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霍高速公路星-吐段第三驻地办《便道管理办法》本工程是将老G312改建为高速公路的半幅,交通量大、较多的平交道,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加之本工程位于戈壁滩上,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为了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交通畅通和施工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做到文明施工,服务社会,树立良好的公路建设者形象,特结合本项工程具体特点,制订本《便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公路便道管理实行管养责任制,在此项目便道管理中,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驻地办驻地监理工程师为便道管养的直接责任人,对其承建合同段便道管养和保障通行工作负责。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交通厅《关于在公路改建改造工程中加强便道管理保障通行的通知》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便道管理办法》,全面做好施工便道的修建、管理和养护。第二章 便道的技术标准第三条、便道的设置必须满足以下技术指标,便道宽度不小于7.0m,便桥(涵)的最小宽度不小于7.0m,便道最小平曲线半径不小于30m,最大纵坡不大于6%,线性基本平顺,直线段最小长度不下于100m。保证线性基本顺直,便道出入口两侧虚插彩旗。第四条、便道、便桥(涵)应加强日常养护,做到路基稳定、线形顺适,路面平整、整洁、坚实,具有一定的强度,无坑槽、翻浆、沉陷、露骨、车辙、拥包等病害,无明显亏坡现象,满足行车每小时不低于40km的要求(指大型货车);便桥(涵)应通畅、无淤塞、基本满足灌溉和泄洪的要求;要及时修复微小损坏,使结构物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车辆的通行。第三章 便道的环保标准第五条、施工便道应在路基坡脚外12米范围内,并树立环保界桩(或混凝土桩)插彩旗。第六条、应尽量利用改建(老)公路作为社会便道,少占用地、破坏环境。桥涵、结构物需要开设便道的,应设在改建公路外侧。第七条、沿主线只能开辟一条便道,并不能利用G30线作为施工便道,也不能挤占应设置的社会便道。第八条、公路便道施工要做到保护周围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通向各种主路材料的料场便道到只能设置一条,保持好原始的自然生态。并在料场便道与施工便道的路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6、减少临时占地地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得随意开辟施工便道,通向各料场的施工便道只能设置一条;便道每隔1000m在两侧路基坡脚处设置混凝土环保界桩,并插上彩旗,严禁施工车辆、机械随意驶离便道,破坏周围环境和植被。第九条、在公路建设临时用地未经批准前不得破坏树木、草场、耕地、水渠、文物等,不得擅自移动电杆等电讯设施。第四章 便道的安全标准第十条、若施工便道必须利用、横穿G30线新建公路需设路口,必须报项目执行办及公路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批准后,增开路口要达到规定的平面交叉标准要求,并有专人看管路口,指挥交通。第十一条、便道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警告标志、禁令等交通安全标志,各种标志应准确、醒目、齐全、规范。标志与便道的位置必须布置合理。标志反光膜采用三级,必须具备夜间反光作用,便道管理中,交通控制执行“公路建设工程中交通安全控制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边施工边通车的便道,应保障社会车辆通行。在便道驶出(入)前方设置指示方向和减速慢行的标志。原地拆除旧涵重建新涵时,先建通车便涵,两端设置标志,夜间应在路栏上悬挂警示灯或黄色频闪灯,树立通向便道或便桥的指示标志。第十三条、在道路主干线和社会编导与施工便道的出入口,应保持衔接顺适、平整,满足会车需要。出入口设置间距一般不小于1000m,施工车辆进入社会便道或国道主干线时,要一看、二慢,必须避让正在行驶的车辆。第十四条、便道在通过地下光缆上时,要和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按照所有权单位的要求进行防护后再修筑便道(特别是需要通过重型车辆的地段必须加强防护)。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第十五条、便道要在坎儿井保护范围外修建,必须进过时严格按照《坎儿井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第五章 便道的管理程序第十六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上报“施工便道规划设计”报驻地办审核,总监办批准后方可进行临时便道、便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的施工。第十七条、驻地办在接到施工单位完成该合同段便道工程后,必须两天内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包括现场计量)。第十八条、驻地办单位检查核实后,认定便道工程可行时,及时上报总监办,由总监办核实后及时上报执行办现场核批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六章 便道的检查考核制度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每天对管养的便道进行养护和自检(自检需有记录)。第二十条、各合同段监理组必须每天对所管辖合同段便道、便桥(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处理。第二十一条、驻地办对便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为每周一次,不定期检查为随机抽查。评定依据本办法附表进行打分评定,8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七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各施工单位是便道修建、管理、养护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安全、保护环境、文明施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如有违反,驻地办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如下处理措施:1、未履行便道验收程序的施工便道,将不下达开工令。2、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况严重者责令合同段停工整顿。3、对施工单位便道管理检查考核不合格的,拒不接受监理单位、执行办通报批评、拒绝整改的或整改不力的,给予责令停工并建议执行办处以履约保证金5%的罚金,且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减投标报价20%—50%的便道费,如无便道费则处罚7%的履约保证金。4、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等而引发的有关人员伤亡、财务损失、及由施工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引起投诉的,除由施工单位承担索赔,补偿外,驻地办还将建议执行办给予施工单位处履约保证金20%的罚金并责令停止施工。5、施工单位对便道养护不善且引起社会重大反响的,驻地办将建议业主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第二十三条、驻地办安全环保工程师和驻各施工单位监理组应按本《便道管理办法》要求督促各施工单位做好便道管理、养护,如未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环境破坏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驻地办将采取如下处理措施:1、情节轻微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报道批评;2、情节较为严重的或屡教不改的清退出场;3、情节严重的建议公司予以开除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便道管理办法》自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开始施行,各施工单位和全体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本《便道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上级单位、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条文不符的,按上级单位、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条文执行。第二十五条、本《便道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各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可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以便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