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安全生产法》解读第一章总则国家政策,共16条,增加1条,修改9条1-4\7-9\11\13)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九条安监及有关部门职责第二条适用范围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第三条方针和机制第十一条宣教与意识第四条企业基本义务第十二条协会作用第五条负责人责任第十三条中介组织服务第六条职工权益第十四条事故责任追究第七条工会作用第十五条安全科技第八条政府职责第十六条安全奖励•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一是安全生产工作层次大大提升,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领域,而是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范畴。二是暗示安全生产已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格局,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本前提和保障。安全生产法介绍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004年2月5日,北京密虹公园踩踏事故37人死亡,对14名责任人作出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主要、辅助性;合法、非法生产第三条理念——方针——责任——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机构、责任制及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资金投入、教育培训、告知、防护用品、重大危险源、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治理、“四新”、“三同时”、发承包、事故救援及赔偿、工伤保险等)•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保障。方针三者关系:安全第一是统率,是预防为主的思想支撑,是综合治理的整治依据安全第一的涵义:•1、生命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生命第一重要)•2、危险识别第一(要保护生命首先要知道危险在哪里)•3、安全投入第一(要消除场所危险就要保证投入充足,改善安全设施,保证安全条件)•4、教育培训第一(要消除不安全行为就要加强教育培训)•5、安全标准第一(生命第一重要,所以安全是评价企业工作绩效的第一标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涵义:•1、预防的第一关键:•避免事故的发生消除事故隐患•2、预防的第二关键:•防止事故的扩大落实应急预案•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预防。第四条企业基本义务•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硬件、软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Page9《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培训教育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持续改进21435679811101213第七条工会作用•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乡镇办事处委托执法:2020年4月8日11时1分1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3.对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责令排除。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监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责59-62条)。•贯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责任追究关于安监理部门综合监管的内涵第一个层面,综合监管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第二个层面,综合监管就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综合监管载体: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综合监管主要方式: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协会组织—行业自律是方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32条,增加4条(19\22\23\38),修改15条(18\20\21\24\25\29\30\31\34\35\39\40\43\46\48)•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八条负责人职责•第十九条责任制考核与落实•第二十条安全投入•第二十一条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二十二条安管人员职责•第二十三条:履职要求•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员培训•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培训•第二十六条四新培训•第二十七条特种人员培训•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第二十九条项目安全评价•第三十条设计责任•第三十一条施工验收责任•第三十二条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管理•第三十四条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第三十五条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管理•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第三十八条事故隐患排查•第三十九条安全距离、出口。•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第四十一条教育督促遵章守纪•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三条管理人员安全检查;•第四十四条劳保用品和培训经费•第四十五条同地作业管理•第四十六条承包租赁管理。•第四十七条事故发生救援•第四十八条工伤和责任保险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第十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责任制监督考核•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加强监督考核,保证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投入•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财政部、安监总局(2012)16号文件)覆盖范围: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其中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初期投入)(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含建设项目评价)、咨询和标准化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21-23条)•第二十一条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配备•1、矿山、建筑、冶炼、道路运输、危险物品设置机构、专职人员•2、其它企业,超过100人设置机构、专职人员•100人以下,设专职或兼职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21-23条)•260号令规定:•(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二)从业人员在100人-300人的,配备专职;(三)从业人员在300人-1000人的,设置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其中至少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设置机构,并按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其中至少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21-23条)•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21-23条)•第二十三条:安全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机构及安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因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与资质认可24-27条)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资质与培训相应的知识与能力(一般要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先岗后证)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鼓励其它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省260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人力、安监部门制定。(培训与资质认可24-27条)•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上岗安全培训(三级教育)•派遣劳动者:纳入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学生实习: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协助进行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第二十六条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四新)专门培训•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培训与资质认可24-27条)•总局30号令规定的特种作业目录:11类52种:•电工3•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制冷与空调作业2•高处作业2•煤矿安全作业10•非煤矿山安全作业8•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