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智达顾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则》[CAC/RCP1-1969,Rev.(1997)]人们有权利期望所食用的食品是安全和适宜的,但食源性疾病导致的伤害,甚至带来不幸,则是人们最不愿看到的。当然,食物事故也会带来其它一些影响。食源性疾病不仅会影响到商贸和旅游业,而且会导致收益损失、工人失业甚至于吃官司。食品腐败也不仅会造成浪费并为此付出代价,而且会在商贸和消费者中失去信誉。国际食品贸易和境外旅行的不断增加,带来了重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同时也使得疾病更易于在世界范围传播。从新食品的生产、制作和销售技术的不断发展可以看出,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许多国家人们的饮食习惯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对食品卫生进行有效地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以避免由于食源性疾病、食源伤害和食品腐败给人们身体健康带来的损害及造成经济损失。我们每个人,包括食物种养殖者、加工和制作者、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责任保证食用的食物是安全的、适宜消费的。总则为保证食品卫生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在应用总则时,应根据情况结合卫生操作规范和微生物标准导则来使用。本文件是按食品由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的食品链,说明每个环节的关键控制措施。尽可能地推荐使用以HACCP为基础的方法,提高食品的安全性,达到HACCP体系及其应用导则的要求。总则中所述的控制措施是保证食品食用的安全性和适宜性的国际公认的重要方法。可用于政府、企业(包括个体初级食品生产者、加工和制作者、食品服务者和零售商)和消费者。1.目的食品卫生总则明确可用于整个食品链(包括由最初生产直到最终消费者)的必要卫生原则,以达到保证食品安全和适宜消费的目的;推荐基于HACCP的方法作为提高食品安全性的手段;说明应如何贯彻执行这些原则;为专用的规范提供指导,可能是针对食品链某一环节的需要(如加工过程或作业商品等)面强化该环节的卫生要求。2.范围、使用和定义2.1范围2.1.1食品链本文件是按照食品由最初生产者到最终消费者的食品链制定食品生产必要的卫生条件,以生产出安全且适宜消费的产品,也为某些特殊环节应用的其它细则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因此,具体应用时应结合本文件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导则的内容。2.1.2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任务政府可参考本文件内容来决定如何才能更好地促进总则的贯彻执行以达到如下要求:充分地保护消费者,使其免患食源性疾病或受其它损害,制订政策时应考虑到人的脆弱点或人群特点;确保食品适于人们食用;维护国际贸易食品的信誉;提出健康教育计划,以使企业和消费都了解食品卫生条例。企业应用文件中要规定有关的卫生法规,其目的是:提供安全且适宜食用的食品;通过食品标识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使消费者对食品的信息清晰、易懂;使企业保护其生产的食品不受污染、不变质,并通过正确的贮藏、处理和制作方法避免食品含有病原菌;维护其国际贸易食品的信誉。消费者则应在食用食品时,遵照食品的有关说明并采取适当的食品卫生措施。2.2使用本文件中就有关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问题不仅对其应达到的目的进行了说明,而且还对这些目标的基本原则加以说明。第三部分的内容是有关初级生产及相关过程的。不同的食品其卫生操作的差别可能较大,在这一节里还对根据情况应用卫生管理细则,作为总体的指导。第四和第十部分中制订了应用于食物链销售点以前的总的卫生原则;而第九部分还讲了有关消费者方面的内容,以使消费者认识到自己在保证食品的安全性方面的责任。不可避免会有这种情况,即本文件所包含的某些特殊要求无法应用。在任何情况下,提出的基本问题是:在食品消费的安全性和适用性基础上,什么是必要的和恰当的?文中对什么情况下会提出“哪里必要”和“哪里恰当”之类的问题作了说明。尽管所作的要求基本上是适当的和合理的,但在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的基础上,还是会出现某些不必要也不恰当的情况。