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WTO免责例外与规定第一节:WTO免责规定•WTO免责机制的产生背景•(一)WTO免责机制是实现WTO宗旨和目标的要求•WTO的宗旨是“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保护和维护环境”。WTO免责条款的出现,可以说是WTO为了实现自身宗旨的需要,也是实现目标的制度体现,以GATT第18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为例,该条规定,允许经济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并且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成员方背离第18条的相关规定,援用国可以通过制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提高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特定产业的建立和发展,这就符合WTO“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需要相称”的要求。•(二)国际法中的“祖父条款”是WTO免资机制产生的法理基础•1948年,GATT是经《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而生效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第一条规定:“在不违背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该协定的第二部分。”换言之,如果国内法的规定与GATT第二部分GATT的第二部分为实体性规则)的规定相违背,则可以作为免责依据,国内法优先适用,这就是所谓的“祖父条款”待遇。“祖父条款”在协调成员方的国内立法与GATT的有关义务的冲突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从而使各成员方在保留现行国内立法的前提下,充分地履行GATT的义务。•(三)WTO免责机制是各国经济利益冲突的必然产物•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这一直为国际社会所公认。任何国际契约都是各签署方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WTO免责条款是国家主权原则和贸易自由化原则协调的结果。二、WTO免责机制的含义与意义•(一)WTO免责的含义•所谓“免责”,广义上是指对各个国家(或地区)在国际贸易中实际应对能力的不足,允许主权国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适当保护的规定;而狭义的理解,则是对于国际贸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区或国家,在履行WTO义务方面予以回避和豁免。•(二)WTO免责的作用和意义•WTO的宗旨是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从这一点可以看出,WTO免责机制的作用之就体现在当国家之间发展出现不平衡的时候,予以某些国家或地区一定的义务豁免和关税优待等权利,以达到使世界贸易趋于平衡的目标。WTO免责机制也体现了WTO的优越性。WTO从GATT中汲取了大量经验,免责机制保证了WTO体制的整体性,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作为解决世界贸易不平衡问题的手段,免责机制的价值在于发现贸易不平衡问题并加以解决,因而在践上具有重大的价值。三、WTO免责的构成和主要内容•(一)WTO免责的构成•在WTO中,开放市场的目的是为国内外产品和服务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成员方确有某种原因或困难而无法履行先前所作承诺的情况下,WTO允许成员方合法中止或终止履行WTO所规定的义务以及该成员方所作的承诺。由于WTO的契约性质,中止或终止履行WTO义务和市场开放承诺的成员方,须与受此举影响的其他成员方协商谈判,并提供相应补偿,以保持各自权利义务的平衡。具体来说,在WTO框架下,免责主要分为紧急限制进口措施(保障措施)、保护幼稚产业措施、国际收支限制措施、有关承诺修改或撤回及义务豁免等。(二)WTO中免责条款的主要内容•1、紧急限制进口措施•2、保护幼稚产业措施•3、国际收支限制措施•4、有关承诺修改或撤销•5、义务豁免案例见课本P345-353第二节:WTO例外规定一、WTO例外规定产生的背景•例外制度是关贸总协定的重要法律制度。世贸组织多边规则的法律框架是由若干规则和一些例外规定所构成的,有关“例外”的条款及其文字是“原则”规定的两倍以上。所以,人们又把“例外规定”称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吴活适用原则”,即在坚持原则的同时,承认各缔约方的差异,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例外的待遇。总协定中的各项义务几乎都可以通过例外得到暂停、修改,甚至取消。一项自由贸易原则的后面,紧接着就是一项准许贸易限制的例外条款。这种现象是总协定体系的一大特色,是由总协定构成的客观情况所决定的:总协定缔约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经济制度也存在差异,只有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实用性,才能使缔约方政府最大限度地承担总协定所规定的义务,才能使总协定在复杂的局面和各方的压力下生存与发挥作用。这种现象反映了总协定体系内两种相反的目标之间的内在联系:一方面,各国政府对放松与取消贸易限制义务的承诺;另一方面,各国政府希望保持一定的机动余地,以使它们能够在经济形势需要时通过实行限制性措施来保护国内市场,为了确保例外条款不致危及总协定的自由贸易体制,总协定规定了援引例外条款须遵守的基本规则。二、WTO一般例外规定•(一)WTO一般例外的含义•一般例外”指授权一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被允许背离WTO的相应义务保护自身利益的相关条款。WTO一般例外为各成员为维护本国的经济安而背离其义务开辟了“免责”通道。但是,这些“通道”不能破坏多边贸易体制其推动的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总体目标。•(二)WTO一般例外的主要内容•1.货物贸易领域的一般例外•WTO有关货物贸易的规则,各成员方都必须执行。但是,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按照这些规则办事,则所有的缔约方都会面临难以应付的问题,就连发达国家也不例外。