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信息加入: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时间:2012-11-5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管理,增强行业自律、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的可靠性和权威性;同时保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以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10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鉴定员)资格考试、核准、证书发放、执业注册和年检、继续教育培训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二章证书制度第四条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员必须持《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执业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执业注册证书》)。第五条《资格证书》实行考试制度,凡经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核发;《执业注册证书》实行注册制度,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安全鉴定从业人员,可向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申领《执业注册证书》。第六条《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为持证人所使用,证书不得转借、租用、转卖给予他人或单位使用。第七条《执业注册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经本协会年检后有效。第三章资格考试和发证第八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负责组织本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试发证工作。第九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考试:(一)取得结构工程或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其他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建筑工程(岩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矿井建设、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建筑学、工程力学,以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4年;(二)取得结构工程或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其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三)取得结构工程或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硕士或以上学位,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其他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第十条凡考试合格,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资格证书》:(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三)被吊销鉴定员资格证书须满五年以上的;(四)符合其他相关要求的。第十一条申请办理《资格证书》需提交以下资料:(一)《资格证书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字;(二)申请人小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各一份;(三)领取证件时需携带以上证件的原件复核。第十二条协会应当自收齐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资格证书;若不予颁发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四章执业注册第十三条凡已取得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核发的《资格证书》、年龄为70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必须进行执业注册登记,领取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核发的《执业注册证书》。第十四条申请鉴定员执业注册登记的,须为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办理《执业注册证书》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执业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字后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二)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核发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三)申请注册人员小一寸近期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四)鉴定人员与聘用单位劳动合同书、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需携带原件核对);(五)达到本规定学时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初次持《资格证书》在一年内申领的可免);(六)其他相关要求。第十五条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执业注册证书》;若不予颁发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发生工作变动,须办理《执业注册证书》变更注册登记。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由申请人填报《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变更执业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字后经新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二)提供原聘用单位离职证明;(三)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核发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所持的《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四)申请变更注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五)鉴定人员与新聘用单位劳动合同书、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需携带原件核对);(六)满足本规定学时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七)其他相关要求。第十七条鉴定人员离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并且不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须由其所在的单位收回其本人的《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执业注册证书》交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注销。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持有《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的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不得兼职多个单位;(二)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鉴定项目;(三)在做鉴定业务时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客观公正;(四)注册鉴定人员须在鉴定文书中签名,署明执业注册证号并承担相应责任;(五)严格执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遵循房屋安全鉴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七)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第十九条鉴定人员损坏或遗失《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的,由该鉴定员向协会申请换领或补发。申请换领或补发证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换领或补发个人申请书、单位证明;(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三)《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损坏原件,收回损坏件;(四)小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执业注册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未通过年检的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办理执业注册年检时须提交以下证明资料:(一)填写《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执业注册登记年检记录表》一份;(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效继续教育证明;(三)《资格证书》原件及《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对于提交材料不全的,协会予以退回,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办理人补充材料。第二十一条鉴定人员应定期参加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分。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应当把鉴定人员参加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记录在《执业注册证书》中。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执业注册证书》年检:一、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参加年审的;二、接受由本协会组织的职业继续教育的学分少于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三、没有到鉴定现场而在鉴定报告书的鉴定人签名栏目上签署鉴定人姓名两次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鉴定人员《执业注册证书》。(一)违反职业道德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情形有多种)或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的技术错误,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协会专家委员会调查属实,一年累计两宗以上(含两宗)的;(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三)《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转借、租用、转卖给予他人或单位使用,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纪律与检查部查证属实的;(四)连续两年没有参加年检或年检不通过的。第二十四条凡被注销《执业注册证书》的,五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领取《执业注册证书》。第二十五条年检情况、执业记录等信息由协会定期在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因鉴定人员个人或所在单位原因,或违犯本规定的,造成《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失效、作废的一律由所在单位收回,交由协会注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其它事宜,由协会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0日修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