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协商议事制度1、成立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社区主任、书记;委员会成员:居委会副主任、居民代表、流动人口代表、社区民间组织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驻区社会单位代表、社区民警等。2、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议事、监督、协商的作用。3、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根据社区党委的提议,或根据协商议事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的提议,召开会议讨论、审议、协商社区管理、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并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4、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5、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每年底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和审议社区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对下年度社区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6、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通过决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过半数以上成员赞成方为通过。7、协商议事形成的会议决定、决议等记录,存入居委会社区建设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