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经验及启示作者:张影强来源:《互联网经济》2015年第07期互联网诞生于美国,欧美国家的金融体系也比较完善、成熟。因此,其传统金融体系与互联网的融合时间更早、程度更高。探究其在发达国家的发展轨迹,鉴别与我国自身特点和现状的异同,有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更好地发展。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传统金融互联网化步伐加快银行业: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浏览器、加密算法、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和安全套接层(SSL)等技术的突破,花旗、汇丰、富国等国际领先银行即开始推出电子银行服务。随后,SFNB、INGDirect、Wizzit、M-PESA等纯网络金融机构纷纷诞生并一度活跃于市场。但近几年,纯网络银行发展遇到瓶颈,开始转型谋求新出路。一是向线下延伸。为弥补线下资源和渠道不足,不少网络银行将触角延伸至线下,通过加大线下服务点布局、寻求线下合作代理机构等增强发展后劲。如INGDirectUSA将咖啡馆作为主要线下服务场所,让店员作为金融顾问,为客户提供咨询和线下业务办理。二是特色化发展。如日本的互联网银行eBANK、索尼银行分别定位为专业小额支付银行、资产管理专业银行,主要以专业化的服务、低成本、低收费吸引特定的客户群。三是全能化转型。不少被传统金融集团收购或依托传统金融机构成立的网络银行,开始借助集团优势追求协同发展。比如,依托主要股东三井住友银行和SBI金融集团的住信SBI银行,截至2014年5月6日的开户数已经突破200万户,成为日本发展最快、客户满意度最高的网络银行。证券业:在信息通信技术的冲击下,证券业也加快了业务转型步伐。根据利用互联网的深度,目前网络证券有三种模式。一是以E-trade、TDAdmeritrade为代表的网络经纪公司(即E-trade模式)。目前E-trade客户已经遍及100多个国家,其最大优势是能降低交易成本,便捷的网上交易通道,同时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二是以嘉信理财、Fidelity为代表的综合性证券经纪公司(即嘉信模式),嘉信理财目前是美国个人金融服务市场的领导者,嘉信不是纯粹的网络证券公司,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向投资者提供服务。龙源期刊网三是以美林证券、A.G.Edwards为代表的传统证券经纪公司(即美林模式)。美林模式主要定位于高端客户,为客户提供面对面、全方位的、个性化的资产投资咨询服务,具有较高附加值。保险业:借助互联网庞大的网络辐射能力,很多保险公司选择互联网代理模式和网上直销模式,开拓新的营销渠道和客户服务方式。目前多数发达国家的互联网保险已有相对成熟的发展,美国部分险种网上交易额已占30%-50%,英国2010年车险和家财险的网络销售保费占47%和32%,韩国网上车险销售额已占总体市场20%以上,日本车险业务电子商务渠道的占比为41%,网上销售渠道已经成为个人保险快速销售的一个渠道。移动支付引领互联网金融发展2012年以来,云计算、大数据、IPv6等新技术、新理念被广泛关注,商业应用也开始取得实质性突破,新一代互联网酝酿面世。人类社会即将进入万物互联、数字感知、智能洞察的移动互联时代,这对支付带来革命性变革,移动支付日益成为新趋势。随着手机应用的不断普及和安全认证技术发展,移动支付的线上线下应用场景逐渐增多,基于网络连接的远程支付、近场支付、手机刷卡器支付、手机扫码支付和碰一碰支付等花样百出。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提供的APP应用不断渗透客户的日常生活,吃穿住行、财务管理、社交购物等都能在移动终端上得到满足。目前,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已超10亿部,作为最便捷的移动终端,集诸多功能与应用的智能手机将占据移动金融的核心位置。而随着物联网、智能可穿戴设备等的发展和普及,移动支付终端在不久的未来会出现多种形态,比如Google公司的智能手表iWatch、Jawbone公司的UP智能手环、Nike公司的Nike+Fuelband运动手环、Corning公司的Gorilla玻璃,这些设备是连接生活、信息和支付的媒介。未来,移动金融将迎来爆发式增长。据高盛公司估计,全球移动支付交易额从2012年到2016年将以年均42%的速度增长,2016年将达到6169亿美元。互联网货币不断挑战主权货币货币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互联网技术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和商品与互联网相连,互联网货币得到迅猛发展。典型的互联网货币包括比特币、Q币、FacebookCredits、AmazonCoins、LindenDollars。欧洲央行研究表明,2011年美国虚拟货币交易量在20亿美元左右,已经超过一些非洲国家的GDP。与此同时,传统支付企业纷纷进入虚拟货币领域。2011年,VISA以1.9亿美元收购PlaySpan公司,该公司主要处理发生在网络游戏、电子媒体和社交网络中的电子商品交易;美国运通以0.3亿美元收购虚拟货币支付平台Sometrics。在互联网货币体系中,比特币发展最为迅猛,从最初平均1美元能够买到1309.03个比特币,到如今1比特币可以兑换超过1盎司黄龙源期刊网金,比特币一度成为虚拟和现实世界中最贵的“货币”。随着价值的上升,比特币也不断挑战各国的主权货币。各主要货币国家央行纷纷作出表态:美联储态度暧昧,德国监管当局则认为其合法。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于比特币的性质做了明确的界定: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基于大数据的融资业务蓬勃发展随着大数据深入应用,商业银行和一些非金融机构也在开始探索将大数据技术用于信用评估、欺诈侦测、精准营销、市场预测和运营优化,将生物识别技术应用在身份识别领域,使用自然用户界面技术使人机交互的客户体验更智能,对客户的信息展示、产品设计实现自定制,利用虚拟现实技术使线上线下、虚拟现实融为一体。比如,西班牙桑坦德银行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SantanderTotta资源流失模型,预测客户需求并采取合理行动,提高了信用卡的成功开卡率,并将客户流失率降低20%-25%。新加坡DBS银行将ATM使用数据及客户行为数据转化为加钞执行计划,机器缺钞现象减少了80%,节省了3万多小时的客户等待时间。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幅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交易成本,推动了各类网络融资公司的兴起。P2P网络融资、众筹融资、基于票据市场的融资平台及供应链融资平台不断涌现,并都获得了爆发式增长。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经验立法先行在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的同时,世界各国也在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创新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通过立法、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1999年,美国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为。在P2P贷款方面,美国证监会规定,P2P贷款属于直接融资的一种,根据1933年证券法Sections5(a)and(b)的规定,禁止任何人在没有有效注册或获得豁免的情况下要约(提供)或出售证券。在众筹方面,2013年9月24日,美国证监会的JOBS法案的TitleII条例正式生效,私人企业现在可以在各种媒介以各种形式公开融资需求,并且可以向认证过的投资人筹集资金。2014年,加拿大计划启动《反洗钱和恐怖活动资助法》修订工作,打击利用网络虚拟货币从事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等内容。