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1]18号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最讷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每人每月220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每人每月240元。三、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列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办案人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四、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遇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六、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8号)同时废止。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