2国际法是国际法主体确定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3国际法是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4国际法是化解国际争端的有效手段。5国际法是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保障。6国际法是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第二节国际法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二、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的法律渊源有四个,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它是指两个或两人以上国家缔结的,规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有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两种,由两个国家参加缔结的条约叫双边条约;由三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结叫的多边条约。如果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或改变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目的世界性多边条约,称为造法性条约。如果仅规定少数缔约国之间权利义务的条约,称为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为各国所接受和沿用的,对各国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原则、规则和具体做法。国际习惯取得国际法法律效力,必须要通过三个阶段:(1)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现惯例。(2)这个惯例经过反复实践,范围扩大,且这种实践必须是有意识的,具有法律效力。(3)各国公认。国际习惯是不成文法,但大部分现在已发展成为成文法。3、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共有原则,如时效原则、善意原则。4、国际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家学说。一般来说,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直接的国际法渊源,除此之外,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和一些公法学家的学说是间接的国际法渊源。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1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种法律体系的理论。一元论有两种学说。(1)国内法优先说,此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法律体系。国际法是国内法中的对外法,它的效力来自干国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国际法才有法律效力。(2)国际法优先说,此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法律体系。但在这个体系中国际法地位高于国内法,当国际法和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具有绝对的优先权。2、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是独立的,但又平行存在,它们在法律主体、来源、实质和强制性方面都不相同。一元论和二元论都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联系,因为一元论着重于强调内容上的对立,把一种法律强加于另一种法律之上,把一种互相联系的关系变成一种强制关系。而二元论则着重强调形式上的对立,忽视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事实上的联系。二、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实际关系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是特定国家的法,它们是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两者之间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两者互相作用和互相补充,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表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际法一经形成,就转过来影响国内法,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和国际法冲突,同时国际法上的许多规定要依赖国内法保证执行。三、我国的实践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2、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处于优先地位。3、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第四节中国与国际法一、古代中国的国际法二、近代西方国际法传入中国三、新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授课4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要求知道什么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重点掌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一节概说一、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必须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规范;2、必须是在国际法各个领域中起指导作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3、必须是构成整个国际法的法律基础和核心;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第二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些原则作为一完整的概念提出,第一次见之于1954年4月29日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同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了五项原则。16月29日,中缅两国总理在联合声明中再次重申了这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映了广大民族独立国家维护主权,反对外来侵略,保卫世界和平的共同愿望,所以诞生后受到亚洲和世界各国的拥护,并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一致公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内容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固有权力,是一个国家在国内的最高统治权和国际上的独立权。主权体现在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任何形式的侵犯和干涉,互相尊重主权,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应该是独立的,彼此处于平等的地位。领土完整是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国家总是在自己的领土上行使权利的,领土完整不是指国家领土从地理位置上是完整的一块,而是指国家的领土不能被侵占、分割和肢解,更不能被兼并。侵犯一国领土,就是侵犯这个国家的主权和独立,所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的。2、互不侵犯它是指各国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来侵犯一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3、互不干涉内政“内政”是—个国家在其领土内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司法文教制度和对内对外政策。一国有权决定自己的统治方式,其他国家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只有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的内政才受到保护,违反国际法准则的内政不受国际法保护。4、平等互利这个原则包括两个内容,所谓平等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发达程度如何,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互利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应该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应做到顾及彼此的利益。5、和平共处。这个原则包括几方面内容(1)各国之间和平共存。(2)各国之间和平友好往来,发展彼此的关系。(3)国家之间如遇争端时,应该用和平方法解决,而不应诉诸武力。和平共处原则既强调了当代国际关系的特点,同时也反映了国际社会中各国共存现实,所以得到广泛的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的。其中,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五项原则的基础和核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这三个原则实际上是主权原则的引申和保证;和平共处是一单独的原则,是前四项原则的目的和宗旨,这样,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就成为一体,密不可分了。多项选择题:1、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的政治制度。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2、关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在任何条件下禁止使用武器。B、禁止非法使用武力。C、一国在本国境内的某些行为可能违反国际法。D、一国在本国境内的行为均属内政。分析题: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的一半,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并出动飞机袭击A国的港口和石油设施。请问:B国的行为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授课4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主要是掌握国家构成的因素,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和继承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国家责任的概念和形式。第一节国际法主体的概述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家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集合体。根据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构成国际社会的平等集合体。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根据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主体主要有三种:1、国家。它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2、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主要是民族解放运动中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3、国际组织。第二节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一、国家的要素l、定居的居民。但居民人数多少没有限制。2、确定的领土。领土面积的大小不限。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4、具有主权。二、国家的形式1、国家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分,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两种,国家有权决定采用哪种形式。2、按行使主权的情况分,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两种。3、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可分为永久中立国和战时中立国。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同国家主权是不可分的,而且也与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同时存在的。国家的基本权利有四项:1、独立权。指国家对内自主和对外独立的权利。独立权表现在国家可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预的权利。2、平等权。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平等权是国家主权的直接引申和具体体现。3、自保权(自卫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自存和独立的权利,有平时自卫和战时自卫两种。4、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有四种:(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或事拥有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本国人,无论其在国内或国外,都有管辖的权利。(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本国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4)普遍性管辖。它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某些特定的罪行,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这些特定罪行一般指战争罪、海盗、劫机、贩卖毒品、国际恐怖等国际性犯罪行为。国家在行使其基本权利时,要尊重他国的基本权利,这是国家的基本义务。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一现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可以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式外交关系的一种政治和法律性质的行为。承认有对新国家的承认和对新政府的承认两种。二、承认的方式承认的方式有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两种。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永久的和不能撤销的,一般以明示表示。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临时的和不稳定的,可以撤销承认的一般以默示表示。国家承认一般发生在如下情况:1、一国合并于他国,即国家合并。2、一国分裂为数国,即国家分立。3、从既存国家分离出新国家,即国家分离。4、殖民地独立成新国家。5、一国的部分领土割让给他国。三、法律上的承认的法律效果1、双方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2、承认国对被承认国的国内法律和司法制度予以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国家财产豁免权。3、承认一个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的旧政府。4、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的条约。5、帮助被承认国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第四节国际法上的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的领土发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该国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二、国家继承的范围国家继承的范围指对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且符合国际法的哪些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主要包括条约、财产、债务和档案等方面的继承。国家债务按宅的使用范围可分为国债、地方化债务和地方债务。1、国债是以国家名义对外国国家、国际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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