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条为有效迅速地处置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重特大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发展,加强对处理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引起的人民群众伤亡、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及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本企业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人身安全和重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三)锅炉爆炸事故;(四)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五)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第三条企业一旦事故发生,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处理系统,统一组织实施。事故预防的责任落实第四条公司使用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各使用单位建立预警机制和预防机制。1、公司制定、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2、公司加强安全检查,适时进行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预防事故发生。3、公司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杜绝、消除违章操作和错误操作,有效避免和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4、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定期维护保养、依法安排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状态完好,建立和不断完善自身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培训、定期演练,提高实战抢险的能力,有效遏制事故发生。5、公司按时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l00%,保证对检验中提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率达100%。事故指挥系统及救援队伍第五条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公司安全部。事故报告及联系电话为:第六条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后,下设:l、现场协调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2、抢险救灾组:应由相关专业人员所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置,防止已发生事故进一步扩大。如遇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泄漏,危及周围群众生命健康的,要及时组织群众撤离。3、警戒保卫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事故现场,严格防止发生新的伤亡事故。4、通讯联络组: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保证与各协作单位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5、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救护,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药品的供应。6、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急需物资、器材、装备、药品;运送现场抢救人员,输送和疏散现场其他人员。7、后勤保障组:负责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第七条应急救援队伍应遵循下列工作原则:l、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一切工作以事故应急救援为优先。得到紧急救援的指令后,有关人员应立即携带相关的救援装备,赶赴事故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2、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救援人员自身安全,所有参与救援的人员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平时应开展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培训,熟练掌握各种应急救援设备、仪器的使用方法,研究探讨各类事故所应采取的救援措施,并适时开展模拟训练和演练。事故报告制度第八条事故紧急报告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及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及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在知情后,应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报告。2、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出事地点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当立即逐级上报。3、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同时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必要时,应请求政府启动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九条事故紧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时问(年、月、日、时、分);3、事故发生地点;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5、事故类别;6、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7、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第十条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应当将下列内容续报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事故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初步原因;2、事故处置和紧急救援情况;3、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应急救援第十一条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领导或业主应当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地点积极参与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第十二条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像、拍照,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三条未发生人员死亡但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及爆炸、泄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指派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第十四条救援工作纪律。各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应立刻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地应急救援。如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