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商法主讲教师:陈洁2国际商法教案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商事组织法第三章合同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五章产品责任法第六章代理法第七章票据法第八章信托法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3第一章导论[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掌握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初步建立法律观念。4[教学内容]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内容第二节两大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概述5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内容及渊源一、国际商法的含义二、国际商法的内容三、国际商法的渊源6一、国际商法的含义及内容1.商法---BusinessLaw/CommercialLaw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市场经济中的商法体系市场行为法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合同法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产品责任法等2.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调整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International”·政治意义—国家与国家之间(F)notbetweennations·地理意义—跨越国界(T)transnational9(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1)起源不同: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2)表现形式不同:道德存在于人的思维中(3)具体内容不同: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4)实现方式不同:道德依靠社会舆论(5)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更为广泛,深刻10(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A.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B.商事关系包括:(1)商事组织关系(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二、国际商法的内容(1)商事组织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2)国际商事交易法: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国际海上、航空和铁路运输法、国际海上保险法、票据法等(3)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法:国际商事仲裁法(见目录)12三、国际商法的渊源渊源: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表现形式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国内立法131、国际条约(概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条约一旦签订,对缔约国即有约束力。各缔约国当事人必须遵守该国签订的条约。*国际条约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条约: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条约》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1890年《国际货约》、1951年《国际货协》*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的国际条约:1980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1930年、1931年《日内瓦公约》*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1883年《巴黎公约》、1891年《马德里协定》等*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162、国际(商事)惯例(概念)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的约束力,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项惯例,该惯例就对其有确定的约束力。*某些国家纳入国内法,或规定无需当事人明示采用即可具有约束力。*影响较大的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73、国内立法*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路商1681年海事条例--海商1807年法国商法典共4编,648条[性质]商行为法,即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不是商人,都适用商法[内容]1.通则2.海商3.破产4.商业裁判权18第二节西方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一、法系二、西方两大法系三、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四、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五、两大法系的区别六、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19一、法系(LegalFamily)法系即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20二、西方两大法系1、大陆法系/民法法系(ContinentalLawSystem/CivilLawSystem)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首先在欧洲大陆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以法典化为其主要特征。2、普通法系/英美法系(CommonLawSystem/CaseLawSystem/Anglo-AmericanLawSys)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主要渊源为判例法为其重要特征。22三、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一)大陆法的特点和结构(二)大陆法的渊源(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四)大陆法系分布的范围23(一)大陆法的特点和结构1.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2.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公法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24(二)大陆法的渊源1.法律。各成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2.习惯。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3.判例。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效力,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4.学理。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25(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各有特点,但也有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1.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法院分为三级:(1)第一审法院(2)上诉法院(3)最高法院2.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如行政法院等。(四)大陆法系分布的范围1、以法国、德国为主,主要分布在欧洲2、亚洲:日本、泰国3、北美,非洲少许27五、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以普通(判例法)为基础(一)英国法(二)美国法28判例法,即由法官的判决形成的法律规则。先例约束力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所做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做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29(一)英国法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2、英国的法院组织3、英国法的渊源30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二者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方法,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4)法律术语不同313、英国法的渊源A.判例法。B.成文法。只是判例法的补充,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C.习惯。只有1189年前的习惯才具有约束力。32(二)美国法1、美国法的结构2、美国的法院组织3、美国法的渊源331、美国法的结构A.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把成文法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和匡正。B.把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部分。*根据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的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州。即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是例外。但联邦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在民事立法方面,联邦的立法权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工业、国际贸易、州际贸易、专利权和税收等343、美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2)成文法35*美国的法院组织(一)联邦法院系统(三级)联邦法院最高法院:设在华盛顿。由首席法官一人,法官八人组成,有违宪监督权。联邦上诉法院:共13所,是第二审法院。由三名法官审理案件联邦地区法院:共94所,分设在各州境内。实行独任制(二)州法院系统(三级)州法院第一审法院(1)有限管辖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2)普通管辖法院:审理涉及州法的一般民、刑事案件州的上诉法院州的最高法院36*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联邦法院仅在宪法和国会法律授予审判权的范围内才有管辖权。确定联邦法院管辖权的依据(1)诉讼的性质:凡涉及联邦宪法和条约的案件(2)当事人的状况:凡涉及属于两个州的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且诉讼标的在一万元以上者。联邦法院有管辖权。37*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但以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他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38六、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2、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3、对法的分类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4、法律术语不同。39七、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两大法系相互取长补短,但不可能彻底融合40第三节中国法律制度概述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沿革二、中国法律的渊源三、中国的民法、经济法与商法四、中国的司法制度41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沿革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最早产生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夏、商、西周是我国奴隶制法律形成和发展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魏国大夫李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在唐朝达到鼎盛,唐律和《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典型代表。对后世及亚洲其他国家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清末统治者被迫参照西方国家的法律修改封建法制。新中国建立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逐步形成并日益完善.我们目前所讲的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一般是指自1949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来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43二、中国法律的渊源(一)制定法: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二)法律解释: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三)判例。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都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44三、中国的民法、经济法与商法(一)民法与《民法通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分九章,共156条。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5四、中国的司法制度(一)人民法院的组织1.最高人民法院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3.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二)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2.调解制度。3.两审终审制。4.审判监督制。5.回避制度。46第二部分商事组织法商事组织(商事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三种企业形态,三种责任形式: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有限责任47[教学内容]第一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第三章公司法48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