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法第一条本社定名为合作社,社址设在,第二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第三条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为社员供应所需生产资料,如: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至网上交易等服务。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第五条本社创建资本总额【*】万元,分为【***】股份,每股【***】元,其中【***】入股【***】万元(【***】股),社员入股【**】万元(【***】股)。第六条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第七条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社员第八条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第九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社员的义务: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管理机构第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第十六条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人,任期为【***】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临时召开。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第十八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第二十条监事会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人,任期【***】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财务和盈余返还编辑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第二十二条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第二十三条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第二十四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六)社会捐赠款;(七)其他资金。第二十六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第二十七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第二十八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第二十九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第三十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日常办公费用;(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第三十四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第三十五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根据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终止清算第三十八条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第三十九条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第四十条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