如许多国家同时向某个发达国家出口同类产品,则该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必然会受到严重冲击,从而造成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因此,WT的相关文件在制定上述规则时,还作了例外规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了可以免除成员义务的10种一般例外措施,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国际收支平衡例外•(2)新兴产业保护例外•(3)对于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4)发展中成员方例外•①最惠国待遇•②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③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④海关估价。2.服务贸易领域的一般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成员方在不对其他成员构成线视,或不叼服务贸易变相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如下一般例外措施:为维护公共德所必需的措施;为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但只有在社会的某一根本利益受到真正和足够严重的威胁时才可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施:为保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不冲突的国内法的执行而采取的施,包括阴止欺骗,欺诈行为的措施;处理服务合同违约后果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有关的个人隐私的措施;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机密性的措施,以及有关安全的措施;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措施;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措施。•如何支持发展中成员服务贸易的发展是WTO的一项重要工作。《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上述规则对发展中成员方亦有约束力,但这些成员执行有关规则时享有特殊优惠,其中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以下方面:•(1)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2)公布法律法规时限例外。•(3)服务出口补贴例外。•(4)服务贸易自由化例外。3.知识产权保护领城的一般例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规则和专项规则,对所有WTO成员方都有约束力,因而是必须遵守的规则。但在遵守共同规则的前提下,也允许有各自的灵活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例外规则主要体现在•(1)知识产权保护一般规则的例外规定•①国民待遇例外•②最惠国待遇例外•③透明度例外•④安全例外•(2)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规则的例外规定•①版权保护的例外•②商标权保护例外•③地理标识权保护例外•④工业设计权保护例外•⑤专利权保护例外•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有权保护例外•(3)各类型成员实施《TRIPS协定》的期限例外•①发达国家•②发展中国家•③经济转型国家•④最不发达国家三、WTO安全例外规定(一)WTO安全例外的含义•《GATT1994》第21条的《安全例外》规定: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方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WTO成员的以上三项权利,前两项涉及国家安全,第三项涉及国际和平。•《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14条对安全例外所作的主要规定如下:不得要求任成员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不得阻止任何员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按照规定,WTO成员如采取的上述行动终止,应尽可能充分地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以便于理事会对该成员采取上述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及时的了解。(二)WTO安全例外的主要内容•1.农产品贸易的例外规定•(1)农产品市场准入例外•(2)农业的国内支持例外•(3)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①农业的国内支持例外•②农产品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例外•(4)农产品进口非关税措施例外•2.纺织品与服装的例外规定•(1)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产品范围例外•(2)特定产品进口数量例外•(3)对小量出口国的例外•(4)依赖羊毛产品出口的发展中国家例外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例外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关规则对所有的成员都有约束力,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也允许其有灵活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适用协议规则之间相互抵触例外•(2)紧急案件的争端解决时限例外•(3)发展中国家成员例外•①破商•②专家组的组成•③磋商期限•④一个或多个争端方为发展中国家成员•⑤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4)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程序例外。在涉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争端解决程序的所有阶段,有关方面应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情况。案例见课本P364-367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