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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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规则  CQC51‐036419‐2009   塑料食品包装容器环保认证规则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Plastic Food Packaging Containers 2009年10月28日发布                                            2009年10月30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本规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规则代替CSC/G2401.1-2004,CSC/T2401.1-2004。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于洁王宗挺CQC51-036419-2009塑料食品包装容器第1页共8页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食品包装用塑料制品的环保认证。适用的产品范围为:与食品接触的塑料薄膜、包装袋、容器。包括:与直接食用物品或调味料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材质用聚氯乙烯、聚碳酸酯、聚乙烯、聚苯乙烯、三聚氰胺、聚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尼龙塑料等制成。2.认证模式塑料食品包装制品的环保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b.产品检验c.初始工厂检查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获证后的监督f.复审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主要考虑抽样),产品检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步进行。3.认证申请按认证单元申请认证。申请环保认证的塑料食品包装制品应首先满足相应的产品标准,塑料食品包装制品所用的原材料需满足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和认证要求。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见产品描述)。3.1认证单元划分根据塑料食品包装制品在安全环保方面的特性,按如下原则进行认证单元的划分:1)按产品的材质分类,分为:聚氯乙烯类制品、聚碳酸酯类制品、聚乙烯类制品、聚苯乙烯类制品、三聚氰胺类制品、聚丙烯类制品、聚偏二氯乙烯类制品、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类制品、尼龙塑料类制品、丙烯腈-苯乙烯(AS)类制品、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类制品2)同一类别的产品中,如所用的主要原料或生产工艺不同,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3)生产厂(场所)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3.1.2关键原材料塑料食品包装制品的关键原材料包括:产品的主要原料和添加剂,以及他们的配比,还有印刷用油墨。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3.2.1申请资料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c.塑料食品包装制品产品描述(CQC51-036419.01-2009)3.2.2证明资料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时)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c.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d.生产许可证、CCC证书(如有)e.其他需要的文件CQC51-036419-2009塑料食品包装容器第2页共8页3.2.3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4.产品检验如企业申请认证的产品有符合如下条件的检验报告,则本产品可免检:a、检测单位为具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权威机构;b、须是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的检验报告(如中间停产超过半年,则需提供1年以内的报告);c、此报告必须涵盖本规则中要求的检测项目4.1样品4.1.1抽样原则CQC抽样人员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抽样地点:认证中心安排人员在申请方、生产厂点(场所)的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房、销售中转库房或市场中合格产品中进行抽样;抽样基数:认证产品的抽样基数为0.5吨;样品送检:抽样后,申请方应在15天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4.1.2样品数量塑料薄膜,随机抽取一个批次,每批随机取10捆,每捆剪取50cm×50cm尺寸1张,共十张;塑料成型品及塑料薄膜袋,随机抽取一个批次,随机抽取10件,容量少于500ml时,抽取20件。样品一半供检测用,另一半在申请人处保存两个月。4.1.3样品及资料处置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4.2产品检验4.2.1依据标准、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见附件1《塑料食品包装制品检验依据标准及检验方法》4.2.2产品检验时限一般为25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4.2.3判定如果质量指标、材料环保的检测出现某个或某几个检测项目不符合要求,允许进行一次整改,然后重新进行检验。对于整改不会影响的合格项目可不再检验。如果整改后全部检测项目符合要求,则判定该产品符合要求。此种情况,应在获证后适当时安排监督检查。4.2.4产品检验报告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4.3关键原材料要求关键原材料详见塑料食品包装制品描述(CQC51-036419.01-2009)。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原材料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抽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方可使用。5.初始工厂检查5.1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CQC51-036419-2009塑料食品包装容器第3页共8页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环保指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安全环保指标的关键部件/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现场确认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力资源(人员能力)情况。对包装用耐压容器,检查员要现场验证证明材料,确认其耐压性能是否符合或超过相应国家标准。5.1.1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检查按CQC/F003-2009《轻工纺织建材类产品环保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5.1.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标识和包装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所用材质(种)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有害物质含量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的描述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4)若涉及多个系列产品,则每个系列应至少抽取一个单元做一致性检查。抽取1种型号规格。5.1.3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4人日。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CQC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6.2认证时限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3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6.3认证终止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认证,需重新申请认证。7.获证后的监督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7.1监督检查时间7.1.1监督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QC51-036419-2009塑料食品包装容器第4页共8页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7.1.2监督检查人日数工厂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为2人日。7.2监督检查的内容CQC根据CQC/F003-2009《轻工纺织建材类产品环保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2、4、5、6、7、11、13及CQ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003-2009中规定的适用的所有项目。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7.3监督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7.4监督抽样年度监督时应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检验,如工厂能提供符合4.2.2规定要求的检测报告可不进行抽样检测。样品应从获证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1种规格样品。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同第4章。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如果抽样检验不合格,允许工厂整改,工厂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CQC重新抽样,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监督检验不合格。7.5结果评价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9.3规定执行。8.复审工厂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复审申请,复审程序按新申请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3人日。9.认证证书9.1认证证书的保持9.1.1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9.1.2认证产品的变更9.1.2.1变更的申请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安全/环保/的设计、结构参数、关键原材料发生变更时,及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则检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检验和工厂检查按CQC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CQC51-036419-2009塑料食品包装容器第5页共8页9.2.1扩展程序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原则上,应以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9.2.2样品要求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第4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试验。9.3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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