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登记表企业(公司)名称住所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四、仅将该场所作办公用途使用,不进行生产、加工、娱乐、医疗、网吧等限制项目使用,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或有居民投诉,自愿无条件搬迁该场地。房屋所有人签章:房屋使用人签章:年月日注:1.“房屋所有权人”是指该房屋的权利人(即业主);“房屋使用人”是指具体使用该房屋作为企业(公司)住所的个人或单位;“签章”是指个人签字,单位盖公章。2.设立登记时,房屋使用人签章处由全体股东签章;变更登记时,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公司)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关于同意将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的证明现深圳市联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6栋1306室的房屋作为住所(办公用途)。该房屋设计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公司(企业)住所,该公司不进行生产、加工、餐饮、娱乐、医疗、网吧等限制项目使用,不扰民,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或有投诉,无条件搬迁该场地。以上事项已经本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