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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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内部审计管理第一条为加强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以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能:1、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及国家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2、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要求,通过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及防范措施等资料,促进公司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治理,为实现公司目标服务。3、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核准,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在年底结束后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递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征求董事会、管理层的意见,根据风险大小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先后次序,以保证有效性。应考虑的风险包括:(1)不良的财务或业务状况;(2)违背公司政策、计划、程序或法律法规的行为;(3)财产损毁;(4)浪费或低效;(5)未实现事先确立的目标。4、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对象和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分类1、公司范围的内部审计主要包括三大类:例行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2、例行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年末编制下一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报董事长批准,通报公司、各相关下属部门及子公司,作为一项年度常规性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结合公司经营实际,自行安排审计日程,报董事长、总经理备案,并在实际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相关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好前期准备工作。例行审计主要包括经营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3、离任审计是指,公司对各下属部门、下属子公司第一责任人、或公司或下属部门、下属子公司第一责任人建议的其他主要经营成员的离任审计,以及在其辞职或公司范围内的岗位调整时所作的职务任职期内的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公司人事变动文件或下属部门、下属子公司第一责任人的书面建议,安排离任审计的具体计划,报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4、专项审计是指,公司或有关子公司依据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判断大小,这种风险判断,包括内部控制风险和外部经营环境风险的判断,提出需要在公司范围内处于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评价。专项审计的内容依风险判断的大小和内容而变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或项目公司清算审计、收购兼并前对目标公司的审计、基建项目预决算执行情况、专项查错舞弊、内部规章制度控制环节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等。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下属部门、下属公司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1、公司、下属部门及下属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纪、法规的情况;2、公司、下属部门及下属公司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3、对公司、下属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4、对公司、下属部门及下属公司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5、对公司、下属部门及下属公司基建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并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工程项目预、决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6、公司、下属部门及下属公司各类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性进展情况;7、下属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及经济效益审计;8、下属部门、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离任、离职的经济责任审计;9、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10、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和规定,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11、本着公开、公平、公允的三公原则对公司的关联交易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12、对公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结果进行审计。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时间在7月中旬至8月上旬结束;13、监督公司年终财产盘点工作,检查帐物、帐帐是否相符,有无存在帐外资产,潜亏挂帐等问题;14、公司领导、董事会交办其他事项。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主管全公司范围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公司规定的职责。第六条审计人员必须拥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必须不断地深化了解、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和计划。第七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第八条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公司制度办事,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机密,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司给予相应处罚。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内部审计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有资格获取下列文件、资料:1、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年度公司和各部门预算;2、公司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季报、年报,各部门汇总编制的决算草案;3、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下属承包部门年度经济责任书、下属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责任等;4、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合作协议等;5、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协议;6、公司和下属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综合性经营情况简报、快报、统计报表等;7、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种财务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正确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权索取相关的证明材料。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贷款,并取得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有依据怀疑被审计单位发生了转移、隐藏、篡改、毁弃会计资料的情况,可以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财务收支帐册。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司规定挪用、滥用或非法使用公司资金的,应立即建议公司领导采取保障资金安全的相应措施。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有就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和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如实反映、汇报的责任。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可以直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或电话、传真送达审计通知,也可以事先不下发审计通知而直接实施审计。第十八条对公司下属部门或下属公司由于主要负责人变更、离任等原因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安排审计。第十九条对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公司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由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二十条对书信、电话、传真、面谈等方式,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公司、下属部门及下属公司发生的违法、违纪、渎职、失职等有关情况,内部审计机构有责任将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直接汇报,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后,成立专项小组进行审计,如有必要可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事前组织项目审计小组;2、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3、收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影印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提供者应当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第二十三条每项审计工作结束,内部审计机构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作出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机构对正常的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书,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发。对存在违反国家、公司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行为的重要事项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递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必要时由董事会审议。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处理建议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处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或子公司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意见稿)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意见稿)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审计报告、意见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或公司有关法律、规定,对有违反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等行为的被审计单位,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后,下发审计处理决定书。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作出审计处理决定书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书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或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当在审计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发的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落实、复查。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对下达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用书面形式详细说明理由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董事长提出申诉,经核实有必要,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可由内部审计机构重新安排一次审计;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申请复审应当:1、对审计报告中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2、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3、对审计小组工作有意见的,应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调查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公司审计制度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拒绝、阻挠检查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报请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违法乱纪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国家执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公司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第三十四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将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章内部审计流程第三十五条选择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可以是在公司组织内部的某个部门或子公司,或经营活动、方案,也可以是一个独立的过程、活动或条件。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有关部门、子公司其经营活动、方案等分析,以内控风险评价为基础,判断风险的大小,规划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呈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长批准后,以文件形式通知各有关被审计者,作为年度例行审计。具体审计时间和人员的安排由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年度审计计划,对时势、风险的了解和判断后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基于日常了解到的异常情况,或进行例行审计时发现的关联单位的异常情况,可向董事长建议临时审计。基于经理层和董事会的判断,发现急需关注和处理的问题,可作为年度审计计划外的审计任务,由经理层、董事会决定是否中断某项年度审计计划,或增加或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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