要确定某一要求是否必要和恰当,则应对其风险性进行评估,最好是在HACCP方法的范围内进行。这一方法可以使文件中的要求被灵活、合理地应用,以达到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的总体目标。这样做,就充分考虑到各种活动的多样性和在生产食品中可能要冒的各种风险。详细的食品法规中有附加说明。2.3定义为便于本法规的使用,特作如下规定:清洁——去除泥土、残留食物、污物、油脂或其它不应有的物质;污染物——任何有损于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的生物或化学物质、异物或者非故意加入食品中的其它物质;污染——在食品和食品环境带进或出现污染物;消毒——通过化学试剂和或物理方法使环境的微生物数量减少到不能损害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的水平。加工厂——任何进行食品处理的房屋或场所,在房层和场所的范围内都实行统一的管理方法;食品卫生——在食物链的所有环节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所必具的一切条件和措施;危害——在食物链中可能对健康产生有害影响的食品中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子的状态;HACCP——对食品安全性重要危害进行鉴别、评定和控制的一种体系;食品处理者——任何与包装或非包装食品、食品设备和器具或与食品表面直接接触,并因此要遵守食品卫生要求的人;食品安全性——当根据食品的用途进行烹调或食用时,食品不会对消费者带来损害的保证;食品的适宜性——当根据食品的用途,食品可以被人们接受的保证;初级生产——包括食品链的那些环节及其以前的所有生产阶段。例如收获、屠宰、挤奶、捕获。3.初级生产目标:最初生产的管理应根据食品的用途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必要时将包括:避免使用其周围环境可能对食品的安全性构成威胁的场所;采取有效方法控制污染物、害虫和动植物疾病,以使其不对食品的安全性构成危害;采取有效的方法或措施,以保证食品是在合格的卫生条件下进行生产的。理由:是为了减少将危害带到食物链的后期生产阶段的可能性,这些危害可能会对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消费性带来有害影响。3.1环境卫生对周围环境的潜在污染源应加以考虑,尤其是对于最初食品的生产加工,应避免在有潜在有害物的场所进行,否则这些有害物会污染食品使其超出接受的水平。3.2食物源的卫生生产在进行初级生产时,要始终考虑到初级生产活动可能对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产生的潜在影响。在这里尤其要包括识别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被污染可能性较大的特殊点,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污染的可能性,HACCP为基础的方法可能有助于采取这种措施——见HACCP体系及其应用导则。为达到以下目的,生产者应尽可能地实行这些措施:控制由空气、泥土、水、饲料、化肥(对天然肥料)、农药、兽药或其它初级生产中的媒介物造成的污染;保持动植物本身的卫生健康,以避免由于食用这类食品而对人身健康带来的危害,或者对其产品的适宜性带来不利影响;保护食物源使之不受粪便或其它污染。这里尤其要注意对废弃物的有效管理和对有害物质的合理存放。“卫生从种养殖场开始”的行动计划可达到特别的食品安全目的,而且正逐渐成为初级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加以鼓励。3.3搬运、贮藏和运输生产者应各尽其责:应将食品及食品配料与那些明显不适于人们食用的物质分开;以卫生的方法将废弃物处理掉;在搬运、贮藏和运输期间,保护食品配料使其免受害虫或者化学、物理及微生物、污染物或者其它有害物质的污染。还要注意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对温度、湿度的控制和其它控制方法以尽可能合理、实用地防止食品变质和腐败。3.4初级生产中的清洁、养护和个人卫生采用适当的设备和方法以保证:清洁和养护工作能有效进行;保持适当标准的个人卫生。4.加工厂:设计和设施目标:根据食品的生产性质及相关的风险,厂房、设备和设施位置的选择、设计和建筑应能保证达到以下要求:使污染降到最低;厂房、设备和设施的设计与布置应方便养护清洁和消毒,并使空气带来的污染降到最低;表面及材料,尤其是与食品相接触的表面及材料,根据其用途,应是无毒的,必要时还应具有适当的耐用性并易于清理和养护;必要的环节,应配有对温度、湿度和其它控制所需的食品及设施;可有效地防止害虫的进入和隐匿。