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又包括国内法方面的渊源。主要有:1、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文件,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因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国际惯例构成国际惯例,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的因素,二是心理因素国际惯例包括两种,一是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一是调整私人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国际经贸惯例已为不少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所肯定和承认。《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3、联大规范性决议4、国内立法5、其他辅助性渊源,包括:(一)判例。包括国际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二)学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获得国际社会成员的公认,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的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其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强调:“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原则不仅要求各国政治上平等,而且要求经济上的互利。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国际合作一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起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符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四、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2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三点:(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的货物的凭证。(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五、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企业。具有如下特征:。六、BOT(即建造-营运-转让,其英文全称是Build-Operate-Transfer)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新的经济交往形式,是指众多投资者或参加者对东道国的大型公共或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设计、施工、经营,并在合同期满后将该项目无偿交付东道国政府,是融投资、贸易、工程承包、服务等于一体但以投资为主要形式的经济交往方式。特征(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有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七、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国家书面协议,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八、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是在子公司中享有全部或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手段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就是母公司。九、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范围包括:1、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2、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3、国际许可贸易。4、国际商品制度5、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十、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交给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十一、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十二、最惠国待遇原则: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的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十三、国民待遇原则:每一成员应按具体承诺细目表所列的条件和资格,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十四、国际许可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签订的合同。十五、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是指在许可协议中由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施加的、造成不合理限制并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十六、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区域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共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给予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十七、国际合营企业: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3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业务,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的企业。十八、配额制度: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设定最高限度的制度。十九、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二十、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二十一、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二十二、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二十三、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二十四、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二十五、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措施1、关于国有化与补偿方面的保证;2、关于外国投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各国对外国投资利润汇出的规定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原则上不作限制,允许税后利润自由汇出;二是在允许自由汇出的原则下,附有某种限制或条件。3、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优惠。包括税收优惠和经济特区的鼓励和优惠。二十六、海外投资的鼓励措施。1、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2、关于投资信息及促进投资的措施。3、政府对投资者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措施。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十七、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二十八、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是指本国企业向外国商业银行贷款项目中的一种,这种银行贷款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涉及不同国家的汇率和法律还涉及不同国家的银行和政府主管部门,如果贷款发生纠纷的话,甚至还涉及不同国家的法院。二十九、国际银团贷款:是国际商业银行组成一个银行团,向另一个国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信用形式。三十、国际项目融资:投资者对大型工程项目贷款或投资,该工程项目建成后,再用项目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服务收入偿还贷款或投资。三十一、追索权是指项目投资人因为没有如期获得项目运作的经济收益而对项目经营方提出的赔偿的权利。三十二、国际债券:是指发行人、债券购买人分别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分别采用债券发行地国家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标价的债券。三十三、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三十四、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4主张行使的征税权。三十五、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三十六、国际商事仲裁,如果包含国际商事利益,仲裁就是国际性的。三十七、平行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向不同国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诉讼。三十八、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ADR的法律特征和表现形式。特征:1、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2、通过ADR达成的解决问争议的方案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3、ADR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表现形式:1、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2、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者调解;3、模拟法庭。论述、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多式联运保险。1、合同的订立。在我国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2、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名称;货物名称;货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此外还需列明运输工具;运输路线;投保险别等。3、保险单的种类。包括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单);航程保险单(指一次或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险单);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重复保险单(重复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凭证。4、承保风险与损失。承保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又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5、代位与委付。代位是指当货物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留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6、保险责任的起讫。承包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货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7、被保险人义务。如实申报、及时提货、保全货物、通知、索赔。8、索赔期限。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二.乌拉奎回合与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它由序言、6个部分的29个条款和8个附件组成。1、GATS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2、一般义务和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资格的认可;公平竞争;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3、一般例外包括为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为保障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法律和条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