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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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研究一、引言(一)问题的提出(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基本界定及其性质(三)分析框架与内容安排二、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历史沿革(一)1954:解决国际海事纠纷,催生出新中国一家农产品行业协会(二)80年代初期:加强新兴行业的领导,创办起第一批全国性农产品行业协会(三)80年代中后期: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部门管理向行业协会管理转型,应运产生又一批农产品行业协会(四)21世纪:中国加入WTO、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政府体制改革深化,迎来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新阶段三、农产品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结构与组织功能(一)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构架(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基本功能四、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制约因素(一)政策法律环境(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三)协会自身建设(四)制度遗产(五)小结:制度环境——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核心影响因素2一、引言(一)问题的提出1954年,为了解决国际海事纠纷,我国建立起了最早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中国渔业协会。在随后的几十年间,在统购统销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和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向前推进,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其它领域的行业协会一样,开始得到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农业进入发展新阶段以来,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经济环境与制度环境开始发生巨大变化。一方面,农产品供给由全面短缺走向结构性相对过剩,农产品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同时受到国内外两个市场需求的制约,特别是21世纪我国加入WTO、农产品直接融入全球市场竞争后,如何有效地将农民组织起来、保护广大小农、中小企业主的利益,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开始成为我国农业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另一方面,政府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实现政企、政事、政社有序分离的行政体制改革中,把一些专业经济部门转型为行业协会开始成为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之一,尤其是WTO规则对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行政职能和行政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政府只能在WTO的法律框架体系内行使职权,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进一步提供了空间。在新的发展背景下,一批农产品行业协会应运而生,农产品行业协会在经济运行中所发挥的作用开始受到各级政府、企业、学界等日益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从国际范围看,尽管行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十分悠久,但是现代意义行业协会最终取得社会的主导地位不过是在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产生以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制度摧毁了以限制内外竞争、保护行会内部手工业会员利益的欧洲封建社会的行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产生了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行业管理组织(史景星,1989)。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出现相对较晚,是在19世纪后期。它真正得到大的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它成为对内协调宏观经济目标和农场主微观目标、对外保护本国农业利益的重要工具。20世纪90年代后,在全球经济的自由化和一体化进程中,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激烈态势,为了更好地保护本国农民的利益,西方各国普遍加大了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支持力度,更加重视和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在国际农产品贸易谈判和解决贸易争端中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也推动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加速发展。可见,现代意义下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协会的发达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二是各个产业本身的市场结构。市场经济制度越健全、市场竞争程度越高,行业协会也越发达;市场结构从“垄断”、“寡头垄断”、到“垄断竞争”、“完全竞争”,行业协会的发达程度也相应地由低变高。正是因为农产品生产在各种产品生产中最接近“完全竞争”3市场模式,因而在市场发达国家中,相比较而言,农产品行业协会也最为发达1。因此,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产生和发展,既是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出于维护、增进本行业成员共同利益的要求,也是国家出于对经济活动实现有效干预的需要,同时还是应对农产品贸易日益国际化的需要。通过农产品行业协会这一组织载体,行业内部成员在自我制定的行规行约的约束、规范下,协调各自的经营行为,统一农产品的生产技术、产品和质量标准,维护行业信誉,在成员个人利益获得保障的同时,推进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外代表本行业生产经营者的共同利益,积极开拓市场、开展反倾销活动,解决贸易争端。并建立与政府的沟通机制,参与政府有关本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的制定与实施,同时承担部分行业管理、监督的职能。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农产品行业协会将日益显示出它无法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的社会经济功效。鉴于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尚处于初始时期,无论是农产品行业协会所发挥的作用、还是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研究都十分有限。在已有的对于行业协会的研究中,绝大多数是以非农行业的协会为研究对象,并主要集中于政治学、社会学以及历史学等领域的研究。侧重于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府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制度的历史演变等视角展开研究,经济学视角的研究相对非常薄弱和滞后。对于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研究只是在近年随着中国的入世才逐步开展起来,并基本停留在经验式描述的初级阶段上,研究有待增强与深化。当前,特别需要从中国入世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程度、加速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宏观经济背景下研究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制度障碍问题。