理由:在设计与建筑中注意创造良好的卫生条件和适当选址,并应有充足的设施,对于有效控制食品危害是必要的。4.1选址4.1.1加工厂在决定食品加工厂厂址时,不仅要考虑潜在的污染源问题,同时也要考虑为保护食品免受污染所采取的一切合理措施的效率问题。加工厂的厂址不能随意选择,在考虑这些保护措施之后,不能将厂址选在有可能会对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构成损害的场所,尤其应注意的是,加工厂通常都远离以下的地方:远离环境遭遇污染的场所及有严重食品污染性的工业活动区;除非有充分的防范措施,否则应远离易受洪水威胁的地方;远离易受害虫侵扰的地方;不要选在不能有效消除固体或液体废弃物的地方。4.1.2设备设备的正确选址与安装主要为了以下目的:可以进行充分地养护和清洁;保证设备运转功能正常,达到预期性能;便于良好的卫生操作,包括卫生监测。4.2厂房和车间4.2.1设计和布局在适当的时候,食品加工厂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良好食品卫生操作的要求,包括防止在食品加工生产中或工序间造成食品间的交叉污染。4.2.2内部结构及装修食品加工厂的内部结构应采用耐用材料牢固建造,而且易于养护和清洁,某些地方还应可以进行消毒。对于某些特殊加工间还应满足以下的条件,这也是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所必需的:根据其用途、墙壁表面、隔板和地面的采用不渗、无毒材料建造;在符合操作要求的高度内墙壁和隔板的表面应当光滑;地面的建造应充分满足排污和清洁的需要;天花板和高架固定结构的建造和最后处理应能尽量减少积尘,水珠凝结及碎物脱落;窗户应当易于擦洗,安装窗户时应尽量减少积尘,必要时还应安装可拆卸可清洗的昆虫防护屏蔽,甚至有时可将窗户固定;门的表面应当光滑、无吸附性并易于清洁,需要时也可以进行消毒处理;直接与食物接触的表面,其卫生条件应具严格要求,而且应经久耐用,并易于清洁、养护和消毒,应采用光滑、无吸附性材料制成,而且在正常操作的条件下,对食品、清洁剂、消毒剂无污染。4.2.3临时的或移动房屋及自动售货机这里所说的房屋和结构物主要是指市场柜台、移动售货、街巷售货车以及帐篷、大篷等处理食品的临时性结构物等。这类房屋和结构物的地址、设计和建造应尽可能合理并切实地避免食品污染和为害虫提供容身场所。在应用这些详细的约束条件和要求的法规中,要对与这些设施有关的食品卫生危害加以全面的控制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4.3设备4.3.1总体要求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和容器(不是指一次性容器和包装)的设计与制作应保证在需要时可以进行充分的清理、消毒及养护,以使食品免遭污染。设备和容器应根据其用途,用无毒材料制成,必要时设备还应是耐用的可移动的或者制成可以拆装式的,以满足养护、清洁、消毒、监测的需要。例如方便虫害检查等。4.3.2食品控制与监测设备除4.3.1中提出的总体要求之外,在设计用来烹煮、加热处理、冷却、贮存和冷冻食品的设备时,应从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出发,使设计的设备能够在必要时尽可能迅速达到所要求的温度并有效地保持这种状态,在设计这类设备时还应使其能对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还需要对温度空气流动性及其它可能对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有重要影响的特性进行监控。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消除有害的或非需要的微生物,或者将其数量减少到安全的范围内,或者对其残余及生长进行有效控制;在适当的情况下,可对在基于HACCP计划中确定的关键限值进行监测;能迅速达到有关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所要求的温度及其它必要条件并能保持这种状态。4.3.3废弃物和不可食用物质的容器盛装废弃物、副产品和不可食用或危险物质的容器应具有特殊的可辩认性,且结构合理,适当之时,应用不渗漏材料制成。用来装危险物质的容器应当能被认出,而且适当情况下,可以锁上以防止蓄意或偶发性食品污染。4.4设施4.4.1供水饮用水供水系统应配有适当的存贮、分配和温度控制设施、在需要的时候就能提供充足的饮用水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饮用水应当达到世界卫生组织(WHO)最新出版的《饮用水质量指南》中所规定的标准,或者高于该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