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强化政府在环境问题中的职责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目前我国经济主要遵循以“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粗放式增长模式,在综合国力不断提高的同时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当代中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政府环境责任对于构建和谐的府民关系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健全环境问题治理的法制,优化环境问题治理的机制等手段,政府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统筹治理和协调作用,从而逐渐扭转在环境治理中普遍存在的“政府失灵”现象。关键词:环境问题,政府环境责任,政府失灵,健全法制,优化机制1.中国环境问题现状中国作为一个日益强盛的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始终保持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快速进步,在各方面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这些成就的取得是以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为代价的。中国负载人口过多,加上人们长期以来对土地、森林、水和矿产等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对生态环境缺乏必要的保护和建设,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湖泊、江河、湿地在缩小,沙漠化、石漠化和荒漠化在加剧,森林草原在减少,海洋赤潮频次增加,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生物物种在不断减少。1944年,我国著名林学家董正钧对居延海地区的生态环境考察后曾作出如下描述:“南由狼山老树窝起,北至河口,沿东西河及支流两岸直达居延海海滨,均布满天然森林”;……鹅翔天际,鸭浮绿波,碧水青天,马嘶雁鸣,缀从芦草风声,真不知未天上人间……。”[1]然而,现在的景象却是,居延海干涸了,成了沙尘暴的发源地,当初被称为“天上人间”的自然美景,如今早已荡然无存。我国目前存在的环境问题主要包括:水资源匮乏、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森林资源减少、珍稀濒危动植物面临灭绝威胁、海洋生态问题等。生态环境的恶化不仅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且威胁到国家的环境安全。2.政府环境责任和“政府失灵”政府环境责任问题是当代中国因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而凸显出来的重大问题。政府环境责任对于构建和谐的府民关系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有关政府部门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环境问题,但收效仍然不甚理想,出现了非常严重的“政府失灵”现象。近些年来,虽然政府不断的推出相关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但是环境质量非但没有改善,在某些方面反而有所下降,对于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因为自身角色和利益的冲突,政府非但没有用心治理环境,甚至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肆意破坏环境。如浙江省金华市市委、市政府曾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区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的红头文件,对于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执法进行严格限制。又如2010年末,为完成国家“十一五”规划的节能减排任务,陕西省晋城市居民用电1个月被停电14天;安徽省全椒县全县进行拉闸限电;河北省枣强县实行“无差别限电”,每天供电4个小时。这些地方政府在为环境进行节能减排的同时却让居民用柴油、蜡烛代替高效的电能的使用。[2]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环境立法与环境司法缺陷,重视经济责任轻视环境责任;环境信息透明度不足;各地区、部门、行业的协调不够等。3.如何改善环境问题中的“政府失灵”想要从根本上改善环境问题中“政府失灵”现象,首先得确定生态文明的理念,所谓生态文明,是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又主动保护客观世界,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3]只有牢固树立了生态文明的理念,在生态文明的意义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主动保护生态环境,才能有效地避免生态环境的继续恶化。3.1健全环境问题治理的法制根据我国环境治理的实际情况,我国生态环境法制中以下几个方面亟待改善:一是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尽量弥补法律空白,尽快制定亟需的专门法,如《野生植物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等;在生态环境行政程序的立法上,应立法确立或完善以下情况:政府信息公开,重大事项的公共参与与监督,行政许可程序的公开、便利,等等,都要有相关程序的法律规定,使有关的政府行为正当、合理和便于当事人和公众监督。二是强化生态环境司法。健全司法组织的法律制度,改革司法体制,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强化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司法职能,包括加强检察机关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以及打猎珍稀动物等的法律监督;赋予公众和社会团体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诉权,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政府部门的有关不作为,公众或是社会团体有权提起诉讼;健全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严厉打击司法腐败,提高司法队伍的司法素质和办案水平。三是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应当通过媒体宣传、法制讲座的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尤其是生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一定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3.2优化环境问题治理的机制①改革官员考核指标。鉴于我国现实生活中政府负责人在地方行政上巨大的影响力,我们建议改革政府官员特别是政府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改变仅仅“以GDP论英雄”的政绩考核标准,在环境问题上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建立环境跟踪档案。如果当地环境出现问题调查后发现是前任领导责任则必须追究其责任。不能因为官员的调任升迁而放弃环境追责。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统筹人于自然和谐发展综合考虑发展中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三种效益。②完善环境问题的官员问责机制。加强对于政府官员和政府部门的环境责任追究,完善对政府部门和官员失职的惩罚措施,必须比照政府第一性环境责任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追究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环境法律责任的具体措施、程序和制度,才能提高环境法律规定政府不履行或违法履行其环境职责、监督和追究政府违法违责行为的能力,才能有效的克服政府环境责任法律的“失灵”。③建立环境信息公开机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信息公开是指“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4]环境信息公开,承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批评权,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借用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造者施加压力。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目前的电子政务的软硬环境建设,加强政府与公众、与新闻媒介之间的沟通,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以增强透明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④健全部门协调机制。生态环境治理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必须依靠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沟通联系,减少相互脱节和相互矛盾,也需要政府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方面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做好环保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协调,环境区域间环保协调,与生态环境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等等。⑤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用计划、立法、市场等手段来解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的利益补偿。”[5]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推动各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4.结论我们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是一个历史性难题与现实性的紧迫课题,关系到我们能否求得生存与继续发展的问题。英国著名的生态学家爱德华曾把生态环境问题比喻为“第三次世纪大战。”[6]所以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政府在环境问题治理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健全环境问题治理的法制,优化环境问题治理的机制等等手段,政府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统筹治理和协调作用,从而逐渐扭转在环境治理中普遍存在的“政府失灵”现象。参考文献1.傅康生.重大政策剖析与反思[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03:143-1442.孙舸.环境问题中“政府失灵”现象讨论和建议[J].现代商贸工业,2011,11:67-683.俞可平.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04:4-54.李泊言.绿色政治—环境问题对传统观念的挑战[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0:585.刘晓星.全国政协常委汪纪戎强调尽快完善生态补偿机制[J].中国环境报,2006,036.高中华.环境问题抉择论—生态文明时代的理性思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07:147.欧阳恩钱.环境问题解决的根本途径:多中心环境治理[J].桂海论丛,2005,(21)03:55-578.孙冬梅.农村环境问题与地方政府行为的选择性机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36)06: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