限于目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管理部门均无法提供关于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基本统计资料或综合性基本信息,本项课题将运用历史描述、个案分析解剖等实证方法展开研究,运用交易成本经济的理论建立分析框架,重点研究(1)农产品行业协会为什么会出现,组织创新的动力是什么;(2)协会的治理结构如何、主要的组织功能是什么;(3)影响协会功能有效发挥的主要制约因素有哪些,组织内部制度因素(如会员入会制度、治理结构安排、组织功能定位等)和外部环境因素(如政府体制改革、政策扶持等),从中发现当前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主要障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进中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一些必要条件,最终为促进中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决策支持。(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基本界定及其性质关于什么是农产品行业协会,由于缺乏专门的立法规定,国内对此尚无定义。国内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论述散见于有关农业法律和政策规定,并且存在着较大的歧义。如200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这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如美国几乎每种农产品都对应有自己的行业协会,从小麦、玉米、大豆、柑桔等大宗农产品,到葵花籽、胡萝卜等小品种农产品,无所不及。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显然,“农民”一词在此是不准确的,“农户”更恰当些。因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成员构成主要是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而不是自然人,特别是目前我国在使用“农民”一词中更多的是代表一种身份、而不是职业概念的情况下。又如,今年中共中央的1号文件提出,要“为我国农产品出口创造有利环境。适应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健全禽肉、蔬菜、水果等重点出口农产品的行业和商品协会”。什么叫农产品的商品协会?它与农产品的行业协会有何不同?这种表述方式,明显是混淆了基本概念,将小概念(商品协会——按照某个小产品种类组建的行业协会)与大概念(一般性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并列起来。政府法律和中央政策之所以在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政策表述上出现不一致和瑕疵,反映出目前人们对于什么是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理解存在着模糊和不同的看法,同时它也反映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存在不规范、多样化的特点。为了明确本报告的研究对象,借鉴国内外有关行业协会的定义,在此,本研究报告将农产品行业协会界定为,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由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有关的生产经营主体,为了增进其共同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行业自治组织。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成员的基本单位是有一定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的“经济组织”。即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成员是那些大大小小的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组织或相关的各种经济组织,从农户、到农业龙头企业;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到农业科技推广单位等。虽然农产品行业协会有个人成员加入,但是他们都是具有特殊身份的成员,如科技人员、推广人员等,并且他们通常是所在单位选派的个人代表。第二,组成方式的自愿性。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由协会成员在自愿基础上成立起来的。这与合作社的自愿入社原则是一致的2。第三,组织目标的“共同利益”性。农产品行业协会是以增进本行业、或本系统的共同利益、维护成员共同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它通过协会内成员的协调一致和对外的统一行动来实现3。农产品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自治组织,属于经济类社团法人。这里包括两点,一是非营利性,一是自治。强调协会的非营利性,并不是规定协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而是要求协会须将筹集到的经费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用于协会的业务发展,不得2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在发展行业协会时,为了确保成员的行业代表性,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入会成员还进行资格审定。如规定获得ISO9000标准的企业才能入会,企业加入这个协会就等于取得了一种商誉。自愿入会与资格准入并不矛盾,自愿是基础,资格是条件。它类似于合作社章程中对于社员最小生产经营规模的限定。此外,我国台湾地区,实行业必归会制度,企业在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必须申请加入行业协会,是一种强制入会。从他们的发展经验看,业必归会制度对于供大于求的物品、特别是农产品出口有利。3合作社虽然也是以增进社员的利益为目标,但是它的这种“共同利益”仅仅局限在社员中,不像农产品行业协会具有外溢性,即非成员也能获得成员一致行动所带来的益处,如建立市场秩序、提供行业标准等。5在其成员间进行分配。按照我国目前行政法规对社团的经费和收入来源的规定,包括会费收入、国内外捐赠、服务性收入、政府部门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协会的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它的相对独立性,独立于政府和其他组织,独立开展自己的业务,实施自己的计划。(三)分析框架与内容安排本研究报告将运用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产生与功能发挥进行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基本观点。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产生是源于相互依存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为节省交易成本而达成的一种契约安排。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研究单位是交易。交易包括冲突、依存和秩序三个要素(康芒斯,1934)。交易成本“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变革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参见约翰。伊特韦尔等,1992)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它的产生在本质上与科斯分析的企业出现的原因并无两样,是市场交易主体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而达成的一种契约安排。这些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存在着内在的相互依存性,当行业内部竞争加剧后,这些市场主体各自利益的获得及其多少日益依赖于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受制于资源稀缺性,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这些市场主体通过建立组织、以组织内部民主协商的协调机制取代价格机制来解决行业内企业成员间的利益冲突、建立起行业内部企业成员间的有效秩序。也即阿尔钦(1984,第183页)所讲的,当一些资源的所有者同意限制或控制他们未来的行动以实现比没有合作时更高的收益时,一个共同体也就产生了。在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建立健全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缺乏独立核算的市场经济主体这一群体,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出现则并非像上述描述的那样,是市场主体自我选择的结果;而是取决于中央集权政府的意愿。中央政府的行为决定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准生证。而作为经济理性人的中央政府,它的行为往往是源于有效组织、控制社会各种资源、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行业协会提供了有效实施关系合约的私人秩序。农产品市场近似于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进入门槛低,存在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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