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责任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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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业卫生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汇总和审查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4、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负责组织对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新员工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建立个人三级教育档案,方可上岗作业。6、定期进行现场职业卫生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到特别紧急的事故隐患,有权指令先行停止作业,同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7、督促和检查企业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8、定期组织厂级职业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向主管领导汇报。9、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记录,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建议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10、负责对涉及职业危害的危险作业审批和现场监管。11、有权向主管领导提出奖惩意见。12、总结和推广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13、参加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设计计划,并按规定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加工程验收及试运行工作。14、协助有关部门参与职业卫生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并且督促有关部门落实。15、做好女工的职业卫生保护工作。16、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好记录和归档,并根据演练情况修订应急预案。1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18、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职业卫生安全工作。1.决策层职责:(1)全面负责公司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2)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3)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核批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等。(4)保证公司职业卫生投入的实施。(5)掌握企业内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公司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公司职业卫生教育与考核工作。(7)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8)及时、如实上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协助领导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3)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陆、存档、申报工作。3.各部门负责人职责:(1)贯彻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识别、评价、控制职业危害因素。(3)指导、督促员工正确执行各项操作规程。(4)协助做好公司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开展内部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及时向员工介绍职业危害。(5)积极听取并向上级反映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6)定期向上级统计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4.员工的职责:(1)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并履行制度要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2)为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建议和意见。(3)接受职业卫生培训。(4)积极提供技术改造措施实施后的信息反馈。(5)及时反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向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报告。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公司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企业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宣传和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公司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能,事故经验教训等。第三条公司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新收员工必须经过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岗前安全教育未能通过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第四条公司坚持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公司每季度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各部门、班组结合自身工作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交安全教育。教育形式可采用: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各种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广播、黑板报、标语、简报、电视、播放录像等,结合公司生产、施工任务开展安全生产经常性教育。第五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各生产管理部门要结合季节特征、自然条件(大风、大雪、暴雨、冰冻或雷雨季节)的变化和节假日前后,职工容易疏忽而放松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第六条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政府、公安等安全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参与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实行签到制。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各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由组织单位进行签到,签到情况纳入公司职工考勤管理规定。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按旷工处理。第八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台帐。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1.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和事后维修。大修理费用由大修理基金支付;中修、小修费用由生产费用支付;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的费用按项目及检修分类分别支付。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任何检修项目都要办理检修任务书。4.设备检修计划由车间编制。厂(矿)设备动力组织平衡,报主管厂(矿)长批准后下达。检修计划提出时,应同时提出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计划。年度计划在年前4个月提出;季度计划在季前1个月提出;月计划在月前15天提出。5.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要做到:(1)由一名副厂长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2)在大检修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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