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荣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新荣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社社区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新乡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全社区各类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是指社区单位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第二章志愿者招募志愿者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一、志愿者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二、志愿者组织可深入社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第三章志愿者注册建立全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二、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各系统、各类志愿者组织现有的注册管理系统的作用,建立对接机制,与全社区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实现有效对接。第四章权利与义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七)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八)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九)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五章管理与服务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社区、团组织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社区域内志愿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和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并进行业务指导;依托社区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一)鼓励志愿者使用全社区统一的标识,提倡各类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佩戴以全市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二)注册机构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新注册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是卫滨志愿者,为使我们的国家和城市更美好、人民更幸福、环境更安全,我要团结身边的人,投身其间。面对需求,我要行动。我承诺,我将竭尽所能,参加公益活动,帮助困难人群,真诚关怀有需要的人士,为他们带来温暖。”(三)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或授权的有关单位、机构、组织负责,对于普通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对于骨干志愿者可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重点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五)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记录,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六)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返还服务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可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七)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八)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要求有关服务对象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九)志愿者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由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十)志愿者可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志愿者组织应当发挥志愿者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实现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和群众接受志愿服务的便利化。(一)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志愿者组织对本地社区、本系统、本行业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在调查评估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领域的日常需求,关注弱势群体。按照“服务对象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提出志愿服务需求计划,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吸引志愿者广泛参与。依托“卫滨团委”网站,建立全社区统一的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和服务对接平台。(二)鼓励志愿者根据自己的特长和意愿,组成项目小组,根据需求计划自主认领服务项目,在各类志愿者组织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调配下,为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实现志愿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三)认领项目确定后,各项目小组要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设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服务项目的总体目标、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评估监督等要求,并按照项目方案分步组织具体实施,保证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四)志愿者组织要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化建设,巩固传统项目,拓展创新项目,做好项目的方案策划、服务承接、资金筹集、公关宣传、督导评估、总结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打造优质服务品牌,逐步开发一批符合实际、社会所需、效果明显、影响广泛的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式的志愿服务项目库。(五)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第六章志愿者奖励建立全社区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认定其为社社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同时在团社区委网站进行标注和宣传。(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200小时、500小时的,可分别认定为“社社区一星志愿者”、“社社区二星志愿者”、“社社区三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对其进行注册的志愿者组织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定期报社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备案。(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可认定为“社社区四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具有社社区志愿者联合会团体会员资格的注册机构认定,认定结果定期报社社区志愿者联合会备案。(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可认定为“社社区五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社社区志愿者联合会认定。建立全市志愿者奖章授予制度。根据志愿者注册以后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与绩效,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奖章获得者佩戴相应标志,同时在卫滨团委的网站进行标注和宣传。(一)志愿者自获得“社区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一定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铜质奖章评选。(二)志愿者自获得铜质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较大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较大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银质奖章评选。(三)志愿者自获得银质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金质奖章评选。(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1年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上述级别奖章。(五)奖章授予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一)社区团委和社区民政部门、志愿者联合会(协会)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具体组织开展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志愿者工作突出贡献集体与个人等评选表彰。(二)引导和鼓励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的项目及结果应按相关程序报社社区志愿者联合会备案。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通过组织疗养休养、免费体检等方式对优秀志愿者进行慰问和奖励。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典型事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团社区委和社区民政局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