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议事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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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街社区居民议事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以居民自治为核心、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新型基层治理机制,本着“议行分离”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大街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居民议事会是居民会议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议事会受居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本级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第三条社区居民议事会,按照各居民小组现有人数和今后新增居民人数比例设置席位。议事会负责人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四条社区居民议事会经居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履行以下职责:(一)广泛听取收集居民代表和群众意见,及时向党组织、居委会反馈。(二)对涉及本级产业发展规划、土地综合开发整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等重大事项,听取群众意见,进行酝酿讨论,形成议题提交居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三)讨论审定下列事项:1.党组织、居委会、议事会成员或居民联名提出的议题;2.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4.社区集体公益事业事项;5.听取和审议居委会工作报告;6.居民议事小组提交的议案;7.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应享有以下权利:(一)建议权。向居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居委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质询和建议。(二)议事权。在议事会上参与讨论的权利。(三)决策权。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讨论审定权。(四)培训权。有权参与街道、社区等组织的各种培训会议。第六条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密切联系居民群众,收集整理各类意见、建议,并提交议事会讨论。(二)带头执行居民(居民代表)会议的议决事项,并教育和引导居民贯彻执行。(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学习和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四)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准时参加会议。(五)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六)定期开展社会评价。居民议事会每年要定期开展社会评价。居民议事会的社会评价原则上要与社区“两委”班子的社会评价同步同期进行。第四章决定、决议的实施第七条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要立卷存档案。第八条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联名,可以提议召开居民会议对议事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议。第九条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后,提交居委会组织实施。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经居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本办法如有改动,需经议事会讨论,并报社区居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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