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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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制度InternationaleconomicsandtradeLegalSystem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制度01第一部分国际货物买卖02第二部分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03第三部分国际贸易支付04第四部分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第一部分国际货物买卖第一部分国际货物买卖1234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定义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二)判断标准在判断某项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其判断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营业地,而不是其国籍。(三)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四)标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这里所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其他权利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与提供劳务的交易。返回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定义当事人判断标准标的ABCD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营业地,而不是其国籍法人or自然人货物及有形动产2、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A)协议约定choiceoflawclauseB)法律冲突规则ruleofconflictoflaws大陆法国家中国英美法国家单行法规的形式如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现纳入《合同法》中)(1)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2)作为民商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2)各国有关法律(3)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964年1980年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个公约”04(4)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A)国际商会(ICC)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INCOTERM)(“一个惯例”)B)国际法协会在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C)《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一个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缩写INCOTERMS)一个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简称CISG)返回E组F组C组D组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一个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内陆交货合同)(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装运合同)(到货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总趋势D组C组F组E组从E组到D组,卖方义务负担逐渐加重,而买方义务负担则逐步减轻。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交货风险转移卖方义务买方义务FOB(FreeOnBoard装港船上交货)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买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自船舷转移。交货风险转移卖方义务买方义务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运费)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交货风险转移卖方义务买方义务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运费。交货风险转移卖方义务买方义务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案例1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案例分析:返回1.适用范围和总则SPHEREOFAPPLICATIONANDGENERALPROVISIONS2.合同的成立FORMATIONOFTHECONTRACT3.货物销售SALEOFGOODS4.最后条款FINALPROVISIONS全文共有101条CISG一个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缔约国——73个(除英国)中国——1981年9月30日签署——1986年12月11日核准同时提出两项保留:第一条第(1)款(B)、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Article1(1)ThisConventionappliestocontractsofsaleofgoodsbetweenpartieswhoseplacesofbusinessareindifferentStates:(a)whentheStatesareContractingStates;or(b)whentherules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leadtotheapplicationofthelawofaContractingState.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Article11:Acontractofsaleneednotbeconcludedinorevidencedbywritingandisnotsubjecttoanyotherrequirementastoform.Itmaybeprovedbyanymeans,includingwitnesses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依据公约的内容和特点、我国所作的保留,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国公司与该公约的缔约国(除匈牙利外)的公司签订的合同如不另行做出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的事项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直接适用),发生纠纷和诉讼亦得依公约处理。例如:1998年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诉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上诉案,因双方没有约定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我国和美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了公约的有关规定审理此案。我国公司和非缔约国公司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能直接适用,除非他们选择了公约作为合同准据法。例如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阿里山的海湾资源有限公司与杭州杭钢对外经济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因当事人选择了公约作为准据法,依公约规定判决了此案。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现在适用新《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在我国外贸业务中,有两种主要的成立方式:由双方当事人以对话的形式直接谈判成交;由双方通过信件、电报与电传等通信传媒达成交易,即所谓函电成交。根据中国外贸企业的习惯做法,双方以函电方式达成协议以后,中方还要提出一式两份的销售确认书(ConfirmationofSale),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才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这种销售确认书实质上是一份简单的书面合同。广州某进出口公司与墨西哥某进口商有着多年的贸易伙伴关系。以往双方间都是以传真的方式来下订单或签署贸易合同。1999年5月,墨西哥公司给广州公司发来一份传真,要求订购一批牛仔布,并列明了价格、规格、质量要求、装运时间及支付方式等,广州公司以电子邮件回复墨西哥公司,表示将按所列条件供货。后由于与广州公司合作的牛仔布制造厂家因涉及诉讼被法院查封原材料,无法生产,导致广州公司无法供货。墨西哥公司提出要求广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广州公司则认为电子邮件并不能构成书面合同,因而贸易合同未成立,因此也就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双方遂形成纠纷。问题一:该纠纷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来处理?问题二:电子邮件是否属“书面形式”?本案中贸易合同是否已有效成立?案例中国和墨西哥均为CISG的成员国。根据CISG适用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的营业地分处在不同的成员国之内,CISG将自动适用于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非双方明确约定排除CISG的适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应适用某国法律也未排除适用CISG,CISG应自动适用,即我们应适用CISG的相关原则来解决本案的纠纷。案例分析依CISG第13条规定,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该条未提及电子邮件。电报和电传是以电子方式来传送信息,电子邮件则是以数据交换来传送信息,但它们有着共同的特点,即其内容都可以有形地表现出来,符合“书面”的特性,因此普遍认为电子邮件可以构成书面合同。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合同法》在第11条就明确规定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数据电文属于书面形式。CISG第13条之所以未提及电子邮件主要是因为CISG订立之时(1980年)电子邮件还没有被广泛应用国际商业领域。综合以上分析,结论是:广州公司以电子邮件予以承诺是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一种方式,构成有效的贸易合同。广州公司未能履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IF…?案例分析本案中,如果广州公司当时是以电话方式口头回复的,法律后果将完全不同。CISG第11条虽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甚至可以用人证来证明。但其第12条又规定,若成员国对第11条有保留,则第11条可以不适用。CISG第96条则规定如果一个成员国其国内立法要求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可以对第11条予以保留。我国于1988年加入CISG时国内立法仍要求涉外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故当时我国已声明不受第11条的约束(墨西哥国则无任何保留)。因此本案中如果广州公司当时是以电话方式口头回复墨西哥公司,则依据我国对CISG第11条的保留声明,贸易合同尚未有效构成,因此广州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分析公约的适用范围1、购买私人、家庭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劵、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公约》适用的六个例外6、电力的销售提问:在同外商签订合同时,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应当适用哪一个?1、国际公约只在成员国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分别在我国和其它缔约国成员的,合同自动适用《公约》。2、国际公约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有保留条款。中国在提交《公约》核准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第一条(b)款是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及相关条款,是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符合中国对于《公约》的保留条款情形的,则不受公约约束。3、如果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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