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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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有关说明为激励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与应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上海市科委、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2010年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通知要求,现对2010年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作如下说明。一、原则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申报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二、认定机构上海市科委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和上海市财政局组成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公室(依托在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受理等相关管理工作。三、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是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1)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单位性质属于企业或事业单位;(3)申报产品的生产必须在上海境内。凡是不能同时满足(1)~(3)项条件的单位不具备申报资格。2.申报产品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市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申报产品所属产业需与国家和上海最新产业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一致,属于国家、上海政策规定将要淘汰的产业或限制发展产业的产品不具备申报资格。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重点支持的领域是: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现代农业。(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2申请单位经过技术创新或通过受让,对申报产品依法在我国享有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知识产权权益状况明晰、没有产权纠纷。其中专利应为近5年内获得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应是近2年内获得的。(3)具有自主品牌申请单位应依法在我国拥有申请产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依法拥有申请产品的注册商标使用权。(4)产品技术先进,创新程度高申报产品应具有创新性,且创新程度较高:①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研制生产的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实质性改进,显著提高产品性能和功能,或在节能降耗、减排环保等方面效能明显,优于同类产品的。②与同类产品相比,申报认定产品的整体技术水平(或某项核心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且产品已出口、或国内领先水平。由专家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涉及技术创新性的有关材料进行判断,上述二项内容必须都满足。(5)产品质量可靠产品必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检测。属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强制性产品认证。(6)产品应当已经进入市场销售环节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存在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①申报产品应当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已取得或具有潜在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以及具有进入国际市场的潜力。②或在技术指标、使用性能上等同或领先于同类进口产品,进入市场后,能替代进3口产品,满足市场需求。由专家依据申请单位提供的产品生产规模、销售(申报首购产品的除外)、潜在经济效益、市场前景等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判断。四、认定工作组织1、申报期限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科委在其网站()上公布当年申报通知和受理截止时间。2、申报程序(1)申报符合本细则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自愿提出申请。登录市科委网站(),在线填写《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并上传所需附件资料。完成全部信息填报后,提交并在线打印申报表一式三份和附件材料一套,加盖单位公章,随证明资料原件上报申请单位注册地区县科委。(2)受理各区县科委应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对所辖区域内申报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材料审核,签署审查意见。对于填写规范、资料齐全,已完成网上提交,并通过资料审核的产品,在认定系统中点击“受理”,作为正式受理。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或退回重新填报。资料审核内容主要有:审查提交的资料与原件及网上上传资料的一致性;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3)审核正式受理后,进入初审程序,签署审查意见。通过初审的申报产品,进入专家评审。对于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4)评审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与网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现场考察、论证等不同形式。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根据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在市科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认定评审,4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和是否推荐认定的结论。认定办公室整理汇总各专家的评审意见,形成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意见初稿,上报工作小组。专家评审主要内容:产品与国家、上海市产业技术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相符性;产品知识产权拥有情况、产品技术水平与质量性能、产品的市场表现和社会效益。专家评审得分≥70分的,予以推荐认定。对于不属于重点支持领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产品将直接否决,不予推荐。(5)公示工作小组根据认定意见,形成自主创新产品初步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于公示期无异议的产品,市科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正式编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向申报单位颁发由市科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盖章的“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6)申诉与复议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委申诉,由工作小组及认定办公室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和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通过复议的产品编入《目录》,颁发证书,反之将取消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资格。(7)发布市科委、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并在其官方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3、有效期及监督管理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有效期一般为四年,根据产品技术周期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有效期。通过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产品,在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收回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并公告。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被举报产品质量或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在查实的基础上,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称号,收回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并予以公告。有效期内,认定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对认定产品的跟踪调查。4、复审5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五、申报要求1、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1)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申请单位登陆市科委网站(),进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系统”,据实填写申报信息,在线打印“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2)附件(附件需查验原件):①附件目录。在“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系统”中填写附件目录后,下载打印。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③关于产品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权益状况的有效合同或协议。④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的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应与申报产品一致,检测内容、依据及抽样方案、判定结论必须明晰;属于强制认证产品,应提交强制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属于特殊行业产品,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等;涉及环保的产品须提交环保达标证明。属法定检测机构无法检测的产品,申请单位应提供情况说明及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材料,供专家判断。⑤产品技术标准。提交盖有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章的企业标准封面和前言。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提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认可证明(采标证书)。⑥二份以上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申报首购的产品除外)。⑦申请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产品销售合同(协议)、单据等经济效益证明(申报首购产品的除外)。⑧属于首购产品须提交产品研制验收报告,报告提纲:国内外同类产品与申报产品的研制生产现状、技术关键与解决途径、产品创新性、先进性及其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该研制报告不需要上传,直接提交。)2、辅助证明材料6为对产品、企业和申请表作进一步说明,申报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自愿选择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产品查新报告、国家、市重点新产品、市专利新产品、国家和市名牌产品等证书、获得的科技奖励证明;列入国家或市科技计划的证明(完成项目需提供验收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涉及产品生产规模及效益的证明文件、产品图片、照片等辅助说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应是近三年内取得的或在有效期内。3、申报资料的装订要求《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与附件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不要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封面均采用普通纸质材料。4、申报资料的提交要求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应向区县科委提交三份《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和一套附件材料,通过审核后,正式受理,并由区县科委统一向认定办公室提交三份已签署审查意见的《申报表》和一套附件材料。提交的材料必须与网上填写的相关信息一致。只在网上填写相关信息,未提交书面材料的视为未提出申请。六、附则1、本市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依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之规定向科技部推荐,纳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公布后,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操作。2、市科委根据《认定办法》的要求对申报单位和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3、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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