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本市居民住房装修融资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装修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担保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可用于支付家庭装潢和维修工程的施工款、相关的装修材料款、厨卫设备款等。第三条住房装修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住房装修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第五条凡申请住房装修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装修的房屋是自住房屋;(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四)有与装修企业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或与装修材料供应商签订的《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等;(五)在我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住房装修贷款起点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含200万元)。第七条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第八条住房装修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贷款发放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住房装修贷款应填写《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一)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二)借款人收入证明;(三)与装修企业等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四)以抵押或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五)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条我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各项资料后,个人银行部授信调查人员和客户经理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限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第十一条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客户经理应告知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质物或抵押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第十二条发放住房装修贷款时,我行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实施监督。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三条借款人向我行申请住房装修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第十四条借款人以自有财产进行抵押的,我行要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应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其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资产抵押期间,未经我行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第十五条借款人以自己合法拥有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我行个人储蓄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资产进行质押的,我行要与借款人签订质押合同。质押财产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第十六条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保证,我行要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是法人或公民。法人应当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公民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或个体私营企业业主。第六章贷款偿还第十七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15天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我行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第十八条贷款的偿还方式。(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以实行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支用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九条我行扣收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借款人只可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还款。(一)我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若扣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则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扣款账户;(二)借款人到我行营业网点直接偿还。若借人归还逾期贷款则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第二十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我行客户经理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20日之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财产或权利等凭证退还给借款人。第二十一条住房装修贷款不得展期。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我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第七章违约与纠纷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这一的,属于违约:(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三)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资金的;(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的;(五)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重复抵押的;(六)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七)违反本办法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有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一)限期纠正违法行为;(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质押财产,清偿贷款本息;(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二十七条我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贷款,由于我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我行应当按日息万分之四支付借款人违约金。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行所在地法院起诉。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因住房装修质量等与装修企业发生纠纷以及因建材或厨房设备质量等与销售商发生纠纷时,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与贷款行无关。借款人及担保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