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第34号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6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产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已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立案通知1、立案2005年4月14日,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调查机关审查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耐磨纸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2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2、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0日就收到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涉案的美国和欧盟驻华大使馆。2005年6月1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美国和欧盟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列明的国外生产商。(二)初步调查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1)登记应诉根据公告的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法国摩迪制纸公司3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2)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接受书面评论2005年8月30日,美国森林纸业协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的书面评论》;2005年9月,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15家国内强化木地板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立即终止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的请求》,中国林产业协会也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2005年12月28日,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提交了《关3于耐磨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分类的进一步评论》。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文本向申请人进行了披露。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27日,应约会见、听取了下游强化木地板企业对本案的意见,于2006年2月10日-24日,赴国内强化木地板制造企业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粤海装饰材料(中山)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乐山吉象地板制品有限公司实地调查了有关情况。(3)发放问卷和补充问卷2005年7月11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给予了公司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2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法国摩迪制纸公司没有递交答卷。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1)产业损害调查期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反倾销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考虑到该案国内产业的实际情况,调查机关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关于该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部分利害关系方提出:本案选择两4年的损害调查期,这与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商务部的一贯做法不符合。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反倾销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该条款用“通常”一词,表明“产业损害调查期”一般情况下为三至五年,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是三至五年,调查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期。本案2003年前国内产业(指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仅是试产试销,并未正式投产,相应的国内产业耐磨纸产品的财务账册也从2003年起开始建立,2003年前国内产业状况的相关数据并不存在。因此,调查机关确定2003年至2004年为产业损害调查期不违反《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国内产业的实际情况。(2)应诉登记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3日发出了《关于参加耐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5]103号)。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并符合要求的国外(地区)生产者2户,分别是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和法国摩迪制纸公司;行业协会1家,为美国森林纸业协会。上述公司和协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调查机关于2005年7月4日发出《关于成立耐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5]115号),成立耐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通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方。(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5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7月8日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合格的调查问卷答卷7份。包括:国内生产者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新鲁南纸业有限公司(调查期内为山东新鲁南有限公司,调查期后该公司已被郯城新兴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以下简称“原山东新鲁南纸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共2份;国内进口商乐山吉象地板制品有限公司、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公司、法国摩迪制纸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共3份。为进一步了解被调查产品应归入的税则号和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规格型号情况,调查机关于2005年11月8日向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2家国外生产者发放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补充调查问卷》。2005年11月22日,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补充调查问卷》答卷共2份。(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005年7月8日,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2005年9月27日,调查机关听取了耐磨纸反倾销案下游部分强化木地板企业意见陈述。2006年2月22日,调查机关听取了部分耐磨纸生产企业和强化木地板生产企业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意见陈述,并于62月和3月赴其中部分强化木地板企业了解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2005年8月30日调查机关接收了美国森林纸业协会《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书面评论意见》;2005年9月9日接收了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15家强化木地板企业《耐磨纸国内下游企业关于立即终止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的请求》;2005年10月25日接收了法国摩迪制纸公司《关于被调查耐磨纸进口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书》;2005年11月8日接收了申请人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耐磨纸进口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关于利害关系方意见的评论意见》;2005年11月25日接收了申请人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耐磨纸进口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关于利害关系方意见的补充评论意见》;2005年12月27日接收了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耐磨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分类的进一步评论意见》。(7)实地核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5年10月18-24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和支持企业原山东新鲁南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申请书和被核查两企业调查问卷答卷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就该案利害关系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核查。申请人和支持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三)发布延期公告2006年5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2006年第38号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13日。(四)初步裁定及公告2006年6月16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7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6月1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1)接受书面评论和相关材料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上述国家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2)实地核查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耐磨纸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6年7月10日-21日赴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8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向被核查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实地核查的结果。被核查公司未对核查结果提出异议。对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3)关于价格承诺法国摩迪制纸公司和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7月13日和27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在提交价格承诺协议申请的同时也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具体价格承诺协议建议书。申请人就价格承诺的商签及建议价格也提出了评论意见。法国摩迪制纸公司在本次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参加了应诉登记并没有提交调查问卷,根据《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只接受在调查期间充分合作的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法国摩迪制纸公司提出商签价格承诺的请求。鉴于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