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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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甲方(用工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乙方(派遣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合作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内容。第一章派遣服务项目第一条乙方根据甲方的人力资源需求向其派遣员工(下简称:派遣员工),派遣员工的人事劳动关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等不发生转移,保留在乙方。由乙方依约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项目。第二章派遣岗位及工作地点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内容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试用期期限等内容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于《用工通知函》(附件一)中载明。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对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派遣员工的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第三章协议期限第四条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为年。第五条派遣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乙双方协商,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应及时续签协议,在协议期满后尚未续签协议期间,乙方与派遣至甲方工作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未满的,本协议应顺延至最后一名派遣员工合同期满为止。如国家法律法规有变化的,甲乙双方可随时就相关内容协商修订本协议或增加协议附件。第四章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6.1甲方可自行招聘确定派遣员工人选,也可以委托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用工需求及岗位说明书,向甲方有偿推荐人选,并由甲方最终确认。推荐人选的相关费用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6.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录用条件须与派遣员工岗位相匹配,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6.3对于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员工,甲方可以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派遣期限确定,且计入派遣期。第七条派遣手续7.1甲方确定派遣员工的人选后,应及时向乙方发出《用工通知函》,甲方应将《用工通知函》的内容告知于派遣员工。7.2甲方应告知派遣员工在《用工通知函》中载明的派遣日期前个工作日内到乙方办理入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入职体检、接转人事、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7.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用工通知函》后,负责与甲方确认的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派遣手续。派遣员工到甲方报到时,必须提供盖有乙方公章的《派遣员工确认函》(附件二)。7.4派遣期间,派遣员工离职(包括不限于甲方根据法定情形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员工辞职或无故离职等)情形发生的,甲方应于该情况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由乙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派遣员工管理8.1甲方有权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派遣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上述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且应及时向乙方派遣员工公示或告知。甲方承担因前述制度或重大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8.2甲方有权根据工作要求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乙方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完成岗位工作。甲方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委托甲方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8.3甲方有权要求派遣员工遵守职业操守,做好与工作岗位以及与工作内容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8.4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触犯了刑法等,以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及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办理相关事宜。8.5甲方有权对派遣员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有权要求对乙方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8.6甲方有权建议乙方按照甲方相关规定对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乙方派遣员工做出处理决定。8.7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转派至第三方。第九条劳动报酬9.1甲、乙双方应依法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的劳动报酬标准,并在《用工通知函》中列明。但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符合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9.2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员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社会保险10.1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乙方根据在《用工通知函》中列明的缴纳基数,在甲方支付上述相关费用后,及时为派遣员工办理。10.2甲方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不能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引发的责任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因不能缴纳上述费用造成的劳动争议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罚款、罚息等)。10.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按照政府每年对上述费用的调整予以调整。实际发生需要补差的情形,由甲方支付社保补差费用。10.4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新增派遣员工信息为其申报社保费用后,若派遣员工离职且社保部门不予退费,则产生的社保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可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乙方提供派遣员工的社保增减及其他社会保险办理所需信息。10.5派遣员工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因工人身伤亡事故时,甲方应在事发3个工作日内电话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所需资料由乙方统计、上报、申报理赔等。乙方申报完成后,工伤保险机构将赔付及待遇支付给乙方后,乙方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给员工及其家属。工伤保险赔付及待遇支付外需支付给员工及其家属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延迟通知或延迟提供书面资料,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甲方承担。派遣员工因工伤残经相关机构认定为工伤且评定伤残等级后,发生后续治疗、治愈后病情复发或恶化等造成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情形时,甲方配合乙方处理伤残等级变化后的相关事宜,并按伤残等级变化后实际需承担的费用额度支付给乙方,乙方及时足额支付给员工及其家属。10.6被派遣员工非因工死亡时,由甲方配合乙方处理相关事宜:10.6.1社会保险应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申领并依法支付给派遣员工家属;10.6.2按照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应由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在符合规定支付条件须支付时,由甲方承担并支付给乙方,乙方及时足额依法支付给派遣员工家属,不得延迟、克扣。10.7派遣员工的退休10.7.1甲方接到乙方书面通知,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通知员工向乙方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如需甲方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涉及特殊工种员工的,甲方提前向乙方备案或提前告知乙方)10.7.2退休手续及退休后的管理由乙方办理,非因乙方原因造成以上事项无法办理的,甲方承担后果。第十一条福利保障11.1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派遣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甲方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11.2甲方应依法确定派遣员工的工时制和工作时间,并在《用工通知函》中列明。当甲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根据甲方申报的特殊工时的审批结果与乙方及派遣员工进行约定。11.3甲方有权对派遣员工的工作班次、休息日,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如甲方需安排派遣员工加班的,应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11.4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11.5若甲方为派遣员工购买补充保险,则应及时支付保险费用,乙方在收到该项费用后办理相关事项,因甲方转账延迟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第十二条其他12.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财政税收管理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及广东省相关政策,甲方将乙方派至甲方派遣人员应缴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支付于乙方,由乙方负责申报缴纳。如遇国家审计或财税稽查等事宜,乙方协助甲方处理。12.2残保金征收标准:依照国家相关税务规定执行.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双方再行按照政策调整约定。第十三条派遣终止及员工的退回13.1派遣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并将该员工退回乙方,且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但须向乙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据。13.1.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3.1.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13.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13.1.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13.1.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13.1.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3.2派遣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必须提前三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涉及以下情况所产生经济补偿,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3.2.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13.2.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3.2.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与其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3.2.4派遣员工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除用工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但派遣员工拒绝续签的情形以外);13.2.5经甲、乙双方和派遣员工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13.2.6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甲方需进行重整裁减人员的;13.2.7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提前解散的;13.2.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3.3派遣期内乙方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3.3.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13.3.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13.3.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13.3.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13.3.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13.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3.4派遣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根据派遣员工的要求从甲方调回派遣员工,且不承担任何责任。13.4.1试用期内的;13.4.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13.4.3甲方未按规定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13.4.4甲方未能根据甲乙双方所签协议时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其派遣员工劳动报酬;13.4.5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其他需解除派遣关系的。13.5派遣员工因下列情形提出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及赔偿等)。13.5.1甲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13.5.2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向乙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13.5.3因甲方原因未依法向乙方支付社会保险费的;13.5.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13.6派遣员工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时,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甲方应予以配合,并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13.7本协议中所涉及的经济补偿标准及派遣员工的工资(包括被退回但依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向无工作期间的员工支付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由甲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并支付给乙方。第五章派遣服务项目及费用结算第十四条费用支付14.1费用结算14.1.1甲乙双方约定以(季度/半年/年)为周期,由甲方支付乙方费用。14.1.2其他:14.1.3在约定周期的第一个月的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付款账单》为当周期费用的计算依据。甲方如对《付款账单》金额有疑义的,应当于收到《付款账单》后的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双方重新核对后以乙方更新后出具的《付款账单》为准。14.2派遣业务服务费含税总额为元/人/月;14.2.2代收代付费用(不含税):①工资;②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③其他福利费用;14.3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派遣员工税前工资后,应在个工作日内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后发放给派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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