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国资发群工[2006]21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6.03.03【实施日期】2006.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唯一标志】75437【全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相关资料:部门规章3篇地方法规1篇)各试点中央企业: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三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第三章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第七条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第八条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第九条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第四章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第十条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十一条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参加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第十二条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第十三条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第十五条职工董事应当参加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定期到职工中开展调研,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履行董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职工董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职工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职工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第五章职工董事的任期、补选、罢免第十八条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职工董事的劳动合同在董事任期内到期的,自动延长至董事任期结束。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职工董事因故出缺,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补选。职工董事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罢免职工董事的权力由职工大会行使。职工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二)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五)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的;(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罢免职工董事,须由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事项时,职工董事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第二十四条罢免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罢免职工董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第二十五条罢免职工董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决议经公司党委(党组)审核,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试点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