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规划管理条例2005版及2009补充规定1配建要求2车位指标3日照要求4建筑间距5建筑密度、容积率6绿地率7建筑形态8计算规则目录1住宅配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医务室、物业管理用房等社区服务用房)。宜独立设置。1:各级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文体活动场所、农副产品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按照每千人用地面积200—6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并同时按照每处用地面积15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农副产品市场;居住小区应按照每千人用地面积40—60平方米、建筑面积20—3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站,并同时按照每处用地面积800—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100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农副产品市场。2:各级居住区应同时配套建设不小于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社区服务中心。2车位指标1: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4.1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2: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3:建筑配建停车位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5%;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3日照要求1:住宅大寒日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冬至日3小时3:中、小学的教学楼冬至日2小时根据《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建筑间距4住宅1、城市规划区内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面建筑间距,在规划一环路范围内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在规划一环路范围以外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2、《市规》中第38条中其它形式的居住、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省规》执行。5建筑退界1、建筑(地下建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执行《省规》;2、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执行《市规》中第43条;3、建筑退公路、铁路、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距离分别执行《省规》;4、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5、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5建筑退界建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5建筑退界5建筑退界6密度、容积率1、城市一环内按旧区执行,城市一环外按新区执行。2、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省规》执行。同时取消《市规》第39条。7绿地率城市规划区范围界定1: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包括:城市中心区,河东店、铺镇、周家坪、圣水四个城市组团,以及石门、南湖、红寺湖、天台山、道子岭、梁山风景名胜区。2:城市中心区范围:汉台城区、大河坎、褒河车站、汉中经济开发区。8建筑形态1:在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2: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其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H≤1.5(W+S);3: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重要公共活动场所周围建设高层建筑:当建筑高度小于50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当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65米;9计算规则1:建筑物层高:居住建筑最大层高不大于3.3米;办公建筑最大层高不大于4.5米;商业建筑最大层高不大于5.1米;2、建筑面积计算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a、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b、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