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伟峰公诚管理咨询公司招标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7号令要点解读27号令综述1.严格遵循上位法,修改了与《实施条例》相冲突的内容,《实施条例》已明确的内容在新办法中很多都不再重述,对部分条款做了补充和细化,增加了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规定,例如集中招标、集中资格预审等的规范要求。2.实施信息化管理,规定工信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管理,要求招标人选取评标专家、自行招标备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应当在该平台上操作(从功能上看,该平台兼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部分功能)。3.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开展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4.在《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明确的罚则基础上,细化了部分法律责任,但是降低了罚款的金额。5.统一了否决投标和废标的标准用语。取消了相关规定1.取消了“勘察、设计、监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规定2.新令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通知,新办法取消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相关规定。3.新令取消了旧令在开标现场宣布废标的条款,使评标职责完全回归到评标委员会。3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当众被宣布为废标:(一)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或者无投标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的;(二)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者无联合协议书的;1.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41.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5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解读:本条是对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相对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通信工程包括的内容删除了“装修”、“修缮”的字眼,与通信工程有关的货物,增加了与通信工程有关的服务,增加了“施工”字眼。1.3细化了邀请招标的条件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62.1多标段中标问题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7多标段兼投不兼中的处理方法:(应用较多为每一、二种)第一种:在投标函中自行声明如:本投标人同时参加本项目Ⅰ标段和Ⅱ标段的投标,如有幸同时排名第一,我公司愿意选择第Ⅱ标段中标,同时放弃第Ⅰ标段。第二种:招标文件中约定选择顺序如:投标人同时排名第一的情况下,按照Ⅰ、Ⅱ、Ⅲ、Ⅳ排列顺序在前的原则进行选择。即如果某投标人在Ⅰ和Ⅳ标段中同时排名第一,则只能选择Ⅰ标段中标,同时放弃第Ⅳ标段。第三种:优先选择报价高的标段中标即哪个标段报价高选择哪个标段中标。第四种:按中标价合计最低的原则选择即投标人中标价与其放弃中标的标段第二名报价合计最小,因为其放弃标段的第二名将递补成为该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2.2集采招标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8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第三十五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2.3框架招标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92.4资格审查的细化规定10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预审公告;(二)申请人须知;(三)资格要求;(四)业绩要求;(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2.5标准文本的内容要求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详细规定了、或者、和等应当载明的具体内容,要求对等内容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避免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随意更改或者使用未载明的标准、方法或者条件,促进招标过程透明和公开。11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2.审查标准和方法3.评标标准和方法4.中标条件2.7归档要求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文件;(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三)评标报告;(四)中标通知书;(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123.1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的细化规定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13解读:并非所有的招标项目,招标人都有必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实地踏勘,对于采购对象比较明确如货物招标,往往就没有必要进行现场查勘;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应安排在截止之日后,不得分开组织潜在投标人分批次踏勘项目现场,必须统一组织安排。2.6评标标准公布的相关规定新令分别规定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评标标准的一般内容,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14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第二十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3.2开标的细化要求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153.3评标专家抽取要求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163.4评委评标分组和分工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17第三十五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3.5新令明确有效投标人数不足3个,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第三十四条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183.6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处理第三十三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