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商会摩托车分会成立文件之四1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摩托车分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中国机电商会”)摩托车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ChinaChamberofCommerceforImport&ExportofMachinery&ElectronicProducts,MotorcycleBranch(简称CCCME,MB),是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社团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分会由从事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摩托车零部件(以下简称“摩托车产品”)进出口贸易、生产、科研和相关活动的中国机电商会会员组成。第三条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在中国机电商会统一管理、领导、授权下,协调摩托车产品会员单位有序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自律性、全国性行业组织。第四条分会的宗旨是:遵照《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对摩托车产品进出口贸易和相关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第五条分会的注册地为北京市。机电商会摩托车分会成立文件之四2第二章职能第六条分会的职能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依法经营;(二)从事会员单位摩托车产品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协调工作;协调会员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三)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协调会员单位组织制订摩托车产品出口同行协议价,同时肩负监督、检查、实施的职能;(四)根据WTO的有关规则,就国外对我国出口摩托车产品的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指控,安排、组织和指导有关企业应诉;组织对会员单位反映的外国摩托车产品在我国境内倾销或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五)协助会员进行商品宣传介绍,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专业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和出国考察、贸易和技术交流等活动;做好国内外市场调研和信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六)向政府主管部门或中国机电商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会员解决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七)对违反本分会章程、不执行分会决议和有关规定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实行通报批评、警告、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暂停直至取消会籍等处理措施;并通报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八)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中国机电商会授予的其他职能。机电商会摩托车分会成立文件之四3第三章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凡从事摩托车产品进出口贸易、生产、科研和相关活动的中国机电商会会员,均可成为分会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国机电商会会员;(二)拥护本章程;(三)自愿加入;(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摩托车产品进出口贸易、生产、科研和相关活动的单位。第九条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等;(三)本分会办事机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吸收为分会会员。第四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分会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分会进行协调,获得分会帮助与支持;机电商会摩托车分会成立文件之四4(四)会员有自由退会的权利。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分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分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决定;(二)接受分会的协调,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三)对不遵守国家法令、法规、政策,违反本章程,不服从分会协调、决定和损害国家及会员利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四)支持和承担分会委托的工作,积级参加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为分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提供分会所需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等,向分会反映情况;(六)按时向中国机电商会交纳会费;(七)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秘书处。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1、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机电办)推荐,中国机电商会参照被推荐单位两年来的贸易实绩,本着区域、品牌、所有制形式等原则综合平衡选定;2、理事会换届前,由秘书处提出对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单位的增删意见,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二)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机电商会摩托车分会成立文件之四51、制订和修改分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正(副)理事长单位;3、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及各类议案;4、审议会员提出的议案。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三)会员代表大会的活动: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能,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一)理事会的产生:理事单位候选名单由秘书处提供,征求重点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机电办)意见综合平衡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和理事任期三年,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正、副理事长或理事由单位指派代表担任,但必须是正、副理事长或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一经指定,非因不再担任原职务原因不得更换。其当选条件为:1、摩托车产品出口业绩较好;2、在本区域、各种形式所有制的各类企业中,各种生产、流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3、行业内威信较高;4、积极参与分会活动,支持和承担分会工作,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二)理事会的职责:机电商会摩托车分会成立文件之四61、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2、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3、审议摩托车产品出口同行协议价格议案,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4、审议行业规范、协议、规定等重大事宜议案,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5、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6、审议会员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提案,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7、指导秘书处工作;8、制订、修改理事会内部工作制度;9、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助解决会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10、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会员单位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罚;11、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机电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三)理事会的活动: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原则每年召开二次,根据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单位共同提议,报请理事长批准,可提前、推迟或增加理事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十四条分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分会常设办事机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定,并在中国机电商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一)秘书处的产生:分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机电商会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中国机电商会备案。(二)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机电商会摩托车分会成立文件之四71、召集和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专家组活动;2、及时做好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与沟通。3、检查并推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会议决定的落实工作;4、向会员单位通报摩托车产品对外贸易情况;5、收集分会会员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提案;6、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和大多数会员单位出口实绩,听取会员单位意见,提出摩托车产品出口同行协议价提案,提交理事会审议;7、向理事会提交行业规范、协议、规定等重大事宜提案;8、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草案;9、负责办理摩托车产品实行出口招标的有关具体事宜;10、根据情况适时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论证解决行业带有代表性的问题;11、完成中国机电商会交给的其他任务。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分会会员向中国机电商会缴纳会费,会员不再向分会缴纳。分会可以接受赞助和捐赠,可以有非盈利性的咨询服务费等收入,该费用经中国机电商会同意可用于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的正常支出;第十六条本章程经2003年3月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机电商会核准后实施,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分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