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公积金及个税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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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个税知多少?--内部专题培训一、社会保险(五险)1、“五险”概念“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2、缴费基数(武汉)险种(五险)企业比例个人比例养老保险20%8%医疗保险8%2%+7元大额医疗生育保险0.7%0失业保险1.5%0.5%工伤保险0.5%0养老基数范围:3286--16430;四险基数范围:2824.85--14124.25近期五险比例有所下调!3、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领取条件:(1)个人缴费累计至少满15年。且退休年龄有推迟的趋势。(2)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目前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女干部55岁4、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10年每月划入医保卡时间:次月15日左右;每月划入医保卡比例:年龄单位划转个人缴纳合计≦351.1%2%3.1%35--451.4%2%3.4%45--退休1.7%2%3.7%退休--704.8%≧705.7%第一次划入医保卡时间:参保成功后第三个月开始享受医疗待遇时间:参保成功后第三个月4.1基本情况4.2待遇享受:不能享受报销,可以现金或者医保卡刷卡结算:住院时出示医保卡,出院时直接减免(由医院跟社保局结算),剩余部分自付。(一)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二)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医疗机构等级起付标准统筹支付个人自付在职职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92%8%一级医疗机构400元92%8%二级医疗机构600元89%11%三级医疗机构800元86%14%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与在职职工相同,个人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对应个人自付比例的80%注: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不含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由城镇职工大额医保基金和个人按现行城镇职工大额医保政策分担。大额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段大额赔付个人自付24万元-54万元98%2%4.3异地就医在武汉缴纳的医疗保险,只能在武汉享受住院待遇常驻外地员工,只有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才能在外地医院就医后报销。异地就医备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现金结算,再提交资料报销,社保局将可报销金额划入员工医保卡的金融账户。1、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先备案)2、转诊转院至非医保定点医院(先结算再报销)3、急诊住院(先结算再报销)4.4二代医保卡武汉市二代社保卡(即医保卡)将在未来实现全省通用的功能,根据武汉社保局制办二代社保卡要求,湖北省内其他市县、城镇的医保卡将会与其相互冲突,因此您在湖北省内有任何一张社保卡都会影响您制办武汉二代社保卡,如需办理请注销原有社保卡并向我们提供当地社保局盖章的注销证明原件,以便我们为您办理新卡,社保局新制卡时间周期为3个月左右。两定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院,医保定点药店)前台修改密码操作流程如下:把二代医保卡插入读卡器中,点击进入快捷通道系统管理IC卡管理读卡输入初始密码123456点击修改密码再次输入初始密码连续两次输入新密码5、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在武汉地区(辖区)社保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并缴费,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一年以上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金: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可以享受三个月的失业金,以后每满一年加两个月,最多二十四个月。失业金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0%,目前为910元。2、医保待遇:享受失业金期间,缴纳医保费用由失业基金支付,住院期间享受医保待遇。6、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参保成功后开始享受)。6、工伤保险•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公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员工在发生工伤之后,需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7、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在武汉地区(辖区)社保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保险的对象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但主要是女职工;(二)待遇享受条件与计划生育政策紧密联系;(三)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四)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五)产假有固定要求;(六)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性。7、生育保险,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晚育假。7.1主要待遇,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务。,即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7、生育保险7.2生育保险基金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引产)或者男职工配偶生育后20日内,携带职工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流、引产医学诊断证明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申领后20日内,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支付给职工所在单位。答: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其中,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职工分娩住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定额结算支付。答:男职工配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10天的生育护理假津贴。7、生育保险7.2生育保险基金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和产后访视费。职工生育(含流、引产)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年度考核规定确定支付比例。7、生育保险7.2生育保险基金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一)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二)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三)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四)输精管结扎术500元;(五)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六)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规定。职工可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还可另外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只能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职工在诊断怀孕,到市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并完成首次产检后,由其所在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7、生育保险7.2生育保险基金职工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符合规定在外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汇总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并携带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用人单位参保后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办法》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在补足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其职工可从补缴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一)违反国家和本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九)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十)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住房公积金1、关于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1.员工可向公司查询公积金个人账号(以8开头的9位数账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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