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细化·创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学习体会张柱庭序:《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概况一是制定概况起草于2004年,2011年2月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共6章77条。二是《条例》性质是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第56条,主要立法权限是:(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结论:补充·细化·创新第一部分:总则和附则总则共9条,附则3条。主要规定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目的与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主体法律地位以及责任,四是基本原则;五是生效与废止。一、关于立法目的与依据(一)为什么叫“保护”,不是“管理”1、如果是《公路管理条例》可能会变成了公路法的实施条例,容易和已经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交叉,而且可能变成1987年《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2、这次主要解决路政管理和养护的问题,其中规划、建设中涉及到保护的也有一部分,因此是保护的专门法规。路政本质是保护,养护也是保护的一个方面3、如果是《路政管理条例》容易变成《路政管理规定》的升级版本一、关于立法目的与依据(二)为什么加“安全”两个字1、2004年立项时的背景,决定借鉴《铁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经验2、通过时考虑保护的目标、已经立项名称和政府工作重点,仍然保留“安全”二、适用范围一、不适用1、专用公路2、军事运输适用公路二、参照适用村道三、其他适用三、行政执法主体和执行主体一、行政执法主体(一)政府(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公路管理机构(四)其他二、执行主体(一)公路经营企业(二)养护单位三、行政执法主体和执行主体三、关于授权与委托委托(一)现状(二)交通运输部的态度四、基本原则一、逐步满足需要二、落实责任主体三、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四、公众参与五、废止与生效一、生效二、废止第二部分公路线路共20条,主要是从静态角度规定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公路法基础上明确六个保护区域以及保护方法;二是在六个区域基础上新增加了几个区域。公路法规定的六个区域是:路产三个(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建筑控制区、公路规划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第二部分公路线路一、路产(一)登记(二)线路交叉(三)完善行政许可(四)明确违法行为(五)武装力量参与第二部分公路线路二、建筑控制区(一)划定主体(二)划定原则(三)划定时间(四)划定效力(五)建筑控制区外的管理事项第二部分公路线路三、公路规划控制区(一)《公路法》规定执行中的问题(二)《条例》的补充和细化第二部分公路线路四、公路安全保护区(一)《公路法》规定执行中的问题(二)《条例》的补充和细化第二部分公路线路五、新增加的几个区域(一)危险源安全距离区(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控制区(三)禁止采砂区(四)疏浚作业控制区(五)桥区第三部分公路通行共14条,主要规定车辆动态使用公路的三大问题:超限、运输危险物品、超载遗撒。第三部分公路通行一、超限问题涉及的理论:车辆制造、运输和公路的关系这一理论的答案是一是合法性二是科学性在这个理论基础上确定合力和环环相扣第三部分公路通行(一)生产(二)销售(三)登记(四)改装(五)货运源头(六)设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政府第三部分公路通行(七)路面:公路管理机构1、标志变更义务2、合法超限的许可3、违法的治理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第三部分公路通行二、载运危险物品三、超载遗撒问题第四部分公路养护共12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养护职责的界定;二是养护资质制度;三是养护涉及各方的具体职责;四是突发事件应对;五是公路报废。第四部分公路养护一、养护职责(一)《公路法》规定(二)《条例》的补充第四部分公路养护二、养护资质(一)主要理论职能界定改革和稳定的关系(二)国务院要求(三)主要制度以及适用范围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第四部分公路养护三、养护具体职责(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公路管理机构、经营企业(三)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四)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五)武警交通部队(六)公众责任第四部分公路养护四、公路报废(一)报废原理(二)报废制度第五部分法律责任共14条,主要规定了行政强制、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行政协助制度。第五部分法律责任一、行政强制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