欧盟为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先后颁布了《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电子货币机构指引》等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各国立法先行规范了参与者行为,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保障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机构明确龙源期刊网建立各司其职、运转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发达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在传统金融的基础上,按照互联网金融不同业务属性,明确各业务监管机构。美国采用州和联邦分管的监管体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明确规定各州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础之上,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相关事项作出切合本州实际的规定。2010年7月,美国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所有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性措施都由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来执行。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于2009年起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对支付中介机构进行控制,所有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需事先获得ACPR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或者支付机构牌照。英国的Zopa、RateSetter和FundingCircle于2011年建立了“P2P金融协会”,通过制定P2P信贷的行业准则来规范业务模式和内控机制。功能监管国际上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在互联网支付业务方面,美国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由美国国会建立的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将沉淀资金存放于FDIC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无息账户中,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支付保险费。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金融类企业监管。欧盟要求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是银行,而非银行机构必须取得与银行机构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机构执照)才能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在中央银行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沉淀资金必须存放在这一账户之中,这些资金受到严格监管,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其挪作他用。在融资业务方面,美国将网络借贷融资纳入证券业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针对网络投资类融资,美国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而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欧盟对于股权众筹监管,分别对发起人、平台使用于不同的监管法规。对于股权众筹发起人,使用欧盟《招股说明指引PD》;对于股权众筹的平台,可以适用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引(MiFID)》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等级和投资者保护规定。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仍属于金融创新,很多产品形式仍在不断变化之中,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一时无法全面覆盖,这就更多地需要企业自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和道德约束企业经营。国际上,很多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美、英、法等国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很多企业也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如澳大利亚众筹网站ASSOB注重筹资流程管理,为长期安全运行发挥了关键作用。龙源期刊网我国与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差异一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2013年,“余额宝”快速发展使互联网金融逐步进入大众视野,这一年堪称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而早在1995年,美国就出现了第一家纯网络银行,而中国第一家网络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直到2014年才出现。在货币市场基金方面,美国1999年就出现了全球第一只互联网货币基金,而中国版的货币市场基金是从2013年的“余额宝”开始。早在1992年,美国就出现了纯互联网证券,即E-Trade模式,而中国至今没有。总体而言,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相对落后,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还不够,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基本上是沿用模仿复制,因此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虽不同于发达国家,但也有迹可寻。发达国家对互联网监管比较成熟,基本不存在监管空白。而中国由于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发展较快,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处于探索阶段,真正实现全业务监管还需时日。二是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更加成熟。互联网金融源于金融,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不仅决定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和规模,同时对监管也有重大影响。发达国家金融市场起步早,市场发育程度高;金融机构多,市场竞争充分;市场制度健全,金融监管立法完善;金融创新速度快,金融产品多样;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