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本场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组织机构第一条为保证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管理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有效执行,推动渔业生态健康养殖,我场专门成立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第二条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及水产技术指导员等人组成。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三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第四条定期检测养殖用水水质,水质保持“肥、活、嫩、爽”,水色保持黄绿色或茶褐色,透明度保持在25-35cm。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水质标准。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五条养殖区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六条严格按照制度的《无公害水产品健康养殖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建立池塘档案。生产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水产养殖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操作规程和措施落实到位。第七条积极进行水质监测工作,做好养殖区周围环境治理,防止有污染源排入。第八条养殖生产应当配置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试纸、设备。养殖使用的苗种应严格遵守国家苗种养殖规程。第九条所放养的苗种须经检疫、检测合格,保证苗种体质健壮,规格整齐,符合相关质量要求。第十条销售养殖的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一条水产品捕捞时应注意捕捞器具的安全卫士,捕捞器具、鲜鱼运输设备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第四章水源地保护基本措施第十二条通过在保护区域边界设立生物或生物隔离设施,也可以设醒目的警示牌,禁止在该区域放牧、排污或进行污染水质的活动。第十三条通过采取技术生物和生态工程技术,对保护区的周边,环岸环境进行改善,减缓水土流失,改善生态体系和环境质量。第十四条积极配合水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若出现异常情况,启动相应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确保该区域水质安全。第十五条该区域水体应主动接受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检测第十六条本措施由本场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