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服务管理中心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根据甘肃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甘交办〔2018〕3号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局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公务用车规范使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服务管理中心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局直属各单位及9个高速公路管理处。局机关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及救援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网管中心、9个高速公路管理处(兰州高速公路管理处、定西高速公路管理处、临夏高速公路管理处、武威高速公路管理处、酒泉高速公路管理处、天水高速公路管理处、陇南高速公路管理处、敦煌高速公路管理处、平凉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务用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第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严格落实公务用车的“十不得”:1、不得违规使用公务车辆;2、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3、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辆;4、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5、不得接受企业和个人赠送的车辆;6、不得为领导干部配备专车;7、领导干部不得驾驶公务车辆;8、不得在节假日期间非公务使用公务车辆;9、不得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装饰;10、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假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等;(二)执行公务车辆派遣、台账管理、使用公示、节假日封存等内部管理的情况;(三)公务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及使用管理情况;(四)公务车辆监管平台使用管理情况;(五)驾驶员教育管理情况;(六)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违规行为。“公车私用”包括使用公务用车接送家属,亲友上下班、子女上(放)学,学习驾驶技术,参与探亲访友、婚丧嫁娶、旅游观光、购物、就餐及其他个人活动;已退、调、离原工作岗位使用原单位公务车辆等。“私车公养”包括使用公款、公车加油卡为私车加油或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等交通费用;用公款为私车进行维修、保养、装饰、购买车辆保险及交纳其他费用等。第四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一)明察暗访。工作日或明或暗进行随机抽查,坚持重大节假日和重要会议活动期间必查,双休日和工作日“八小时”以外不定期暗访。(二)随机抽查。依托公务车辆监管平台实施实时位置查询及动、静态轨迹管理,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查阅报表统计与实地查看相结合、电话调查和走访职工群众相结合等方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依纪依法进行检查。(三)信访受理。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及时受理、核实、查办群众反映的典型问题。第五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一)反馈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当面指出、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必须达到整改要求。并记录备案,以杜绝类似问题发生。(二)责任追究。对违规使用公车问题,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扰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三)情况通报。每季度至少通报一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同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向社会通报。(四)成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局机关公务车辆的基本信息台账,内容包括车牌号,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驾驶员姓名、联系电话、管理部门、日常停放地点等。救援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网管中心及9个高速公路管理处分别负责救援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网管中心、9个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务车辆基本信息台账。第七条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与救援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网管中心及9个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对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常态化监管工作格局。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